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還不如日本AV 產業!」 質疑新法歧視錄音著作權 唱片業火大陳抗
一首短短幾分鐘的歌,背後是製作人、編曲、配樂師、混音師等多人的嘔心瀝血之作,但根據政院新版《著作權法》修法草案,這些錄音作品恐不具有專有著作權,甚至可以被隨意用在電影裡。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聯合包括知名的華納國際等36 家唱片公司,集體向行政院發出陳情信,怒指草案歧視唱片產業, 要求刪除不公平規定。
◎唐筱恬
▲針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第29 條之2,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 右)指出,這等同把唱片產業視為低等著作。圖中為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資料照,尹俞歡攝)
《著作權法》裡保障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的著作權利。但很多人不知道,一首膾炙人口的流行音樂背後,還有許多錄音著作權人的努力,例如歌手周傑倫的〈青花瓷〉除了周傑倫作曲、方文山填詞之外,唱片公司必須找製作人統籌、編曲、配樂、混音、節奏等, 一首長度3 分鐘的歌曲,是幾10 個人花了上百小時完成的作品,俗稱錄音著作權,著作權人多為唱片公司、獨立樂團等。
唱片出版基金會:為何將錄音產業視為次級著作?
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第26 條,以及《著作權法》草案所增加的第26 條之2 規定,「 錄音著作經再公開傳達者, 著作人得請求再公開傳達之人支付使用報酬」。也就是說任何人使用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都必須先徵求著作權人同意與授權,但唯獨錄音著作,卻可以不必事先徵求同意、事後再付費即可。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怒批,「 法律給予唱片產業的保護,比不上鋼管舞、日本AV 片的保護」。他說,不管是唱片公司或獨立樂團都是文化部積極輔導的旗艦產業,但為何錄音產業不能像音樂、語文、戲劇一樣享有專有權,任何人都能先使用再付費,等於是把錄音產業視為低等次級著作,不解政府立法用意為何?
另外,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還增訂了第29 條之2,「 固著於視聽物的錄音著作,不適用重製權、請求支付使用報酬、散佈權、出租權」。李瑞斌指,此條文等同錄音著作被用在電影、戲劇、短片、廣告裡時,第一次使用必須付費,第二次再使用就不用付費,這又是在欺負唱片產業,把其視為低等著作。
「首次仍要支付版權費」 智慧財產局:新條文有助電影流通性
對於唱片界的不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解釋,假設有電影要把歌手周傑倫的〈青花瓷〉當成主題曲,就必須取得作曲人、作詞人的同意;第一次使用也必須取得錄音著作權人( 唱片公司)的同意並付費。但若電影壓製成DVD 開始販售,就不必再付費給唱片公司,這是為了不影響電影的流通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再製作圖表向外界說明。
目前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已聯合36 家唱片公司,包括知名的華納國際、豐華唱片、華研國際音樂等,集體向政院發出陳情信,要求政院將法條暫緩送至立法院, 或於立法院審議時修改不公平規定。李瑞斌說,智慧局分別於今年2 月、5 月召開過公聽會,唱片業界已極力表示意見,但智財局無心溝通,在不瞭解產業的情況下強行修法,盼政府高層可聽見產業心聲,消除對錄音界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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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還不如日本AV產業!」質疑新法歧視錄音著作權
新新聞
2021/第17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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