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全面啟動,基本生活費免稅看得到吃不到?

基本生活費免稅甜頭 看得到吃不到



《納保法》全面啟動 條文暗藏機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經啟動,但是其中為維護納稅人生活尊嚴的免稅條款,適用條件非常嚴苛,這個法律未來勢必還要再大修才行。

文/林文義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左)與關務署長廖超祥(右)舉行《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啟動儀式。

黃郁修/攝

財政部在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賦稅署長李慶華與關務署長廖超祥聯合舉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啟動儀式,儀式雖然隆重,但對納稅人最重要的「基本生活費免稅條款」適用的條件卻非常嚴格,多數人根本看得到吃不到,納稅人要保護自己,恐怕還得自求多福才行。

基本生活費給太低列報方式卻超嚴苛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開宗明義就講:「納稅人及受扶養親屬為維持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然而,儘管法律條文訂得冠冕堂皇,《納保法》給納稅人每人的基本生活費卻少得可憐。這項基本生活費是以主計總處公布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來訂定,因一六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二七.七萬元,其中的六成就是一六.六萬元,這就是一八年報稅每人基本生活費用,但按目前的物價水準,每人一年一六.六萬元的基本生活費,如何能過有「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令人懷疑。

而且,並非往後報稅每位納稅人都有額外的一六.六萬元基本生活費可以扣除免稅,而是基本生活費必須與納稅人及受扶養親屬全部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三者合計數相比較,基本生活費大於這三項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才可以免稅;經過這種比較,基本生活費能免稅的金額就大大縮小了。 若以立法院正在審查的稅改方案來看, 個人免稅額是八.八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十一萬元、夫妻二十二萬元、薪資扣除額十八萬元(此方案預計在本次立法院臨時會中通過,一八年報稅即可適用);經過計算,一八年報稅時,單身有工作者要扶養三位,而夫妻雙薪家庭要扶養六位扶養親屬,才能勉強適用基本生活費免稅優惠。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指出,計算的原理是,單身有工作者若沒有扶養親屬,申報戶只有一人,基本生活費是一六.六萬元,而單身者的免稅額加上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扣除額合計有三七.八萬元,遠大於基本生活費,那就無法享受基本生活費免稅的優惠,只有當單身者扶養親屬增加到三人,連單身者合計申報戶人數增加到四位,基本生活費跳到六六.四萬元,與此時單身及受扶養親屬三人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合計數為六四.二萬元,基本生活費大於三項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二.二萬元,才是單身納稅人可列報扣除的基本生活費免稅的額度。陳志愷說,按相同的計算原理,當夫妻是雙薪家庭,那扶養親屬就要增加六位,才有辦法適用到基本生活費免稅的規定,而且能免的基本生活費額度只有四.四萬元(詳附表)。他表示,財政部將基本生活費與納稅人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以及薪資扣除額三者合計數相比,超過部分才能免稅,這種作法不太合理。

對此,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實務上,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與生活成本有關,基本生活費與這兩個額度相比還有道理,但薪資扣除額是薪資的成本不是個人生活成本,拿基本生活費用額度與薪資扣除額相比,就不太公平。

財政部官員對此表示,《納保法》是新的稅法才剛實施,未來每兩年會再檢討一次,財政部會再多收集各方意見,做為未來修法的參考。
法令適用引爭議實質課稅原則難貫徹

此外,《納保法》實施的另一個重點是,往後課稅都要依經濟事實及經濟利益課稅,這就是實質課稅原則。但實務上,這個原則要貫徹並不容易,將來可能衍生不少糾紛。

資深稅務專家指出,例如,在土地稅法中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土地上辦妥戶籍登記,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相關的土地稅捐,但未來如果納稅人名下的土地,雖未辦理戶籍登記,但確實做為自住使用,以往這類案件稅捐機關均不准納稅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若依經濟事實來看,納稅人的土地在經濟實質上確實是做為自住使用,按《納保法》的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往後對此類案件是否也要給納稅人適用自住的優惠稅率?

專家指出,這類案件往後在適用上可能產生爭議。《納保法》另一個有趣的地方,則是當納稅人濫用法律形式取得租稅利益效果,就稱為租稅規避;例如,最近行政法院就發現有納稅人利用土地交互買賣,墊高土地成本,再將土地捐贈出去,以便在報稅時拉高捐贈可扣除金額,行政法院判決就指出,這類行為就是濫用法律形式( 土地交易行為合法),行避稅之實( 拉高捐贈扣除額),行政法院並判決須對納稅人補稅;而《納保法》卻規定,稅捐機關往後對於濫用法律形式的避稅行為,只可補稅再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加處漏稅罰款。

不過,納稅人可別因此誤會以後所有的避稅行為,都不會被加處罰款,因為《納保法》中還暗藏玄機。陳惠明指出,雖然《納保法》規定,避稅行為原則上不能加處罰款,但是當財政部發現納稅人在報稅時,有重要隱匿、虛偽或不實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時,稅捐機關還是有權對避稅行為加處罰款的。

《納保法》已經上路,各國稅局及海關也分別設立了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未來仍須就實際發生的案例,逐步累積經驗做為下次修法的參考,對於納稅人權益保護,財政部還是要多努力才行…閱讀完整內容
《財訊》546期-台達電鄭平 鐵血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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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免稅甜頭 看得到吃不到

《財訊》

2018/1月第5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