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受害人是什麼意思?
◎ 人本MeToo專案小組
「檢討受害人」這個名詞,據說,首先見於心理學家威廉.瑞恩(William Ryan)1971 年的一本書;這書指出,美國社會把「歧視黑人」現象,歸咎於黑人文化和行為,以合理化「種族主義」及其意識形態。
然而,那本書的書名是《Blaming the Victim》,非常明確地,就是責備,歸責,怪罪受害者的意思;從那時到現在,這麼長的時間裡,一直把blame 翻譯成「檢討」,形成一個通用詞,其實並不妥當,也會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詳後)。
「檢討」的原義,應該就是「檢視+討論」,其實近於省思(reflection),審視(review),是一個中性名詞;因為,「檢討」做為一個動詞,執行這個「動作」的結果,雖然可能是有責,但也可能是無責,並不帶有立場──如果預設了立場,那倒是不用檢討了。
所以,人們反對「檢討受害人」,心裡想的是反對歸罪於受害人,但為什麼大家不直接「反對歸罪」就好,而一定要強調「不可檢討」?第一個原因,當然是因為當初不知誰錯譯之後,已經成為通用語,大家也不覺得有必要細究用詞是否精準。
第二,那些帶有歧視意味的「歸罪」言論,通常不敢直白的說是受害者自找的,總是用一種「檢視+討論」的語詞來包裝,所以大家幫受害著反擊回去的時候,就順著那種包裝詞,說「你這是在檢討受害人」;第三是,「反對歸罪」的人,有時候也覺得,說不定受害者真的也有責任,所以改說「不可檢討」,感覺起來是個全面的禁令,就不那麼礙口。
綜合前三個原因,我們可以看出第四個原因就是,歧視以及反歧視者,都運用了「檢討」一詞的歧義性:在中文語境中,檢討可以是中性的原義,也可以等同於「責備」( 在英文中,並沒有帶有此二義的相當於中文「檢討」的字)。
為什麼原義為中性的「檢討」,會變成帶有立場的責備呢?當然是因為自古以來的父權文化,總是先認定後輩有錯,才要他檢討,而不是大家養成時時檢討的習慣,以便發現到底是否有錯,或錯的原因。這就好像「吾日三省吾身」,本是一種很好的個人修養;但很快的,就變成長輩罵人的話:你要好好反省!
那麼,大家這樣「濫用語言(to abuse the language)」,不分清紅皂白地,不用心區分是「歸罪」還是「省思」,只靠著一份同情受害者的熱心,把「檢討受害人」弄成一種「禁忌」,到底有什麼害處,又有什麼關係呢?
這要看我們對MeToo運動抱持什麼態度:如果只是單純地想讓受害者能一吐委曲,期望加害者因而付出某種代價,那是一回事;如果是想從根本上,鼓勵並協助受害者逐步走出陰影,變得強壯,撕掉「受害」的標簽,同時,能使以後的人學習「逃跑或反抗」,避免悲劇再度發生,那麼,認真檢視受害過程,深入討論受害的因果,也就是好好「檢討(依其原義,而不是歸罪)受害者」,就是不能或缺的工作。
但是,從現在關於MeToo 的聲量看來,幾乎沒有人敢「檢討( 依其原義,而不是歸罪)受害者」,結果就是,好不容易凝聚起來的MeToo的力量,只能侷限在「一吐委曲」這個小小的範圍裡,而社會大眾也無法從中思考與學習,只能淪為懷著偷窺心理的旁觀者。
同時,即使對於最單純的「一吐委曲」來說,目前的情況也是不利的;因為缺少了對於「受害」的真正的理解(這要透過檢討才能獲得),接續的受害者很快就會失去「說出自己的故事」的興趣。我們因而憂心,MeToo的風潮,正要慢慢過去。
舉例而言,我們很少聽到「酒後性侵」的MeToo,大概受害者自知喝茫,怪不得別人,所以不敢聲張;但是,如果我們有機會好好「檢討( 依其原義,而不是歸罪)」一些醉後受害者,訪問她/他們喝醉的經過,與環境,或許可以找出一個模式。如果能讓社會知道有那麼一個模式,一方面可以避免有人再蹈覆轍,一方面也可以鼓勵原本不敢出聲的受害者,勇敢加入MeToo的行列。
但更重要的是,上述那樣的「檢討」,更可以同時找出加害者的「實情」:他們往往並不是隨機「撿」到一個醉者,好心送她/他回家,又受不了誘惑⋯⋯而是更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心思在;即使真的沒有預謀,認真的「檢討」也可以建立某種論述,類似在法律上十分明顯的:不能因為錢包是你「撿」到的,就可以合法據為己有。
再舉例而言,我們很常聽到MeToo中有「當時頭腦一片空白」這樣的証詞;如果我們能好好「檢討」受害者急凍(freeze)的過程,內心的各種反應,以及其它相關的各種問題,等等,應該也能幫助其他人,透過自我覺察,和相關知識,有效避免陷入急凍,或從急凍中及早「醒」過來。
最後,我們建議關心MeToo的朋友,請慎用「檢討」一詞;遇到「假檢討之名,行歸罪之實」的傢伙,我們要明確指出「你這是把責任推給受害人」、「你假裝關心,其實是掩護加害人」,而不要再用「不可檢討檢討受害人」這種含混的禁令去聲援受害者。
讓我們一起努力,為MeToo運動留下更大的空間;以便關心的人,可以為MeToo做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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