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動物視同虐待 最重判2年
立院三讀《動保法》修正案
禁用捕獸鋏 違者可罰7.5萬
黃韋銓/台北報導
為加強動物保護,立法院昨(4/27)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立法精神中;此次修法也將以不當使用器物或不作為(例如棄養),增列入虐待的要件中,未來若棄養寵物最重可處2年徒刑。 昨(4/27)也修法通過,全面禁使用捕獸鋏,違者最高可罰7萬5000元。
現行《動保法》明訂,以暴力、不當使用藥物,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都叫做虐待。《動保法》更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但綠委陳亭妃認為,愛護動物就是要好好飼養,過去對虐待的定義好像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動作,這次她提案修法,將不作為納入虐待範疇,以加強動物保護。陳亭妃分析,所謂不作為,就是指以丟棄不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作為,這些會有虐待的意涵,因此也適用於《動保法》中與虐待有關的罰則。
定期查核寵物繁殖場
昨(4/27)《動保法》修法也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查核與評鑑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此外,現行《動保法》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獸鋏,這次修法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眼,改為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的槍械、「獸鋏」來捕捉動物,違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罰鍰。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