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收入的意義與歷史起源
「誰能出不由戶?何莫由斯道也?」─孔子
首先我們必須定義什麼是「基本收入」。雖然基本收入的定義眾說紛紜、版本繁多(將在後面討論),但我們可以將之定義為:定期(例如每個月)無條件對個人給付的一筆適當金額。通常它被稱為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簡稱UBI),因為它的目標是要支付給所有人。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定義卻還是需要加以解析。
根本要點
「基本」是什麼意思?
「基本」(basic)兩字容易讓人混淆,但就最低程度來說,它代表一筆能讓某人在極端狀態下,在他所屬的社會中存活下來的金額。當然,這筆金額也可以高一些。然而,它的根本目的是要提供基本而非全面、充裕的經濟安全感。畢竟社會無法給予所有人全面的安全感,那種程度的慷慨也不是世人所樂見。
判斷基本安全感應該涵蓋哪些要素是一項挑戰,不過,直覺上它必須是容易理解的。如果一個社會提供的基本安全感是讓所有人民皆能平等取得足夠的食物與一個棲身之所、能獲得學習的機會,以及能取得醫療照護,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一個「優質的社會」。另外,基本收入的多數倡議者相信,基本收入必須是一種無法隨意撤銷的「權利」。這個議題將在第三章進一步討論。
有些人主張,基本收入必須足以確保「社會參與」。這樣的定義似乎沒有必要,而且太過籠統。不過,這個定義反映出一個值得稱頌的願望──根據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的說法,那就是指所有公民都能擁有足夠資源,並得以在平等的前提下在社會上立足。不過,一種較務實合理的立場是:基本收入的發放金額必須足夠讓人得以朝那個方向推進,換言之,我們應該把那個願望當成長遠目標,而非馬上就要實現的成果。
那麼,基本收入究竟應該要多高才夠?有些倡議者認為,盡可能將基本收入設定在能永續給付的前提下的最高水準,而且最好是將它設在「貧窮線以上」的水準。這是自由至上主義者的觀點(將在第三章討論),通常他們也主張一旦發放這種水準的基本收入,就能取代所有政府補貼與福利服務。
另外也有些人──包括筆者在內──認為基本收入一開始應該從低設定,接著再根據為了這個目的而設置的基金的規模以及國民所得的水準與變化等逐步提高。然而,不管將基本收入設定在什麼水準,它都不必然──也不應該──是一個意圖摧毀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手段。
「全民」是什麼意思?
在一個理想的世界,我們可能希望讓每個人都擁有平等的基本收入保障。不過,這裡的「全民」(universal)所代表的意義是,基本收入將對經常性居住在特定社區、省或國家的每一個人發放。嚴格來說,基本收入不會是某些人所指的一種「公民收入」(citizenship income),因為未居住在境內的公民沒有資格領取。相反地,移入人口必須在成為法定居民(或者以外國人來說,取得永久居留權地位)一定期間過後,才得以領取基本收入。這些相關的資格設定屬於政治事務,應該以民主手段來決定。
「對個人給付」是什麼意思?
基本收入將發放給每一個獨立的個人, 無論他的婚姻、家庭(family)或家戶(household)狀況如何。所以,不管一個家戶的組成是什麼型態,都不會獲得優惠或遭到歧視。另外,不同於根據「家庭狀況」(family status)發放的補貼,基本收入不會假定同一家戶內的收入會被自動分享,更別說平等分享,因為以實際情況來說,家庭收入通常不會被平等分享給每一個成員。
基本收入也應該是均一的,換言之,發給每一個成人的金額應相等,無論各人的環境如何。目前某些政府補貼是以家庭為單位來發放,這種政策是假設家庭內部存在規模經濟,所以大家庭平均每個成員所獲得的補貼金額比小家庭低。但基本收入就不作這種假設,所以能夠避免非蓄意的歧視。
多數(但非全部)基本收入支持者也倡議對孩童發放較低的金額,而且通常指定應把孩童的基本收入交給母親或母親的代理人。很多人也提議應加發補助金額給退休人士、孱弱老人和傷殘者,理由是這些人的生活成本較高,賺取額外收入的可能性也相對低。所以,所謂的「平等」可解釋為基本生活水準的「平等」。
「無條件」是什麼意思?
「政府應該無條件(unconditionally)發放基本收入」的這個重要主張有三個面向。首先,不設定收入條件,換言之,不進行財力調查。人民無須證明自己的收入是否低於特定金額,也無須證明低所得並非他們的「過錯」或「責任」,因為那類調查其實比一般人所想像的更加武斷且不公正。
第二個面向是,不設定支出條件;政府發放基本收入時,不會指示或限制領取人一定要把錢花在什麼用途、什麼時間花用,或如何花用。這讓基本收入和實物補貼、補助金券或現金卡顯得很不一樣,因為實物補貼、補助金券和現金卡都只能花用在特定的項目,故隱含溫和專制主義(paternalistic,又稱家長作風主義)傾向。相對地,基本收入允許人民自己決定要優先把錢花在什麼用途。
第三個面向是,基本收入不會設定任何行為條件,它不會規定人們必須表現出什麼特定的行為模式,例如要求人們接受一個就業機會或從事特定型態的職務,也不會要求人們為了獲得領取基本收入的資格而自願去做那些事。以上三個面向就是基本收入的倡議者或批評者把基本收入通常稱為「無條件」給付的意涵。
「定期」是什麼意思?
