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兩萬多刑事被告不到庭、到案 傷司法威信
國內曾有不少重大犯罪的被告棄保潛逃,即使逃亡失敗,也僅是保證金被沒收,不須負擔刑責。藍白立委提案增訂刑罰入罪,然而如何有效防逃,又不違反比例原則,成為修法難題。 撰文/馬揚異一名受審中的詐騙集團首腦朱男,去年底在法院裁准下,卸除佩戴八個月的電子腳鐐,隨後逃逸無蹤。未審結的詐欺案,牽涉兩百多名受害者、財損高達一.一六億元。今年三月,法院通緝朱男、沒入一百萬保證金,然而被害人的正義能否得到伸張,成了未知數。 被告棄保潛逃的新聞在國內屢見不鮮。去年,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炒股、內線交易,同樣在案件審理期間放棄五億多元保證金,潛逃境外,至今下落不明。 逃跑代價只有保證金 棄保誘因大過罰錢嚇阻力 棄保潛逃,就是指「放棄保證金潛逃」。當刑事案件起訴後,法官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滅證、再犯,得將被告羈押;反之,若法官認定被告沒有羈押必要,可命被告繳交一筆保證金、擔保不會逃亡,否則沒入保證金。不過,目前法界討論「棄保潛逃罪」時,也將接受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處分的被告納入規範對象。 正因為逃跑的代價只有保證金,不必擔負刑責,對於許多只怕被關、不怕罰錢的重刑犯,棄保潛逃誘因不小,長期下來,對我國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危害。 據法務部統計,我國目前五萬多名通緝犯中,有將近一半是在起訴後的審判或執行階段脫逃。尤其在執行階段,遭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到案、遭通緝者,前年共一二六七人,去年光是一到八月就累計八百多人,平均每月有上百人脫逃,司法體系卻始終無法有效防範。 「這是目前刑事訴訟程序裡的大漏洞。」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林裕順點出, 現行《 刑法》中, 被逮捕、拘禁的人脫逃有刑責,但在案件偵辦、審理到判決確定期間,若被告逃跑,卻只有沒入保證金的行政罰,「當犯法的人都逃跑,對司法威信會是很大的打擊。」 二○一七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之一,就是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將棄保潛逃行為入罪。然而,由於專家意見分歧,草案至今仍躺在行政院未送出。 隨著新國會走馬上任,在野黨主動出擊,包括民眾黨團、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先後提出修法草案,擬將棄保潛逃入罪,現已一讀通過,將交付委員會審查;民進黨團對修法持開放態度,僅盼處理爭議條文時,尋求社會最大共識。 只是,若跨黨派一致認可修法貼合實務需求,為何延宕七年仍卡關?背後又涉及哪些爭議?
重判恐違比例原則 人權保障、司法追訴須衡酌 翻開藍白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都是將原本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逮捕、拘禁「脫逃罪」, 加重為最高三年,另增訂「棄保潛逃罪」,同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告犯重罪,可再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 但這樣的修法版本,也引來質疑。民進黨團就認為,若逃逸的被告本身涉犯的是輕罪,卻被加判棄保潛逃罪,有可能導致後罪大於前罪,不符比例原則。 過去躍上媒體版面、社會矚目的棄保潛逃者,多是重罪被告,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蕭永昌指出,部分輕罪如偽造文書、酒駕、施用毒品等,當事人不到案的情形也不在少數,如何訂出一體適用的刑度,堪稱修法一大難題,「棄保潛逃當然不應該,但實務上的考量是:刑期的天花板跟地板怎麼訂才合理?」 一名行政院官員也提出人權上的疑慮,以冤案當事人陳龍綺為例,當時他被判妨害性自主罪,拒絕入監報到,之後再審改判無罪。若照目前立委的修法版本,當事人獲平反,卻得因棄保潛逃而服刑。他認為,未來修法如何納入除罪條款、補償機制,須有更完整的討論。 然而,法界也有另一種見解,認為棄保潛逃侵害的是「不遵守司法秩序」的法益,與本罪輕重無關。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明偉說明,罪刑是對「嚴重義務違反」的制裁,如殺人罪違反的是不殺人的義務,竊盜罪違反不偷東西的義務,「棄保潛逃罪,違反的則是按時到庭的義務。」他認為,在棄保潛逃問題氾濫下,應啟動更強而有力的落實機制,提升司法威信。 國際也有前例可借鏡,除了最常被引用的美國法,林裕順指出,日本也於去年修法,在《刑事訴訟法》明定被告保釋不到庭、限制住居脫逃、執行不到案等行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贊成棄保潛逃入罪,「但怎麼訂才能符合人權保障,與司法追訴取得平衡,就是另一個重點。」 從實務出發,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雲驊坦言,立委版本訂定最高刑度三年,實際上往往判不到一年,甚至可易科罰金,因此重判的疑慮不見得會發生。不過,從學理來看,他也認為棄保潛逃罪的修法須從長計議:「刑罰要符合謙抑原則,不應隨意擴張範圍,台灣如果要修法,還是要更加謹慎。」
立法宣示作用恐大於實效 改善防逃機制才能治本 綜合各方觀點,反映的是修法的兩難。對輕罪、冤案被告而言,棄保潛逃罪的刑責恐失比例原則;但對重罪被告,最高三年刑期又不痛不癢。偵辦過許多詐欺案的蕭永昌就直言:「假設一個詐團首腦被判七年,想要棄保潛逃,他會在意多判一、兩年嗎?重點是跑了不被抓到,判再重也沒用。」 楊雲驊也認為,「像朱國榮的案子,最後可能被判一、二十年,就算有棄保潛逃罪, 他還是想跑。」他更點出, 不只重刑犯, 過去許多刑責輕的被告也會為維持家計、還債等原因拒不到案,「政府從來沒去了解被告棄保潛逃的原因, 針對他們進行實證分析統計, 現在要立這個罪, 其實有些草率。」 當重罪被告逃亡事件頻傳,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感漸增,將棄保潛逃入罪,或可發揮宣示作用,安撫沸騰的民意;但長期來看,要能有效防逃,提升司法威信,只憑一條棄保潛逃罪,恐怕治標不治本。 最根本的作法是改善防逃機制,楊雲驊認為,除了提升重刑犯羈押率,也應善用科技監控。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兩年前揭牌,去年卻傳出監控人數僅二十六人,不符預期。他建議,未來除了使用電子手環與腳鐐,也納入技術相對簡單、成本低的手機定位監控,擴大監控範圍。 此外,多名學者均提到,依現行《 刑事訴訟法》,法官宣判時被告不須到庭,許多被告得知有罪確定後,會趁檢察官執行刑罰前脫逃;若能修法規範特定犯罪類型、重大案件之被告到庭聽判,也能在判決完當下立刻執行,有助改善罪犯不到案情形。 台灣棄保潛逃亂象叢生,修法入罪不難,但如何真正發揮遏阻效果又不失比例原則,行政與立法機關須有足夠分析,針對不同樣態訂出更嚴謹細緻的規範。增訂刑責之外,也須強化防逃機制,才能釜底抽薪。 謙抑原則 指刑罰為法律制裁之最後手段,須考量必要性,審酌比例原則。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