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夾腳拖的大官遇到「不識相」的小警察盤查,惹出爭議成了大新聞。支持官員、反對警察;同情警察、批評官員的,眾聲喧嘩。
從重陽橋上的臨檢說起
當然,台灣不是「警察國家」而是法治國家。所以「夾腳拖事件」基本上是個法律問題,也應該回到法律來看這個事件。不過這個法律的故事要上溯到上個世紀。這個故事要從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晚上九點○五分開始說起。當時一位叫做李○富的男子一個人走在台北重陽橋上,而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正在橋上臨檢。不知道李○富是否也穿著夾腳拖,總之,警察看他行跡可疑就要他出示身分證,這位李先生應該也是很有權利意識,當下就拒絕。於是警察就要對他搜身,李先生氣不過就「問候了警察的長輩」,於是警方告他妨礙勤務。
這個案子經士林地院判決李先生違反刑法一一四條第一項有罪,處以拘役。李先生不服,就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因為警方是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向李先生進行臨檢,李先生就主張這條違反憲法第八條的保障人身自由以及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
這次,李先生贏了。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指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查證身分的六項規定
這個解釋文一出來後,警界譁然。基層警察當然是大聲抱怨以後工作難做,現行的各種例行性臨檢勤務很難進行了。他們說,警方的臨檢勤務一旦受限,就無法嚇阻犯罪,「治安一定會更亂」,對「守法老百姓」不利。有的員警還說,那乾脆什麼事都不用做了。至於警政單位的因應呢?那時候警政署正在草擬《警察職權行使法》,這個草案也很快送到立法院審議,並於二○○三年六月通過。這部法律的第六條就規定了警方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可以對下列人查證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但是這個條文第二項也指出:「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公民忘了不被臨檢盤查的權利
《警察職權行使法》這六款規定還必須要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所指的原則,亦即「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第二項「防止犯罪」這個要件很空泛。雖然幹練資深的警察常有一付常人遠遠不及的敏銳鼻子和眼睛,這並非只是好萊塢或香港警匪片中的情節。不過,要談法,就不能只靠這種難以名之「專業能力」,而是要看他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一旦「條子鼻」失靈,就成了擾民、甚至擾到大官,也可以再挨告。
到底警察的作為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和釋字第五三五號,這一方面要透過判例、法律解釋不斷去調整,同時更需要靠警察教育,讓第一線員警知道哪些情境下哪些作為合法,哪些已扺觸了法律。讓法律的界限愈來愈清楚,不能讓第一線警察不模糊不清中執法。灰色地帶給了警察方便,但也容易陷警察於不義。
而對公民而言,在台灣這種非常習慣隨身攜帶身分證,到處都要你亮出身分證以做識別的社會,公民往往忘了自己有不被臨檢盤查的權利。其實,除非警察有明確證據,你可以不亮出身分證,可以不打開行李箱受檢。夾腳拖大官被盤查事件,其實只是再一次提醒台灣民眾常常忘記的自身權益,提醒老百姓不要在「警察大人」面前就先自己短一截。
警察有尊嚴,不怕依法行使暴力
警匪片看多了,多少會覺得每天面對罪惡世界的警察是處在灰色無間道。其實,法律應該透過不斷的實踐而更黑白分明,如此才能保障警察的尊嚴,不會因為在晦暗不明中礙手礙腳,既怕像這次「不識相」被批評,也不想因為猶疑而失去防治犯罪的契機,甚至讓自己身體受傷害。警察是社會上少數合法可以行使暴力的人,對這個職業做較嚴格的規範是應該的。也只有嚴格而愈見清楚規範,才能讓他們無窒礙、理直氣壯地依法行使暴力。一位學法的朋友說:「法治國家的運作不是靜止的。」法界與警察教育要共同進步,才能有更清楚明確的法律規範可依循,如此做為警察才有尊嚴,也才可以保障人民的尊嚴 ···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