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共業 不應找基層執行者祭旗
國安私菸案中,六名輪班出勤駕駛皆因「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之行為,遭一審法院重判,其餘訂購私菸軍官卻無罪。這項判決遭法界人士認定不符比例原則,並質疑《貪污治罪條例》刑度已不合時宜。
二○一九年七月,總統蔡英文出訪加勒比海友邦國家,期間爆發國安特勤利用專機返台,向華航購買大量未稅菸品的「國安私菸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六月宣判,認定涉案軍士官漠視法令規定、公器私用,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名判刑,其中,負責開車的六名永和警衛室駕駛班上士,分別被判刑六年二個月至七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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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公務員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最輕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但是,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六名駕駛士官是因維安任務或排班輪值,才在載運菸品當天到場,即使科以最低法定刑度(十年以上)仍嫌太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因此酌予減刑。
即使台北地院法官已自認「輕判」,仍有不少法界人士認為量刑過重,一位不具名的地院法官坦言,《貪污治罪條例》是在一九六三年、基於「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惟而制定,部分罪名刑度已不符合時宜。
參與「團購」名單很多 卻僅有少校、駕駛遭重判
司法院長許宗力擔任大法官時,也曾於釋字第六六九號協同意見書中闡述:「我國因歷經長達半世紀的非常法制,以及對亂世重典的普遍迷信,而有為數眾多的特別刑法,嚴重破壞《刑法》體系,敦促立法者檢討特別刑法重刑林立的現象。」
私菸案仍有可議空間,最明顯的是參與「團購」的軍士官還很多,但只有「實際從事下單運送」的八人遭判刑,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安組上校副組長林志建訂購五六五條私菸,但僅因觸犯《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遭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二年。
律師王惠光認為, 同樣購買私菸的特勤人員當中,六名駕駛當天只是依長官指示出勤務,結果就構成「裝載漏稅物品」罪行。其中,被告張家維當天原本排定休假,是臨時被召回執行團裝任務;那些沒有輪到任務的同僚卻能獲判無罪,奉命行事的駕駛,「惡行」不比後者嚴重,刑期卻天差地遠,不符合比例原則。
「只是奉命行事」正是六名駕駛士官一審期間的辯護策略。六人辯護律師皆主張,載運私菸當天,駕駛只是輪班出勤,不知行為觸法。依《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獲判無罪。然而一審法官並不採信,理由是上級命令不含「搬運團購菸品」,不能算奉命行事。
至於載運私菸有無違法,法官認為,六位駕駛到職時就知利用專機出訪訂購免稅菸品慣例,有充分時間尋求法律諮詢,釐清違反指示是否構成抗命,且免稅菸品價格與市價有別,任務也與免稅菸品無關,認定六人應知購買私菸違法。
但王惠光認為, 訂購免稅菸品屬行之多年的陋習,若參與者有違法認知,絕不敢利用通訊軟體群組公然訂購,況且在講究階級關係及學長學弟倫理的軍中,縱然對適法性有疑慮,法官要求基層軍職人員打破慣例尋求法律諮詢,進而不執行上級指令,標準似乎過於嚴苛。
王惠光指出,就算法官認定六名駕駛行為不屬於「 奉命行事」, 依《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也可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
立委:應有酌情空間 判兩年以下,符合緩刑
一審判決的另一個爭點,是「不法所得」的計算方式。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犯罪所得在五萬元以下者,應減輕其刑。但一審判決中,犯罪所得未滿五萬元的被告黃柏維、張家維未獲減刑。北院據兩項判例給出的理由是:共同正犯間的不法所得若超過五萬元,即使情節輕微,也無減刑規定可適用。
然而,北院見解在法界並非共識。最高法院針對員警收受賭場賄賂案的判決就寫道,「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財物於沒收時,已不採共犯連帶,而以各人實際分受所得為原則。」可見共同正犯間的不法所得,未必只能連帶計算。
相較於私菸案爆發時各單位高階軍官無一遭起訴,基層軍職遭法院重判,更令人感到不忍。總統府前侍衛長張捷當時記過調職,但已調任國防大學副校長;時任副侍衛長柳惠千被記一大過、一小過,日前升任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次長;當年遭緩起訴處分的總統府前侍衛室主任陳敏華也已晉升少將。
「判決讓基層扛責任,確實讓人有失平衡之感,應考量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給予減刑空間。」立委邱顯智說。
私菸案發生後,涉案的八名軍士官皆被調離特勤單位,未來已無再買私菸的可能,考量他們曾為國付出,引用《刑法》第十六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將刑期減到兩年以下,符合緩刑,或許最能兼顧法理與人民情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