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水排洋到底危不危險?

◎黎蝸藤


▲在日本311大地震12年之後,經過幾年研究和論證,日本確定在這個夏天開始排放經處理過的核廢水的時間表。(美聯社)

日本311大地震12年之後,經過幾年研究和論證,日本確定在這個夏天開始排放經處理過的核廢水的時間表。目前就等國際原子總署(IAEA)最後報告的認可。6月12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東電)開始為期兩個星期的排放試轉運。此事帶來的爭議又重新成為熱點。

絕大部分中文媒體,包括繁體和簡體的,都在報導日本排放「福島核廢水」。不得不說,這種報導用字是錯誤的、污名化的。日本排放的是「處理過的核廢水」,不是「核廢水」。這兩者差別太大了。正如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廠淨化處理後,我們不會再叫它污水,而叫淨化水。同理,在日本,這些被處理的核廢水,稱為「處理水」。

經過處理的核廢水和原本的核廢水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原先的核廢水中,富含各種極具輻射性同位素,自然令人心驚膽顫,絕對不能直接排入大海。但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投入鉅資,開發了一套「多核素除去裝置」即「先進液體處理系統」(ALPS,Advanced Liquid Processing System )。

核事故而產生的核廢水總共120萬噸,存放在專門製造的一千多個巨大儲水塔中。東電公司每三個月或半年就公開發表一次對這些儲水塔的監測報告,在網上就可以查到(最新的一期是今年3月31日)。共監測九種同位素(包括發射α射線的七種同位素,和發射β射線的碳14 和鎝99﹝Tc-99〕)的各自輻射量以及總輻射量。經過ALPS 處理合格的核廢水,除了氫的同位素氚(3H)之外,其他放射性同位素的各自輻射量和總輻射量都低於日本的標準和國際標準。

大亞灣廢水氘值是福島排放水十倍


中國大亞灣核電廠排放廢水中的放射性物質(以氚為主)的上限是每年排放225兆貝克,這是日本福島廢水預計每年排放的數值10倍。日本在30年間完全排放完廢水的總量,只相當於大亞灣核電站三年排放的上限。

處理過的核廢水,就只剩下氚過量。為什麼氚不能去除呢?這是因為氚就是氫的同位素,無法用化學方法或吸附交換之類的手段去除。至於用其他物理方法去除,成本巨大到不可行。氚衰變產生的是α射線。在放射中產生的四種射線,α、β、γ、X 射綫,α射線是對健康傷害最小的射線。它無法穿透衣服和皮膚,最大的危害可能是吸入或吞入,但在這種情況下,它也比α粒子的危害性小很多。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核電站都會用大量的海水冷卻,這些冷卻用的「冷卻核廢水」也都帶有氚,它們都直接排入大海。

日本法律要求的標準在國際上是相當高的。經處理過的核廢水不是一次過排到大海中,而是分三十年排放。中國大亞灣核電廠排放廢水中的放射性物質(以氚為主)的上限是每年排放225兆貝克Bq)。這是日本福島廢水預計每年排放的數值(22兆貝克)的10倍。即日本在30 年間完全排放完廢水的總量,只相當於大亞灣核電站三年排放的上限。

和一般的冷卻核廢水相比,即便「處理水」的含氚量也是較高的。但「處理水」不是直接排,而是大量稀釋之後再排。有的朋友不太了解,為什麼排放需要稀釋,認為稀釋後排和直接排,總量都是排放那麼多。他們質疑是東電為了繞過排放含氚量的法律要求,而掩耳盜鈴。這裡解釋一下。


▲核事故而產生的核廢水總共120萬噸,存放在專門製造的一千多個巨大儲水塔中。(美聯社)

稀釋排放不是為掩耳盜鈴


高濃度的排放就會帶來不能被及時吸收消化的風險。因此,氚濃度稀釋了再排放並不是掩耳盜鈴,而是完全有科學根據及負責任的做法。

在環境污染問題上,總量固然是一個重要的指標,但濃度也很重要。大自然有天然的「稀釋、吸收和消化能力」, 這種能力有兩個特點:

第一、大自然整體有非常強的「稀釋、吸收和消化能力」,對不少有害物質而言,即便污染排放總量較高,大自然「最終」也有能力吸收和消化之。

第二、然而大自然不能「及時地」吸收和消化在某個小範圍、短時間內大量高濃度的排放物。這樣,即便排放總量不高,有害物質的排放也影響當時當地的生態系統。

兩相結合就是,如果排放時間很長、排放地方很廣、排放濃度很低,即便污染排放總量較高,大自然也有能力吸收和消化有害物質。相反,高濃度的排放就會帶來不能被及時吸收消化的風險。

在日本處理水的問題上,總量固然不能算小,但相對於太平洋之大,依然滄海一粟。太平洋有絕對的稀釋、吸收和消化的能力。但如果這些水一下子未經稀釋就排放到一個地點,以致太平洋在稀釋、吸收和消化之前,就已嚴重影響當地生態,那麽,這就不是理想的情況。

因此,氚濃度稀釋了再排放並不是掩耳盜鈴,也不是公關手段,而是完全有科學根據及負責任的做法。

有人認為,「冷卻核廢水」和日本東電那種「直接接觸過核芯的核廢水」是不一樣的。這的確如此。但如果「處理過的核廢水」通過了檢測,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大幅降低到符合標準。而氚含量又經過大規模稀釋到標準之下。那麼我們也沒有理由認為,這些處理水不能和「 冷卻核廢水」一樣排放到海洋中。


▲福島處理過的核廢水總量固然不能算小,但相對於太平洋之大,依然滄海一粟。太平洋有絕對的稀釋、吸收和消化的能力。(美聯社)

