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發射火箭 最高罰千萬

行政院會2月18日通過「太空發展法」草案,明定為順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由專責法人協助辦理;未來擁有火箭、飛行器者,應依規定辦理登錄,若要發射也要申請許可,否則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罰金。科技部表示,待母法三讀通過後,將再草擬四部子法,讓相關法令配套更完善。

記者賴于榛、趙宥寧、尤聰光、劉星君、潘欣中/連線報導
由於科技部曾預告要將火箭發射場選址在屏東旭海牡丹灣國有地,屏東縣政府發言人鄞鳳蘭說,專法輔導管理相關產業發展,屏東縣政府樂觀其成。台東縣政府則說,只要對地方產業有幫助,在安全及環保沒問題下,對設置太空火箭基地沒有既定立場。

「太空發展法」草案共計六章、廿二條文,強調促進我國太空產業健全發展,中央政府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並由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科技部次長林敏聰表示,目前自製衛星已有相當基礎,未來盼發展通訊衛星,以及太空火箭等;專責法人則是協助處理太空事項業務,目前最適宜的單位是國研院太空中心,一旦母法三讀通過,太空中心可望成為隸屬科技部下的行政法人,負責執行相關事宜。

草案也規定,發射載具(火箭、飛行器)或太空載具(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資料,且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
未辦理登錄者,處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限額為五十億元。

台灣首支國產火箭「飛鼠一號」曾選在台東縣南田原住民土地上發射,引發爭議。林敏聰說,草案規範,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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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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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發射火箭 最高罰千萬

聯合報

2021/第02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