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古借貸沒有發展出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尤其是現代資本市場的好處的確很多,不僅能促進經濟成長、激發創業創新,而且有利於幫助個人和家庭應對風險挑戰、保障生活安全,特別是對解放婦女和促進草根創業十分重要。既然金融市場如此棒,為何要等到十九至二十世紀,各國才大力發展金融呢?例如,為什麼中國要到洋務運動時期,才開始學著發展證券市場?接下來,就來回答這些問題。
古巴比倫的借貸
最早在五千多年前的古巴比倫,跨期借貸催生出了記錄交易細節的文字,這說明借貸交易在五千年前就有了,而且應該相當普遍。從道理上來看,跨期交換應該是人類一出現就有的一種需求。按《經濟學人》在二○○七年的一篇報導所述,考古學家和人類學家的研究顯示,在人類以狩獵採集為生的原始社會,一年中有九○%的男性會外出參戰,每年有二五%至三○%的男性會死於戰爭和狩獵。而引發戰爭和其他暴力事件的原因,多數時候是災害,是一些自然風險事件。所以,當時人類的生存風險很高,人與人之間以互通有無的方式來應對風險的必要性也就特別高。只是在那時,人類是透過部落公有制的辦法來強制人們互助,還未出現貨幣化交換,也就不會有基於貨幣的人際借貸行為。
距今大約一萬二千年前,中東的肥沃月灣一帶,也就是現在的敘利亞、伊拉克南部一帶的人們,首先放棄狩獵採集的遊牧生活,發明了定居農耕,並慢慢催生出土地等東西的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現也催生出貨幣,人在小群體(比如家庭)間,可以透過貨幣進行物質交換。因為即使到了農業社會的發達時期,旱災、水災、蝗災、戰爭等風險事件,照樣能導致大面積歉收,威脅人類生存。在存在私有制與貨幣化的農耕社會,為了應對氣候風險,平滑收入波動,人們不僅發明了儲藏技術,更發明了基於貨幣或實物的跨期借貸。這就是人類並未在一進入定居農耕時期就能發明借貸,而得等當農業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才能發明跨期借貸的邏輯。
是不是有考古證據證明這些呢?根據耶魯大學教授威廉.戈茲曼(William Goetzmann)在《價值的起源》(The Origins Of Value: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s that Created Modern Capital Markets)中所提,在古巴比倫的城市中,寺廟是最顯著的建築,扮演著徵收稅款、重新分配物品的角色。由於最早對寺廟的自願捐贈,逐步轉變為強制性捐款或義務性稅負,若農夫和漁民遇到收成衝擊不得不欠稅時,他們不是寫借條給寺廟,就是向他人借款以支付。但不管如何,跨期借貸交易就這樣被催生出來。現在還能找到的最早借貸文字記載,是發生在西元前二千五百年左右,在古巴比倫的烏爾第三王朝。當時記在陶片上的借貸契約還十分簡單,只記載了誰欠多少白銀、誰欠多少小麥。目前,博物館中還保留了十幾片這樣的跨期借款紀錄。
之後幾百年,借貸合約已進化到與現代合約很相似的程度。例如,西元前一八二○年七月留下的一片陶片上,記錄著一位名叫納比伊利修(Nabi-ilishu)的人,從廟中的太陽神(Shamash)那借了九.三三克白銀,並保證在收成季節還本付息,利息根據本金和標準利率計算。陶片中還列出五位見證人的名字和簽約日期。
西元前十八世紀中葉,刻在石碑上的《漢摩拉比法典》也對借貸利率做出明確規定:「如果一名商人提供穀物或白銀的有息貸款,他可就每三百塞拉(sela,以穀物為衡量價值的貨幣單位)穀物向債務人收取一百塞拉作為利息(即利率為三三.三三%),或者每一謝克爾(shekel,即一百八十粒大麥大小)白銀向債務人收取三十六粒大麥大小的白銀為利息(即利率為二○%)。」在其他反映古巴比倫當時官方法規的文字紀錄中,也有類似的利率上限,實物借貸利率為三三.三三%,而白銀利率為二○%。
這些刻在陶片和石碑上的文件已充分證明,借貸活動在四千五百年前已是正常行為,而且相當發達。否則,借貸合約不會進化到如此程度,《漢摩拉比法典》也不會對借貸利率有如此明確的規定。
四千多年以前古巴比倫的實物借貸利率高於貨幣借貸利率,此一現象與毛澤東在《農村調查》中描述的一九三○年代中國農村情況一樣。這是為什麼?