五種排放方案最終為何選排海


IAEA 任命了特別工作組,成員包括來自中國、南韓、俄羅斯等國11名專家,三次前往日本現場考察,獨立抽取樣本檢測,以確定排放的處理水符合標準。

當初日本研究了五個方案,除了排放到大洋外,還有蒸汽釋放、電解為氫氣釋放、固化深埋、注入深層地殼等。有人質疑,排放到大海只是為了節省成本,選取成本最低的那個。其實,其他四個替代方案除了成本很高之外,還都各有缺點。比如,蒸汽釋放方案,把水蒸發釋放到大氣中,等於把「廢水」變為「污氣」,在大氣中傳播更廣、速度更快。釋放氫氣方案,即把水電解,且不説電解水需要耗費大量能源,這同樣是釋放「污氣」,只是氫氣循環沒有水蒸氣循環影響這麽大而已,相信引發的爭議一定同樣不少。地層注入方案,即把水注入深層地底,這對環境污染更大, 只不過主要污染日本的地底而已。地底掩埋,即把水造成水泥,埋藏在地底。這樣需要增加大量體積,工程巨大,更難以找到這麽大的地底,也同樣污染日本地底。

上述四種方案不但不如排放到大洋的方案好,而且除了蒸汽釋放外,均沒有先例。至於還有人提出繼續建造儲水塔,這只是延續問題,根本不是解決問題之道。相對而言,排放到大洋中是唯一成熟、現實、可行且科學爭議最小的方案。

事實上,處理水排放到海洋的方案,在原則上早已得到最權威組織IAEA的支持。即如果「處理水」能達到安全標準的話,那麼排入海洋是最合理的方案, 現在的問題只是要確保「處理水」真的安全而已。

有人陰謀論地質疑,東電公司的報告不可信。事實上,在日本主動請求下,IAEA阿根廷籍的總幹事格羅西(Rafael Gross)還任命了特別工作組,其構成包括IAEA 工作人員,以及來自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法國、馬紹爾群島、南韓、俄羅斯、英國、美國和越南的11 名具有豐富經驗與廣泛技術專長的國際公認專家。工作組三次前往日本現場考察,獨立抽取樣本檢測,以確定排放的處理水符合標準。雖然最後的綜合報告尚未發表,但迄今發表了五份報告基本上都是正面的。七月,最終報告就會出台。預計格羅西將屆時會訪問日本宣佈。如果最終報告確認了安全性, 那麼再無理由質疑「 處理水」不安全。


▲南韓原先反對立場强硬,但2021 年文在寅政府已表示「如果日本以標準程序排放,南韓沒有必要堅持反對」。但仍有南韓抗議者在今年G7 廣島峰會外抗議反對日本將福島核電廠的廢水排放入海。(美聯社)

排放到海洋符合國際法


只要IAEA不反對,日本的排放行為就符合國際法;更何況,現在日本只是建設一條排水道向海洋排放。這根本不屬於《傾倒廢物公約》的涉及範圍。

另外,東電把「經過處理的核廢水」排放到海洋也符合國際法。

有人認為日本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倫敦傾倒廢物公約》,然而,查公約附件一所列出的「不能傾倒物質」的清單,其第六條,即在放射性物質的問題上明訂:「在這一領域的國際主管機構(即IAEA)根據公共衛生、生物和其他理由,確定為不宜在海上傾倒的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

由此可見,各國並非不能在海上傾倒「任何」放射性物質,而是不能傾倒「IAEA認為不宜傾倒」的放射性物質。換言之,只要IAEA不反對,日本的排放行為就符合國際法;而至今IAEA原則上是歡迎日本的方案。

更何況,現在日本根本不是「傾倒」放射性物質,而是建設一條排水道向海洋排放。這根本不屬於《傾倒廢物公約》的涉及範圍。排放的地點在日本的領海。如同排放普通的「冷卻核廢水」一樣。這就更談不上違反國際法了。

值得指出的是,在排放處理水的問題上,由於很多人的不瞭解和值得理解的恐懼,會先天性地遭受反對。但只要細加耐心解釋説服,以科學為根據,要釋除顧慮並不難。

比如,南韓原先反對立場强硬,但在2021年,文在寅政府已表示「如果日本以標準程序排放,南韓沒有必要堅持反對」。到了現在尹錫悅政府,就更不反對了。

事實上,日本排放的地方在日本東側,根據洋流,首先受影響的不是直線距離最近的國家,而是大洋對岸的加拿大和美國西海岸。但美國從一開始就支持日本的排放方案。今年的G7峰會上,七國一致支持日本的排放方案。這當然也包括加拿大。


▲從人道主義出發,我們同樣應該支持日本人民從大地震的悲痛中走出來,不應讓問題無限期地拖下去。圖為當年311地震後,明仁天皇前往災區探視民眾。(美聯社)

以科學方法解決311 遺留問題


311 大地震給日本人民帶來巨大痛苦,而核廢水就是這次大地震的主要遺留問題。從人道主義出發,我們同樣應該支持日本人民從大地震的悲痛中走出來,不應讓問題無限期地拖下去,要讓解決方案早日塵埃落定。

筆者認為,國際社會應該回到事件本源,即如何處理因天災而遺留下來的科學問題,支持日本按照IAEA的指引,公開透明地處理廢水排放問題。國際社會不應把科學問題民粹化、政治化。同時,傳媒也不應該繼續污名化「經過處理的核廢水」,應該客觀科學地報導和評論這個問題。 閱讀完整內容
新新聞2023/6月 第18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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