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的「平板電腦」
如果將酒分為兩大類,有威士忌、白蘭地、燒酒等蒸餾酒以及葡萄酒、啤酒、日本清酒等釀造酒;從誰的歷史比較悠久來排序,不需蒸餾設備的釀造酒最先問世。雖然葡萄酒和啤酒也各自擁有淵遠流長的歷史,但人類最早入手的酒類是一萬四千年前——以蜂蜜為釀造原料的蜂蜜酒。身處亞洲的我們,應該對蜂蜜酒感到頗為陌生,但北歐人至今仍很常飲用蜂蜜酒。蜂蜜以水稀釋後,加以適宜溫度會變得極易發酵,這是為何蜂蜜酒是最容易被人類「發現」的酒類。
人類飲用葡萄酒的歷史最早可上溯到七千四百年前,伊朗西部扎格羅斯山脈出土的罐子碎片中留下的殘渣。此後,葡萄酒向美索不達米亞平原與埃及一帶傳播,約莫到了西元前四〇〇〇年之前,葡萄酒不僅自釀來喝,還會拿到市場上交易。
至於啤酒,起源於西元前三〇〇〇年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已是公論。然而,早在西元前六〇〇〇年,兩河流域就會運用灌溉農業技術來栽種大麥和小麥——作為啤酒原料,大家據此推測,人類開始釀造啤酒始於這一時期,儘管沒有明確的證據。
以往我們都會在學校課堂上學習到,美索不達米亞的《漢摩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西元前一七五〇年左右),大家應該都還記得「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典故,但酒鬼們更記得的應該是和啤酒相關的條文,例如美索不達米亞的市街上,會有老闆娘經營酒館,老闆娘收的酒錢不能是做為當時貨幣的白銀,必須是穀物,而且酒的銷售量不能謊報;任職於神殿(當時的政府機關)的女性神職人員(女性公務員),不得以兼職方式經營酒館等,這正是當代社會的寫照。這部法典的詳細規定還包括賒購啤酒時,只限於用穀物還款等。據說在美索不達米亞地區,收穫的麥子有百分之四十都用來釀造啤酒,由此可以肯定,當地人日常飲用了大量啤酒。那麼,如果當時物物交換、向酒館賒購啤酒已經存在,應該也會出現穀物和白銀的借貸行為,這或許意味著金融交易萌芽於古老的美索不達米亞。
這部世界上最古老的《漢摩拉比法典》,今已獲得確認,其原型是更為悠久的《蘇美法典》(西元前二一〇〇年左右)。與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文明、中國黃河流域文明等其他世界四大文明相比,美索不達米亞文明總伴隨著各項事物的發源。這是因為,美索不達米亞文明創造出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再將這種獨特的楔形文字刻在泥板(tablet)上,迄今仍清晰可辨,而且大量保存下來。美索不達米亞文明製作的泥板,一般只是乾燥過的黏土,但如果是重要文件,為了妥善保存,則會像陶器那樣加以燒製;既然依據的是古老文字的歷史記錄,那美索不達米亞發生的任何事情及任何類型的事務,都會成為世界上的第一次。

▲類似現代平板電腦的蘇美人泥板
這些歷史記錄涵蓋法律、辭典、故事、參考書、習題集等,也有涉及數學、測量學、天文學、醫學等學術範疇,商業類別則有簿記、投資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借款契約、船舶租賃契約、擔保、利息設定,甚至如釀酒方法和食譜等,不勝枚舉。美索不達米亞挖掘出土的泥板逾五十萬塊,並且不斷有新的發現。泥板上記載的內容,與麥子、不動產買賣以及庫存記錄等當時的經濟活動有關者,約占整體的百分之八十,超越個人日記或政治性文獻;這一切說明了,人類面對著記錄的必要性,從而成為發明文字的最初動機,以便進行庫存管理,也就是為了應付交易及帳目核算等經濟活動。
《漢摩拉比法典》對利息上限的規定