時間相隔近四千年,一個是古巴比倫,另一個是中國,但利率差別卻如此相似,這背後顯然有一致的邏輯。穀物放貸一般是在青黃不接的春季發生,那時是一年中穀物最短缺、價格最高的時候。所以,如果你手中有二兩銀子,這時你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把這二兩銀子直接放貸出去,半年後收取一○%的利息;另一是用二兩銀子買一石穀物,並把這一石穀物借給別人,等到秋收時要對方還你穀物。但問題來了,第二種情況中,對方要還給你多少穀物呢?如果你只是要求一○%的利息,要對方在秋收時還給你一.一石穀物,那麼,在秋收時穀價就會很低。一.一石穀物到時可能只能賣一兩銀子,這意味著你以穀物放貸後,實際報酬率為負五○%。也就是說,在青黃不接的春季時看來,未來的穀物價格很不確定,但十有八九會在秋收時跌很多。因此,除非穀物借貸的利率比貨幣借貸利率高很多,否則,你絕對只會用銀子放貸,借款人還款時也還銀子。從這個邏輯來看,穀物的借貸利率高,並不代表是更大的剝削。
中國早期的借貸證據
那麼,中國歷史上的借貸最早發生在何時呢?好像很少有人蒐集中國早期借貸合約的考古證據,但我們可以從兩方面推測。首先,中國的祖先是世界上第二早放棄狩獵遊牧的人群,在九千年前分別在黃河和長江下游定居,逐步發展農耕。也就是說,中國古人類放棄原始生活方式的時間,比中東人類晚了三千多年。
另一方面,我們知道,最晚在周朝就應該有相當發達的借貸業務,也就是在距今至少三千年的西元前一千年左右,比古巴比倫的考古證據晚大約二千年。一個很充分的證據是儒家經典之一《周禮》,儘管《周禮》的確切成書時間無法確定,但應該在先秦的春秋戰國時期。
《周禮.地官.泉府》說道:「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賒者, 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意思是,泉府負責用市場稅款收購市場上賣不動、滯銷而又切於民用的貨物,按原價收購,一件一件地加上標籤標明價錢,以待急需的人購買。……凡賒取錢物的人,如果是為祭祀而賒取,那麼,不超過十天就要歸還;如果是為喪事而賒取,要在三個月內歸還,均不收利息。凡民有貸取錢物的,就同他的主管官一起辨別錢物並授予他,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來收取利息。
因此,《周禮》的記載說明,至少到周朝,人們就已經熟悉賒帳、借款等跨期價值交換業務了。
另一部能證明早期中國借貸金融發達程度的文獻是《九章算術》,最遲成書於東漢,時間距現在二千多年。卷七〈盈不足〉有一問題:「今有人持錢之蜀,賈利十三。初返歸一萬四千,次返歸一萬三千,次返歸一萬二千,次返歸一萬一千,後返歸一萬。凡五返歸錢,本利俱盡。問本持錢及利各幾何?」也就是說,五次返還之後,本錢和利息都還完了,那麼,本錢和利息各為多少呢?
而《九章算術》卷三〈衰分〉中,有一個問題是這樣的:「今有貸人千錢,月息三十。今有貸人七百五十錢,九日歸之,問息幾何?答曰:六錢四分錢之三。」
這些都告訴我們,至少在兩三千年前,借貸在中國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人們已經習以為常了。可是,後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中國卻沒有進一步發展出債券、股票等規範化的大眾金融市場。
思考一下
●人與人之間、人與機構之間,進行跨期價值交換是一種很自然的需求,所以,很早以前出現跨期借貸金融應該不奇怪。可是,為什麼後來它的發展停滯不前呢?
●人與人之間、人與機構之間,進行跨期價值交換是一種很自然的需求,所以,很早以前出現跨期借貸金融應該不奇怪。可是,為什麼後來它的發展停滯不前呢?
《聖經》禁止用錢賺錢
跨期賒帳、有息借貸在五千年前的古巴比倫出現,在中國也至少可以追溯到三千年前的周朝。但是,為什麼後來金融的發展要停頓那麼久,直到十三世紀才在義大利的佛羅倫斯、威尼斯等城邦,發展出公眾債券與基金市場?其阻力來自何處?
