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兩大稅傷荷包 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登場

又到了五月份綜所稅報稅季節,而持有房屋的民眾也都陸續收到房屋稅五月開徵的稅單,在兩大稅的夾擊下,民眾的荷包要大失血了!

文.顏瓊真
政府打炒房的動作持續登場,繼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稅2.0之後又出招,行政院於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讓現行住家房屋現值十萬元以下免稅適用範圍,大大排除了全國持有三戶(不含)以上的法人及自然人,此一被稱為囤房稅的新版本,也預計在七月一日上路,並於明年五月適用。

立法院於四月九日通過行政院所送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就是「房地合一稅2.0」後,外界即認為,下一個主戰場就會是「囤房稅」。

囤房稅硝煙四起

據房地產界人士指出,行政院在去年十二月三日第3729次院會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就定調要修房屋稅,今年二月五日賦稅署就發布新聞指出,房屋稅部分,為防杜所有權人藉由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刻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擬增訂自然人適用條件及排除法人適用。

就現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而在第一項所列的十一種免徵情形中,第九款的「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即適用。

但正所謂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早是一些明星學校的「設籍宅」,有不少投資客的包租公,常把一戶三十多坪的房子隔成五、六間套房供設出租設籍,以收取租金,增加投報率。

後來,這些包租公鑽法條漏洞,紛紛向民政單位申請「分戶」,每間套房都各自有門牌號碼,最後都符合「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導致原本一間三十多坪房子要繳的房屋稅,因善於財務規避,最後竟是一毛錢都不用繳,引發外界訾議。

此外,因為法人的稅率較低,先前有些自然人為了規避「房地合一稅1.0」的重稅(三五%至四五%),利用法人適用二○%稅率,造成了「一人」法人公司的亂象。

因此,行政院為加以防堵,特別將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的免徵房屋稅適用者,排除了擁有三戶(不含)以上者的法人及自然人。

雖然這項即將新上路的政策,明年五月才適用,但在今年五月一日起即將開徵一一○年度房屋稅之際,也讓全國持有房屋者的八○四萬多人的神經可說是非常「有感」。

囤房大戶成標靶

而政府為了修「囤房稅」,早在今年二月二十五日就大陣仗地召開記者會,首度公布「囤房」情形,賦稅署根據房屋稅籍資料指出,去年全台擁有一戶以上,非自住住家房屋者共四八.二萬人,而若以自住族(指三戶以內)與囤房族(四戶以上)區分,去年自住族的房屋稅籍約九六%,而囤房族約有三一.九萬人,占八○四萬持有房屋者的四%左右,其中有一七四七人是擁有十戶以上的「囤房大戶」。

至於此次將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者排除在免徵房屋稅之外的影響層面為何?根據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上所說,法人人數約一.○八萬人,戶數,影響稅收金額為三千二百萬元,而自然人三戶以上者約一.八六萬多人,影響稅收金額為二千七百萬元,合計五千九百萬元。

也許有人說,為了近六千萬元的房屋稅收,何必大費周章,且相較於二○二○年全年所徵收的九.三三億元房地合一稅來說,根本就是九牛一毛,不過,政府「打囤房」的意義大於實質。

此外,政府的動作還不僅於此,因為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很多課徵稅率要經地方議會同意,而根據第3729次院會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研議調高囤房者房屋稅稅率部分,因需通盤考量各地方發展差異,與其對租屋成本及住宅房屋供需可能產生之影響等相關層面審慎研析,將於適當時機推動。

且據財政部官員回應立委的詢答,都傾向把球丟給地方政府去檢討,故未來有關房屋稅率的調整,恐怕又有另一個「震央」之所在。

但至少,這回「囤房稅」的實施並沒有「回溯」,對全台八○四萬多個「有殼族」來說,今年五月一日起開徵的房屋稅額就已經確定了。

綜所稅五月開徵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徐佳馨指出,跟房地產有關的稅可分為一:「持有稅」,也就是房屋稅(每年五月一日開徵)及地價稅(每年十一月開徵);二:「交易稅」,也就是房屋交易時要課契稅,而土地交易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財產交易所得,其中又分房地合一稅的新制,依規定在成交三十日內就要申報,另一個是房地合一稅上路前的舊制,也就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要併入隔年五月的綜合所稅做申報。

因此,影響民眾荷包的另一件大事就是五月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中,有四大房屋族群要特別注意,包括售屋族、換屋族、租客族及房東族(含公益房東)。
徐佳馨指出,跟房屋買賣最有關的就是「成本」的認定,目前有所謂的「核實認定」及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認定」兩種,而在實價登錄後,很多買賣房屋的人都會挑選稅最少的「標準認定」來申報,卻在事後遭到「補稅」追繳令,有些還可能被「連補帶罰」。

另有在第一線實際接案的不具名地政士指出,很多人認為,持有房屋期間是在舊制的二○一五年底前,因為時間久遠,對於取得成本「忘記」了,因此,就選擇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認定」,殊不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以現今的國稅局加強查稅政策下,加上有多種方法可輕鬆勾稽,查到成本,往往會讓接到追繳令的納稅義務人啞口無言。

據指出,政府早在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實價登錄」,只要是這之後買進房子者,一定有「取得成本」的資料;另若是繼承或贈與取得的房子再出售,在申報遺贈稅時,都會留下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等資料。

另法拍取得的房子,都有法院「拍定價」可查;若透過仲介成交,即使在實價登錄前,房仲都有資料可查,再不然,除非你是「現金交易」,不跟銀行貸款,否則,銀行端也查得到你的貸款成數去反推可能的成交價。

若是向法人購買取得,那更跑不掉,因為法人出售房產都會依實申報,就有成交價可查;就連預售屋取得,年代再久遠,一查是那家建商所蓋的房子,去函建商調資料,建商也會毫不隱瞞的據實以告,故納稅義務人千萬不要小覷國稅局的查稅能力,他們可用的法寶非常多。

核實申報免收補稅追繳令

該地政士指出,除非你持的房子真的是三、四十年前的老房子,有些「成本」資料真的找不到,或記不得了,再依部頒的「標準認定」來做成本主張,否則,還是乖乖地採取「核實認定」來申報。

該不願具名的地政士指出,現今國稅局的查稅人員都是八○年代以後的年輕人,他們的時代是跟著「電腦」長大的,非常善於用「電腦」找證據,除非你逃漏的金額非常小,不符合稽查成本,他們才會「捉大放小」,否則,就難逃「補稅」追繳令伺候。

四大族群節稅教戰守則

而五月報稅族群的節稅教戰守則為何?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針對去年有售屋的售屋族,只要是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適用者(表一),若是賺錢,就要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將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所得申報,若是虧錢賣,就要善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其財產交易損失在未來三年都可抵財產交易所得。

他說,依據「核實認定」方式申報,若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對於無法舉證原始取得價格的房屋,則可採部頒的「標準認定」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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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刊10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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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兩大稅傷荷包 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登場

理財周刊

2021/第10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