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愛給第三代小心踩雷
隔代繼承沒算好 恐釀家庭糾紛
若干家族因為長輩年歲較高之後,才考慮家產繼承問題,第二代也可能希望子孫生活無虞,而考慮拋棄繼承,卻不知此舉可能衍生財產分配縮水問題,甚至引起家庭糾紛。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
誤解隔代繼承可分配比例 財富險縮水
阿洲與阿欽是一對兄弟,二人的父母名下持有不少土地及房產。阿洲與阿欽各自成家立業後,哥哥阿洲與妻子育有5名子女,弟弟阿欽與妻子也育有3 名子女。因父母年事已高,阿洲與阿欽考量父母對於8 名孫子女疼愛有加,顧及兄弟和諧,兩人約定一起拋棄繼承,將來由8名孫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不料弟弟阿欽事後詢問專家,才知道如此的分配方式,竟會讓他們這一房原本應分配到的財產大幅縮水……
案例中的兄弟兩人,雖然取得共識想要以其二代身分,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的兒女繼承,卻忽略了《民法》中關於遺產應繼分的規定。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我國《民法》第1174 條固然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但依第1176 條規定,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拋棄的應繼分應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如果阿欽拋棄繼承權,阿欽的2 分之1 應繼分就會分配給同為繼承之人的阿洲享有,反之亦然,並不會分配給第三代的8 名孫子,然而,如果阿洲與阿欽皆拋棄繼承權時,依第1176 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應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換言之,第二代如果都拋棄繼承,就會由第三代孫子女繼承。
黃品瑜指出,有關第三代孫子女繼承的分配方式,依《民法》第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分配。本案例中,第二代繼承時繼承人只有2 人,故阿洲與阿欽各分得2 分之1 應繼分,惟第三代孫子女繼承時,繼承人已變更為8 人,故阿洲的子女共分得8 分之5,阿欽的子女只分得8 分之3。
假設遺產總價值1億6,000萬元,若由第二代繼承,弟弟阿欽這一房原本可以分得8,000 萬元,然而,若改由第三代繼承,阿欽這一房僅可分得6,000 萬元,相較於由第二代繼承,阿欽這一房反而比較吃虧。
以遺囑方式處分遺產 可把愛留給最想照顧的人
此外,民眾對第二代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繼承,通常會與「代位繼承」有所混淆。黃品瑜分析,案例中兩兄弟處理父母遺產的方式,並非《民法》所規定的「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必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有關代位繼承的分配方式,與前揭第二代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繼承的分配方式有別。假設案例中的弟弟阿欽是因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原本阿欽得享有2 分之1 應繼分即歸於其3 名子女享有,故阿欽的3 名子女各分得6 分之1 應繼分,弟弟這一房仍維持總共2 分之1 應繼分的分配,並不會有所損失。
實務上,也常有祖父母希望將財產留給長孫或其偏愛的孫輩,黃品瑜提醒,萬一第二代不願拋棄繼承,也沒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第三代依法無法享有繼承權。
案例中阿洲與阿欽的父母如要主動將遺產分配給其孫子,變通的方法可依《民法》第1187 條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遺產。因此,阿洲與阿欽的父母即得訂立遺囑,將遺產分配給其偏愛的孫子們享有。惟仍應注意,如兩兄弟不服該等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主張其享有法定「特留分」,並按特留分比例參與遺產分配。
何種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閱讀完整內容
本文摘錄自
隔代繼承沒算好 恐釀家庭糾紛
《Money錢》
2022年8月號第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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