《聖經》教規
在古代的中東和歐洲,金融發展的最大阻力來自於宗教,來自《聖經》對有息借貸的禁止。一般所說的《聖經》包括兩部,一是《舊約全書》,另一部是《新約全書》,由四十多位作者跨越一千多年的時間寫成。《舊約全書》是基督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教義的共同基礎,而且在地域上這三大宗教都發源於以色列的耶路撒冷,但是,它們在很多方面又有頗大分歧。
《舊約全書》中的《申命記》(Deuteronomy)是西元前八世紀由摩西寫成,第二十三章第十九段講道:「你借給兄弟銀錢、食物,或任何能生利之物,都不可以取利。」第二十段說:「對外方人你可取利,對你兄弟卻不可取利,好使上主──你的上帝在你要去占領的土地上,祝福你進行的一切事業。」
《申命記》的意思是,如果你能做到在借錢給兄弟時不收取利息,只有把錢物借給外方人時才收取利息,那麼在你死後,上帝會讓你進入天堂;否則,你會被打入地獄。
如此教義該如何解讀?誰是兄弟,誰是外方人呢?這就是關鍵所在。基督教對「外方人」(strangers)或者說是「陌生人」的解讀為:只有敵人才是「外方人」「陌生人」,其他所有人都是兄弟姐妹。神學家的解讀是,《舊約全書》中講到的外方人指的是敵人,向敵人收取利息之所以是正義的,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敵人,向他們放貸獲取利息,等於以一種沒有煙硝的方式攻擊他們,增加他們的生存壓力;但是,敵人之外的所有人,不管是否是基督徒,都是兄弟,對他們就不能收取利息,因為兄弟姐妹間本來就應該相互幫助。如果你違反這個原則,你就會受到上帝的懲罰。正因為基督教對兄弟的解讀如此廣泛,幾乎包括普天之下所有的人,所以,從一開始,基督徒就不能從事用錢賺錢的金融業務。得等到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之後,這種局面才完全改變。
但是,猶太教對《申命記》的解讀非常不同。在猶太教中,只有猶太人才是兄弟姐妹,所有非猶太人都屬於《申命記》中所謂的「外方人」或「陌生人」。也就是說,猶太人放貸給猶太人時不可收利息,但放貸給任何其他人時,都可以收取利息。正因為此一差別,從大約二千年前開始,只有猶太人可以在中東和歐洲從事有息借貸的金融業務,而基督徒和後來的穆斯林都不能做用錢賺錢的生意,因為《古蘭經》也嚴禁有息放貸。這個差別不僅決定了過去二千年的金融發展格局,也決定了亞洲以外的人類歷史。
《申命記》為什麼要禁止有息放貸呢?之後會系統性地回答這個問題。這裡先要說明的是,《舊約全書》是由不同時期的不同人所寫,後來才被合併在一起。而其中的《申命記》是在西元前八世紀寫成,當時中東的閃族人多在務農,物質產出不豐,主流價值觀重農抑商、反對有息借貸並不奇怪。在當時的世界,幾乎所有的農耕社會都反對把人際關係貨幣化,反對基於貨幣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秩序。
對基督教社會的影響
宗教禁止有息借貸,這對金融發展有多大影響呢?人們可以不理會這些規矩嗎?
關鍵就看你是否為基督徒了。對於中世紀的歐洲人來說,教會是他們生活的中心,死後是下地獄還是上天堂,這是人生最為重要的事情。一個最經典的例子是佛羅倫斯的梅迪奇家族(House of Medici)。這個家族於十四世紀在佛羅倫斯開辦銀行起家,透過用錢賺錢的方式成為當地最富有也最著名的家族。歷史學者一般認為現代銀行發源於佛羅倫斯,而佛羅倫斯的銀行又發源於梅迪奇。雖然喬凡尼.梅迪奇(Giovanni Medici)在一三九七年創辦梅迪奇銀行,貢獻巨大,但是,在臨死之前的兩年裡,他在病床上每天做噩夢,不能入眠,就怕死後被打入地獄,被上帝懲罰。結果,那兩年中,他的家人不得不安排牧師,每天在他病床邊幫他祈禱、帶他懺悔,請求上帝的諒解。我們能想像當時的梅迪奇是多麼恐懼,在中世紀的歐洲,這種現象很普遍。
西元四世紀,在地中海東岸城市凱撒利亞(Caesarea)的主教聖巴西略(Saint Basil the Great)寫道:「那位充滿爪牙的有息放貸者,看到趴在他腳上的貧困如洗的欠債人,一點不受觸動;他居高臨下地以各種方式侮辱對方,滿嘴髒話醜化對方;他對兄弟同胞毫無憐憫之心;雖然他已經墮落卑鄙到如此地步,但是,他照樣對那些為他祈禱的謙卑兄弟不領情,殘暴對待別人的懇求,也不被自己的眼淚所感化。」
另一位主教雅克.維特里(Jacques de Vitry)則說:「上帝創造了三類人:一類是農民和其他勞動者,他們保證所有人的溫飽;一類是騎士,去保衛人們;還有就是牧師,去管理人們。可是,惡魔創造了第四類人,那就是有息放貸者。他們不參加人類的勞動。但是,最終,他們不是遭到人類的處罰,而是會被魔鬼懲罰。他們從放貸中收到的利息是多少,就會有多少木材被送到煉獄中去用來燒死他們!」
像這類宣講,在基督教發展的初期,特別是中世紀時很普遍。他們當時攻擊的「高利貸」並非只指利率很高的貸款,而是所有帶利息的貸款。那麼,這種宣講是否阻礙金融的發展呢?可以想像,如果把有息放貸者都描繪成黑心腸的剝削者,整個社會就會把所有放貸者打壓得無地自容,沒有呼吸的空間。
除了基督教對有息放貸充滿敵意、堅決排斥之外,實際上伊斯蘭教也與之類似,到今天也還禁止有息放貸。《古蘭經》第二章第二七五段說:「那些吞食利息的人們,他們復活起來,像那中了魔者站立不定。那是由於他們妄稱:『交易只是像利息。』而阿拉把交易定為合法的,把利息定為非法的。但凡來自其養主的勸告到達他而中止者,以往的歸他,他的事情歸阿拉。凡再犯者,這些人是火獄之徒,他們永在其中。」
由此可見,過去的社會環境不僅影響著教徒從事金融業的勇氣,也決定了整個社會對待金融從業者的態度。在這種境況下,金融市場當然就很難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