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肖像也能當品牌IP
品牌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也是一種行銷方式。品牌是市場概念,商標則是保護品牌的法律手段,須向主管機關也就是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 亦即該商標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為這是商標的主要功能。個人品牌若是會用來行銷或銷售商品或服務,則需考慮申請商標註冊。商標設計可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個人品牌除了特別設計具有識別性的Logo 之外,亦得將其姓名與肖像申請商標註冊。
依智慧財產局制頒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個人的姓名原則上具有識別性,只要非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申請註冊商標, 且無其他不得註冊的情形,原則上可准予註冊。例如: 職業籃球員林書豪即以其英文姓名「J E R E M Y L I N」申請商標註冊。此外, 由於肖像具有高度識別性, 因此個人若是以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 原則上得准予註冊, 而若是以他人肖像申請商標註冊, 則須經他人同意申請註冊, 實務上有名的案例是以鬍鬚張的肖像作為註冊商標。
很多人會說個人品牌也是一種IP,比較接近的意涵似乎是指商標,但這樣的解讀太狹隘。說到IP,比較知識型的說文解字是指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包括: 著作、商標、專利技術、營業秘密等財產。由於個人品牌除了指個人主體之外,可能包括個人所創作或呈現的作品客體。因此個人品牌的IP 可能除商標之外,視個案情況會包括著作(如文創作品)、專利技術(如擬公開的發明、設計)、營業秘密(如尚未公開而保密的作品、技術)。著作於創作完成即受到保護,專利則與商標一樣都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始取得權利,營業秘密則需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且具有合理之保密措施始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