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琮恩、王聖藜/ 台北報導
民法第一○八五條原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女子」,修正後法律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官員強調,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本即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懲戒權修法是對第二項規定加以闡明。
法界人士說,如父母一再迷信「懲戒」權,極可能陷入暴力行為,導致子女身心受傷,民法在規定父母、子女的相處關係,指引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要用什麼模式,「懲戒」二字不除,父母會以為既然准許懲戒,「毆打、凌虐為何不可以?」
衛福部統計,家庭成員為施暴者的兒少保護通報案件中,與管教問題有關數量,近三年連續上升,從二○二一年的九八○八件,二○二二年的九九四○件,到二○二三年的一萬六二三件。張秀鴛說,依實務工作觀察,此類案件多與兒少具身心發展困難,或家庭過度使用3C有關。自閉症、過動症等身心症候群兒少,若家長對孩子缺乏了解,常視為一般孩童,過度責罰打罵;從小就使用電子產品,則會讓孩子面臨學業競爭時難以戒斷,引發管教問題。
張秀鴛表示,為與國際接軌,兒少法修正草案中,第四十九條禁止任何人對兒少身心虐待部分,將更細緻規範,並納入「體罰」二字,未來家長過度管教、懲戒,即違反該法,至於父母管教時哪些合理,哪些已是體罰範疇,難以在母法明定,擬在施行細則中規範,並建立指引讓家長有所依循。
「父母教養權不會因取消懲戒權,或不可體罰而受損。」張秀鴛表示,根據醫學實證,以打罵方式懲戒孩子,對其腦部發育恐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學業、工作成就下降,家長應以正向方式教養孩子,這是全球趨勢,盼藉修法機會,檢討過時「懲戒」觀念,未來教育部的家庭教育中心、衛福部的社福中心也會提供資源、設計方案,讓家長學習如何教養孩子。
家長遇到管教孩子時,孩子以打一一三專線作為回應。張秀鴛說,這是孩子對家長的提醒方式,遇到類似情況家長應停下來檢討、調整教養方式,「希望孩子尊重他人,我們就要先尊重他」,二○二一年至今年十月,各年度十八歲以下來電一一三專線有效諮詢人次約占年度總有效諮詢人次的百分之三。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