報到前被雇主喊卡,求職者如何自保?

假設有一個招募廣告,寫出以下這些條件,你看得出來其中藏著哪些地雷嗎?
1 歡迎新鮮人應徵。

2 工作內容為公司業務推廣。

3 薪資面議。

4 工作時間為早上10點∼晚上6點,午休1小時。

5 技能要求:Word Excel與網頁經營。

6 希望員工不排斥與人接觸,老闆為了解心理素質,需要加測心理測驗。

7 希望個性活潑、興趣多元,如果星座是射手座優先錄取。

8 年齡希望不要超過30歲。

9 老闆認為AB血型個性複雜,不好溝通,不建議來應徵。

面試官別亂問!星座、血型、心理測試應避免

首先是心理測驗,這其實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中所謂隱私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1之1條,包括生理資訊、心理資訊與個人生活資訊三種,而心理測驗就屬於心理資訊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求職前就要求做心理測驗,這是有問題的。

第二,優先錄取射手座、要求30歲以下與避免血型AB型,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就業歧視,分別是年齡歧視、星座歧視與血型歧視。

第三,薪資面議。根據人力銀行統計,今年28萬名大專應屆畢業生給薪比2018年減少0.43%,平均28,106元,低薪問題勢必是今年社會新鮮人必須面對的課題。尤其遇到「面議」時要特別注意,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不超過4萬,在招募廣告必須公開揭示。

換句話說,如果薪資註明「面議」,卻以各種藉口開出低於4萬的薪資,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可能性。

以上提及的違法樣態,歧視的部分,根據同法第65條,可罰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心理測驗與薪資不透明,則是違反同法第67條第1項,罰6-30萬。因為一項行為罰一次,累積起來還是很可觀。

錄取卻被反悔 公司可能違反勞基法

求職者在面試過程中,如果面試過程感受到對方刺探隱私,甚至涉及性騷擾,應該直接喝斥,第一時間向公司申訴。

若公司不處理,就向主管機關申訴,申訴後公司若依然故我,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雇主性騷擾防治、糾正及補救責任,根據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也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要求行為人與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便只是在面試階段,還未成為正式員工,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求職者也是《勞動事件法》定義的勞工,仍可適用相關規定。

很多公司因為疫情關係,發了錄取通知又說因疫情關係,要求求職者暫緩或是不報到,這樣有違法嗎?

原則上,如果當事人去面試,公司已提供錄取通知,提到工作職位、地點、報到處、薪資等細節,只要求職者明確表示接受,就算還沒報到,勞動契約仍成立,只是勞工提供勞務時間是從報到開始起算。公司突然反悔,當心違反《勞動基準法》。

原因很簡單,如果公司叫人不要報到,等於終止過去已經成立的勞動契約,這並不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列出的終止事由。如果勞工到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很可能會勝訴,雇主就被迫要讓當事人報到,訴訟期間薪水照付。

甚至,如果當事人認為無法等到判決確定,也可以根據《勞動事件法》第49條,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法院裁准,雇主一定要讓當事人報到,而且是一邊工作,一邊打官司。
答應報道卻反悔 勞工須注意有賠償責任

相反的,如果勞工騎驢找馬,也可能踩到紅線。例如,王先生收到A公司的錄取通知,談定月薪35,000元,報到時間、地點也有共識。結果等到報到前一天,王先生又收到B公司的錄取通知,而且加薪到4萬。他如果因此反悔,會有責任嗎?

首先看大原則,《勞基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可以強制勞工工作,也就是說我們採取的是不得強制勞動的原則。換句話說,雇主不能強迫求職者報到。

然而,如果求職者的反悔造成雇主方損害,因為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這樣的行為就構成《民法》下的債務不履行,勞工對雇主就有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A公司在面試王先生時就已經提及,未來會負責某項任務,預計一個期限內完成。如今因為王先生的反悔而違約,那麼損害賠償,以及因此要對外招募的額外花費,雇主有權利要求勞工賠償。

要注意的是,即便只是口頭約定,只要可以舉證,勞動契約也可以生效,不以書面為必要。簡單來說,雖然現在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訊息溝通更為方便,但對於OFFER LETTER,不論發的公司或接受的人,都應該謹慎以對,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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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2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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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前被雇主喊卡,求職者如何自保?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

2020/第2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