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登記問題多 「林默娘」等神明也搞不定「房」事
過往,民眾對神明大都抱持敬畏之心,但近年房地值錢,時不時就有「人神爭廟產」的糾紛,大多數是因「借名登記」而起,如今,連神明都得要搞定「房」事才行。 文.顏瓊真人神爭產有三種情況 但近期,常出現一些「人神爭產」的爭議,蔡岳臻表示,大致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寺廟草創時期地方信徒捐獻土地建廟,但是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僅憑口頭承諾,也沒有白紙黑字立下捐贈字樣,因此,一旦地皮值錢了,後代子孫發現名字還在祖先名下,站在自身權益下,當然出面爭產。 而拜了幾十年的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萬一真的要面臨「拆廟還地」,這對當地的信眾來說,更是「情何以堪」! 第二種情況是, 很多地主捐地蓋廟,但產權要移轉到誰名下?蔡岳臻表示,他過去因對寺廟建築及文物有研究興趣,因此常趁著前往各縣市行政機關洽公之餘,順道走訪當地大小宮廟拍照記錄,並且與廟方管理人員閒聊後,才了解關於寺廟不動產「借名登記」情況十分常見。 蔡岳臻說,當寺廟未取得合法登記前,信眾所捐贈的土地是無法登記移轉給廟方的,因此,有很多時候,一些廟方執事人員共同開會討論後,都採取先登記在「住持」或是「主委」名下,等哪天寺廟取得合法登記後再移轉回來。 問題是,有些寺廟因諸多因素,一時半刻也無法取得合格登記,結果,廟產就一直借名登記在「住持」或是「主委」,時日一久,人會老去,或因病過世,就出現「繼承」問題。 萬一「出名者」的後代子孫認為,廟產就是「遺產」, 有當然繼承權利, 又萬一, 該廟產所在地的地皮「變值錢」了,這時,廟產歸屬的認定,就是各說各話,若未能尋得和善的解決之道,最後只有走上「對簿公堂」了。 此外,還有第三種情況,那就是宮廟蓋在農田上, 或是宮廟因香火鼎盛,現有空間不足而要拓大,或需要停車場供十方信眾停車之用,但一般的建地太貴,很多會買旁邊的農地當停車場,此時也需要產權登記。 神明要搞定房事親自降旨找專家 蔡岳臻提到,幾年前高雄市有間主祀五府千歲的宮廟,於民國60幾年,由寺廟出資購買一筆土地,但是因為當時並未取得寺廟登記證,因此當時開會決議,暫時將該筆土地登記於其中一位管理委員名下,而該廟於民國104年取得寺廟登記後,欲向該名委員子女請求登記回到宮廟名下,但遲遲未有結果。 因此五府千歲降駕指示要找尋可以解決問題的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廟方經由多方打聽而找到他,後續經過一連串的資料蒐集,並在廟裡倉庫中找到五十幾年前,寺廟購地契約等文書資料,再與當事人子女溝通後,最後將該筆土地順利登記回廟方名下。 另一件則是107年南部某間寺廟,因為廟地腹地不大,因此管委會開會決議出資購買寺廟旁一筆近千坪農地當作寺廟停車場,但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耕地不得登記在私法人名下,因此暫時登記在一名常務監事委員名下。 但是廟方也擔心該名委員年紀日長,將來往生後,其子女依法繼承時,若不歸還該筆土地給廟方時,該怎麼辦? 此外,由於建地價格太貴,神明朝向農地蓋廟。蔡岳臻說,由於建地價格日漸高漲,而蓋廟往往需要大面積土地,因此中南部就存在著許多農地宮廟,由於寺廟建物是蓋在農地上,但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僅能做「農業使用」,除非是該筆農地透過申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後,才有機會取得寺廟建物保存登記以及寺廟登記。 神明蓋廟捨建地就農地後患多 因此,若未能做特目土地變更,這些蓋在農地的寺廟即無法取得建物保存登記,因此該宗教團體就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甚至連寺廟籌備處成立都有問題。 蔡岳臻說,在《農業發展條例》於88年1月28日修法前,私法人是不能承受耕地的,但修法後,自然人可以承受,因此,有很多蓋在農地上的寺廟,權宜之計,就還是由「住持」或是「主委」來當登記名義人,走向「借名登記」。 而針對台灣到處可見的農地寺廟,內政部曾在101年大開方便之門,頒布「補辦登記寺廟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專案來處理一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具有成績之補辦登記寺廟,輔導其合法化,即使其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之土地,亦得同意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故訂定該輔導處理方案,以解決其土地變更問題,並健全寺廟發展。 而該方案的輔導對象是90年3月31日以前已存在,並經執行機關清查造報內政部列冊有案,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之補辦登記寺廟。 至於輔導對象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二)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具有成績者。(三)寺廟主體建築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四)廢污水未直接排入農業專屬灌排水設施或系統者,或宗教建築物已具有廢污水處理設施者。 而方案於101年8月15日修正生效後,執行機關之民政單位應通知補辦登記寺廟,檢附變更編定之相關書圖文件向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該方案101年8月15日修正生效日起三年內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程序,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適用。 政府給了位於特目農業用地上的寺廟,有一個變更用地的機會,但似乎很多寺廟並未把握機會,大門在104年已關,除非哪天政府又起「佛心」,再來個「特赦」! 國土法上路農地寺廟挫咧等 用「特赦」這字眼似乎太過了,但政府即將在明(114)年4月30日實施「國土計畫法」,也就是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區域計畫法」將落日,而國土計畫法最恐怖的一件事是定有罰則, 且訂有「檢舉獎金」, 屆時,「檢舉達人」將成新興行業。 蔡岳臻指出,國土計畫法最具殺傷力的三法令,就是第三十八條到四十條,針對違反「功能分區」的行為,祭出重罰, 依違規行為處3 0 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罰款。 而政府人力不足,為補破網,就訂有「檢舉獎金」,檢舉成功並有罰款的話,政府將撥一定比例發出檢舉獎金,如此一來,蓋在農地上大大小小的廟宇,若無法取得合法登記,未來勢必要面對人手一機的「檢舉達人」咔嚓一下,30萬元就飛了。 蔡岳臻說,位於農地上的寺廟,目標太明顯了,若「檢舉達人」無所不在,屆時,可能人人皆「狗仔」,他們若不怕冒犯神明的話,輕鬆拍個照向政府單位就可以檢舉,而這也是農地上未取得合格登記之寺廟的一大隱憂,明年4月30日以後就要「挫咧等」了。 蔡岳臻談到,他過去曾協助位於特目農地上的寺廟進行農地變更,但光是決議申辦的過程就要開很多次的會議,到決定申請,要寫興辦事業計畫書,又要針對水土影響等做評估,送進當地政府審議, 常被要求補件說明,雖然後來有成功協助變更成功,但該案費時長達一年半,因此,就目前還處於未取得合格登記的寺廟來說,要趕在明年4月30日前完成用地變更,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暫行條例不管產權爭議
為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內政部雖然發布《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但有關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有產權爭議,內政部表示,還是必須由司法來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地方民政主管機關不會在沒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有異議的情形下,直接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特別強調,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例如原住民保留地,依法不能讓不具原住民身分者持有,就不適用暫行條例之規定。
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也僅是在暫行條例施行的10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並不會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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