美索不達米亞文明誕生初期,處於全盛時期的蘇美人,約莫從西元前三五〇〇年開始使用人類最早的文字——楔形文字。他們首先沿著底格里斯河及幼發拉底河展開灌溉農業、形成村落。很快地,收穫量增加到自給自足後仍有剩餘;農民以外,不從事糧食生產的神職人員、戰士、工匠、商人等於是獲得供養。這些階層聚在一起,都市隨之成形。很快地,以都市為單位的治理展開,演變為城邦。城邦裡,穀物總需事先集散、儲藏再重新分配。於是,掌管分配的首領便以統治者的身分登上歷史舞台,作為行政機關的神殿也得以興建;神殿並非僅作祭祀或政治活動之用,也是一座倉庫,用於存放以捐贈或稅金名目收繳而來的收穫物及其他物產。如此將收穫物再分配的機制,正是稅收制度的起點,也是政治的開端。同時,為了集散與儲藏物資的管理,衍生出需加以事先記錄的必要;誰上繳多少小麥,目前倉庫裡還有多少存貨等,對統治者來說是重要的資訊。

▲計數用的泥丸籌碼(下方)與容器(上方)
光是以堅硬的木頭在石壁上刻劃出代表商品數量的線條,就可以完成數量的紀錄。我們在中、小學選班長時,也會在黑板上畫「正」字來計算選舉結果。然而,蘇美人需處理的資訊量遠比選班長來的龐大、複雜。於是,蘇美人製作出對應定量小麥的泥土球為標記,可將之想像成泥土捏成的「彈珠」;讓標記(泥丸)在不同棚架間移動,就可以進行出庫、入庫的管理;對棚架上的標記(泥丸)數量進行統計,就可以簡單完成庫存計算。此外,當標記(泥丸)累積到一定的數量時,蘇美人就會將其存放到泥製的外殼容器中,這是簡易化大量數字計算的巧思。
然而,存放物品的種類會不斷增加,這是很容易想像的情況;穀物不只限於小麥;金屬、木材、紡織品、工藝品等都需要分門別類,記錄其入庫日期及主人,尤其是安裝在磚造房舍的木門,這在當時非常貴重。最初,蘇美人會在泥製的外殼容器表面做記號,很快地,記號被楔形文字代替,從而省略了上述記號,而是鐫刻於泥板上,誕生出新形式的存貨記錄方式。這樣一來,泥板就會形成宛如紙張一樣的存在;同時,很有趣的是,除了其畫面是靜止的之外,還與當代社會的平板電腦相當類似。
因此,各種記錄留存於泥板這樣的資訊載體,流傳後世,範圍涵蓋每年收穫季節,進行倉庫盤點後的年度決算報告。
泥板的用途不會只停留在庫存管理。早在西元前二八〇〇年,不動產交易已經被記錄於泥板上;《漢摩拉比法典》第七條也明記,若未以泥板製作合約書,擅自進行所有權的轉讓,受讓方將被視為盜竊者。這些商業交易本身意味著,不單只有以物易物,在美索不達米亞平原,應還存在著近似於貨幣的交易媒介,此即與穀物重要性相等的白銀——作為以重量決定價值的典型稱量貨幣被使用著。
《漢摩拉比法典》對於貸款利率有如下規定。順帶一提,當時貨幣還未出現,因此單位皆意指重量:「①如果商人在借貸契約載明的是穀物,每一古爾(gur)1穀物可收取六十卡穀物為利息。②如果在借貸契約載明白銀,每一謝克爾(shekel)白銀可收取六分之一謝克爾又六塞拉(sela)2白銀為利息。」
①在穀物借貸的情況下,每一古爾(gur)=一百八十卡,因此利率是百分之三十三.三。②在白銀借貸的情況下,每一謝克爾=一百八十塞拉,因此每六分之一謝克爾為三十塞拉,再加上六塞拉=三十六塞拉,即利率為百分之二十。
還有如下內容,接續上述條文:「如果商人違反規定,每古爾穀物收取超過六十卡利息、每謝克爾白銀收取超過六分之一謝克爾又六塞拉的利息,商人將喪失其所提供之物。」
這就是《漢摩拉比法典》規範的利率上限。此一法條的存在供我們想像,當時美索不達米亞也存在高利貸,而且釀成了社會問題。
西元前的商業銀行
美索不達米亞的西帕爾(Sippar)出土之西元前一八二三年的泥板,上頭記錄了一份借貸契約(借據),內容如下:
「伊利.卡達里之子普茲魯姆,從沙瑪什(太陽神)處收到三十八又十六分之一謝克爾。普茲魯姆將按照沙瑪什神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普茲魯姆將於收成之時,償還白銀本金和利息。」
此處的借貸利率是依據神殿的規範,因此應該是百分之二十。還款時間為「收成之時」。因為小麥一年只收成一次,由此可知,借貸契約的期限為一年以內,借貸目的是為了耕種小麥。
