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勞基法」有了彈性,卻沒人相信?

兩次修法、三敗俱傷


勞基法前年底完成修法,落得「沒彈性」的罵名;今年二修,卻成了一部愈管愈多、「順了姑意、逆了嫂意」的畸形勞基法。從制度問題升級成政治問題,關鍵出在於沒人相信法條中「勞資協商」這四個字。
勞基法二度修法引發勞團不滿,關鍵在缺乏社會對話。勞資不對話,也沒人討論修法後可能造成的影響。

鬧得沸沸揚揚的勞基法修正案,經過十八小時表決,一月十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

面對需要更多彈性的修法聲浪,這次大幅鬆綁現行的工時規定。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副教授藍科正表示,放寬工時規定讓勞資自行協商,能夠有更多彈性,「各行各業工作條件不一樣,不應該一套衣服給所有人穿。」

舉例而言,鬆綁七天內要有一天休息的「七休一」規定,最多可連續上班十二天,對於餐飲、百貨等服務業,有更多彈性調配員工上班日的空間。對於要趕訂單的製造業或科技業,單月加班上限增為五十四小時,也有助於因應旺季時的加班需求,而員工也能加班累積休假。

然而,勞團認為這是政府棄守「保護勞工、防止過勞」的決心。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形容,修法是「要五毛給一百」。他表示,鬆綁七休一規定,加上原先休息日加班一小時以四小時計的「以價制量」機制被拿掉後,週休二日形同破局。

事實上,政黨和勞團動員對抗,制度問題被拉高成為政治問題。勞基法在二○一六年十二月底才完成三十年來最大幅度修法,今年一月火速再度修法,引發更強烈反彈,接連上演國會議員淋雨臥躺總統府前馬路、勞團企圖臥軌抗議,執政的民進黨也被貼上「資進黨」的標籤。

「很難兩全,怎麼修都很難令兩邊滿意,」曾任勞動部部長、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副教授潘世偉感嘆,勞基法本來是最低標準,但勞資沒討論就要政府管,「現在看來,政府也管不了。」

關鍵是勞資無法對話,才會造成今天的困境。

勞基法本來應該適用各行業,現在不但無法適用所有行業,政府插手還愈訂愈細,最後的結果是成為一部「順了姑意、逆了嫂意」的畸形勞基法。

「長期來看,唯有政府著手建立勞資雙方對話協商的機制,以及企業內部員工參與機制,勞資才能形成長遠競爭又合作的關係,」潘世偉說。

過於傾斜的勞基法,對就業市場反而會造成傷害。缺乏彈性的勞基法,雖給予勞工基本生活保障,「但從人力資源發展角度,勞動品質不一定會提升,」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教授謝棋楠說。

勞工只要白紙黑字顧權益

當雇主的人力成本大幅增加,可能會縮減其它訓練成本,將勞動成本的負擔轉嫁到勞工身上,不但造成勞動品質無法提升,也會影響核心就業人口,企業減少長期雇用人力、強化運用派遣、部份工時或是短期契約工等。

從主計總處統計資料,可以發現效應逐漸浮現。國內從事部份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一七年創下歷年新高,達到八十.五萬人,佔就業人口七.一一%,增加率為近五年最高。

隨著基本工資調漲,為數四十一.七萬的部份工時工作者薪資,落在兩萬台幣以下者有減少跡象,從二十七.八萬人降為二十六.六萬人,但領二.五萬元到四萬元的人,卻微幅成長。

「這是制度結構造成的結果,」謝棋楠感嘆,勞工獲得提升機會愈來愈少,彈性化勞動力愈來愈多,更不利勞工累積經驗、自我提升,在可見的未來,只會造成勞動力市場僵化,「說穿了,這是信任問題,勞工不相信雇主,希望得到的權益是白紙黑字。」

這樣的不信任,是源自於過去政府對資方過於縱容的結果。

過去政府縱容資方、討好資方,怕大企業受風寒,才會造成勞方勢力反撲,謝棋楠指出,「它有正當性和合法性,至於最後管制是否適當,又是另外的問題。」

以致再度修法引發的風暴愈形擴大,甚至無法收拾。雖然通過條文增加的彈性,不僅是對資方、也是對勞方,如加班換補休、特休可遞延至隔年的規定,有助於想積假、連續放假的勞工,但勞方並不領情。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表示,對要積假出國的人來說,新規有助積假,因沒用完的補休或特休,雇主須發給工資。不過他強調,會要靠加班來積假者是少數,而且多半是中高收入者。

孫友聯也抨擊,新增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勞工可依意願選擇補休,實際上會讓勞工更難領到加班費,而且補休的計算是按實際工時,並非如加班費有加成費率,對勞工來說也是吃虧。
另外是否要一次到位、配套機制是否健全,也引發質疑。「因為寬鬆,勞方會有疑慮,現在只有『勞資協商』幾個字,大家不相信,」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說。

顯然修法通過後,未來關鍵將是工會和勞資協商機制的建立。

藍科正認為,關鍵在於勞方協商能力低,應該從提高勞方和雇主的協商能力著手。他舉例,工會法一○年修正後,有強制入會規定,但沒有罰則,實施上等同於自由入會。此外,勞資協商目前沒有罰則,「如何要求企業落實,其實還是有很多方式。」

實務上除了要提高勞工和雇主協商的能力,現行打卡和勞資會議紀錄也有造假問題,若要保護勞工權益或提升勞工協商能力,應加強現有勞基法的執法。

持平來說,勞基法兩度修法,沒有人是贏家。不論是政府或是勞資都落得三敗俱傷,未來該如何提升勞方的協商能力、落實勞資協商,政府是否能祭出罰則、落實勞動檢查,將是避免勞工權益進一步惡化的關鍵。

勞基法二修 六大爭議點

1做多少算多少:休息日加班自「做1算4」、「做5算8」改為「核實計算」

刪除原條文中「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影響:員工加班費縮水。

2放寬加班時數:每月加班上限,自46小時延長至54小時

每天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46小時的規定不變。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可加班時數放寬至54小時。3個月加班總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影響:給予勞工雙方彈性空間,但也可能更密集加班

3輪班間隔休息時間,通則11小時,例外可縮短為8小時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公告,並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目前11小時輪班間隔尚未實施,修法後預計自3月1日起實施。

影響:現今輪班間隔8小時,延長為11小時,衝擊需輪班產業人力

4鬆綁「7休1」,有條件放寬「14天有2天例假」

因勞工有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的需求、雇主也有適度調整排班的需求,故修法調整。經過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的行業,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在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

影響:部份特殊行業「可連續工作12天」

5「加班換補休」入法

勞工加班後選擇補休且經雇主同意後,補休時間按加班時數計算,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離職時未補休,雇主應給工資。影響:給予勞工彈性以加班累積休假6特休假可遞延一年年度終結沒放完的特休假,可以延至次年,次年度結束或離職時仍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影響:有利累積休假,員工休假有更多彈性…閱讀完整內容
天下雜誌第6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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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勞基法有了彈性,卻沒人相信

天下雜誌

2018/1月第6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