前面提到,如果借貸的是小麥,利率為百分之三十三.三,白銀只有百分之二十,許多人認為,如此利率的差異反映出小麥存在著因歉收倒帳的風險。然而,如果是借入白銀來購買小麥以進行耕作,也存在同樣風險。因此,如此差異的真正因素或許在於,大家對於小麥的播種訊息所知有限,但收成消息卻很容易傳遍街頭巷尾,讓小麥相對於白銀的價格跌落(小麥跌價之意)3;恐怕每年收穫時節,小麥價格都會下跌。此外,在無法還款的情形下,債務人將淪為奴隸,不過為奴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尤有甚者,這種借貸契約在呈報公證人的前提下,轉讓將成為可能,雖然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但付息證券在市場進行交易的現象已然可見;早在四千年前,紙本契約還未問世的時代,人們已經以黏土版展開相關交易。
所羅門兄弟(Salomon Brothers)證券部門負責人西德尼.霍默(Sidney Homer)4曾撰述《利息的歷史》(A History of Interest Rates)一書,雖然還沒有日譯本,至今仍可謂金融史領域的名著。這本書在穀物與家畜的貸放利率方面,提供了我們幾個饒富趣味的對照案例。
在一九六〇年左右的印度,借入穀物種子需雙倍返還,亦即以百分之百的利率為準則;附帶一提,當時印度貨幣「盧比」的借貸利率為百分之二十四至三十六。另外,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南半島(穀物借貸)利率為百分之五十。在菲律賓,稻米借貸利率為百分之百;若要借入一頭豬,必須返還兩頭。雖然稻米與小麥的單位面積收穫量存在(地區)差異,但透過如此比較可以想見,美索不達米亞的利率水準相對平穩,因為美索不達米亞平原是一塊富饒的土地。
在日本,過往出現過在春季出借糧食的契約,名為「出舉」,這是一種需在秋季還本付息的制度。官方主導的此一類型借貸稱為「公出舉」,利率為百分之五十。
另一方面,貴族及神社或寺院主導、以營利為目的的「私出舉」,利率為百分之百,同於上述菲律賓的稻米借貸利率。至於鎌倉幕府、室町幕府則規定,利息如何累計都不能超過本金。這種對利率上限的感受與現代日本社會一致。的確,若光是利息就是本金的數倍,感受不會太好。不過,若本身在儲蓄或投資時,就會要求利率高一些吧!
美索不達米亞文明在西元前六二五年進入新巴比倫時期,隨即出現了類似現代綜合商社的銀行性質業種。據說,在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前半葉,支撐大英帝國繁榮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Merchant Bank)便起源於此,經營者們都是堪比後世羅斯柴爾德(Rothschild)家族的大地主,包括埃吉比之家(The Egibi and Sons)、猶太族的穆拉舒家族(Le Murashu)等。或許,正因為美索不達米亞文明的出土正值十九世紀末葉,因此才被拿來與正處於鼎盛時期的羅斯柴爾德家族相較,《紐約時報》遂加以大肆報導。
他們從事對國王提供貸款、支票、匯票及收購不動產貸款的事業,乃至於現代所謂初創企業投資等廣泛的商業活動。從他們留下的紀錄可知,當時簽署租賃契約有第三方擔保,本利支付對象並非契約當事人,而是身處異地的第三方。藉此可以窺見,當時已經存在成熟的金融交易。然而,我們不能總用現代眼光衡量遠古時代的一切。事實上,當時的對外貿易權需受制於國王權威之下,商人的自由度低,有關市場運作的記錄仍付之闕如。顯見,如同現今這樣熱絡進行物資交易的市場,並未出現於當時的城市… 閱讀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