基本收入每隔一段固定時間發放,通常建議每個月發放一次,不過,發放頻率可以高一點,也可以低一點。重要的是,每次給付的金額接近,而且是自動發放,無須填寫申請表格、排隊領取等。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是基本安全感的關鍵要素之一,基本收入和其他多數型態的政府補貼不同,是事前就獲得保證而且已知的。
另外,基本收入也是不可撤銷的(non-withdrawable),換言之,基本收入必須類似其他基本權利(如自由權),除非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不能剝奪。(某些基本收入倡議者提議應暫停發放基本收入給受刑人,不過,也有些人主張利用基本收入來支付監獄的維護成本、將基本收入發給受刑人的另一個家人,或甚至將受刑人的基本收入存起來,等到他出獄時再發給他,讓他出獄後更容易重新融入社會)。另外,基本收入也必須是不可轉償還的(nonrepayable),有些人稱之為不可查封(non-foreclosable),用以說明基本收入不可因為領取人的未償還債務而被扣押。總之,它必須是一種確保基本收入保障的經濟權利。
警語
因此,穩定且可預測的基本收入(風雨無阻)和最低所得保證(minimum incomeguarantee)是不同的,最低所得保證是將低所得者的收入拉高到某個特定的水準,通常需要進行複雜的財力調查。另外,基本收入也和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或稅額抵減(tax credit)不同,因為這些福利會隨著領取人所得的上升而被撤銷。
然而,上述不同版本的福利或津貼卻經常被指為基本收入的一種,的確,如果就「每個人都應該擁有某種基本收入保障」的概念來說,這些版本的福利和津貼和基本收入確實有著共同點。儘管本書所謂的「基本收入」是專指符合這一章一開始所定義的那種計畫,但讀者必須知道(而且必須小心),很多評論家經常會為上述各種多元的方法貼上「基本收入」的標籤,其中某些人可能是有點惡意為之,但多數人常是因為不夠了解這個主題所致。
基本收入與基本資本補助金的差異
我們必須釐清基本收入(定期發放,金額適中)和基本資本補助金(basic capital grants,單筆給付,金額較大)的差異。基本資本補助金的目的是要創造「立足點平等的資本主義」,它允許由市場驅動的不平等;相對地,基本收入的目的則是要創造「有所得維持底線(baseline income maintenance)的資本主義」。
倡議發放基本資本補助金的人通常是設想對每一個年滿特定年齡(如二十一歲)的人發放一筆一次性的款項。艾克曼(Bruce Ackerman)與艾斯托特(Anne Alstott)兩位當代主要倡議者,稱之為「利害關係人補助金」(stakeholder grant),而我則稱之為「成年補助金」(coming-of-age grant,以下簡稱COAG)。
另一所謂「寶貝債券」(baby bond)的版本,是由英國的新工黨政府提出──政府在每個孩童出生時,發放二百五十英鎊以上的補助金券給父母親,讓他們把這筆錢投資到一個待孩子滿十八歲時會給付相關款項的信託基金。但那個計畫後來在第一批領取人都尚未成年時,就遭到二○一○年至二○一五年執政的聯合政府廢除,所以無從評估廢除這項計畫的決定究竟造成了什麼影響。
對於一次性的資本補助金,最主要的批評是「意志力薄弱」效應。當你一次領到一大筆錢,尤其是在十八歲或二十一歲那種年紀,你可能會禁不起誘惑,把這些錢拿去從事高風險投資,甚至可能直接把錢揮霍掉,到頭來一毛也不剩。另外還有時機的問題,因為某個年齡層的人可能在投資價值正在上升的階段收到這筆補助金,某個年齡層的人則可能正好在投資機會短缺或甚至風險極高的階段收到補助金。在某個時機,專家的建議(或是政府委任顧問的「慫恿」)有可能導致某個人承受很不好的後果,但如果換一個時間點,則可能對另一個人產生理想的結果。實際上,資本補助金造成了過大的不確定性。
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領取這種一次性補助金的人基於任何理由而在事後陷入困境,當局就會很難拒絕再幫助他們。不過,這也將製造某種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因為如果補助金領取人預期一旦這筆補助金虧掉了,還會獲得進一步的財務支援,那他們在做決定時就比較容易流於莽撞。相反地,以定期支付適度金額的方式發放的基本收入,就不會產生「鼓勵過度承擔風險」的後果,而且,這個方法還能產生額外的利益──讓原本沒有能力好好管理金錢的人有時間慢慢學習如何處理金錢。
基本收入的起源
最早提出「政府應該對所有公民發放一筆基本收入」概念的人,有可能是以下幾位:首先,湯瑪斯.摩爾爵士透過他在一五一六年以拉丁文發行的《烏托邦》(字面之意是「不存在之地」(一書提出的虛構觀點,被公認為史上第一份描繪基本收入社會的文獻。
然而,也有人認為這個概念的起源可追溯到更早的伯里克里斯(Pericles)和厄菲阿爾特(Ephialtes),他們在西元前四六一年打敗其他對手,成為古代雅典的「平民」(plebeians)領袖。事實上,厄菲阿爾特是史上第一個發起付費請公民提供陪審服務等相關民主改革的人。不過,他不久後便被政治對手暗殺,於是由他的副手伯里克里斯接班。所以,雖然對基本收入來說可能不是個好兆頭,我們還是可以說厄菲阿爾特是基本收入的真正發起人,或者至少他是「公民收入」版基本收入的發起人。
古希臘民主的精髓是,國家期待公民能參與城邦的政治事務。伯里克里斯創立了某種基本收入補助金,作為對花時間參與城邦事務的公民的一種獎勵,而且,他的用意是希望讓下層階級(plebs)──也就是當時的殆危階級──也有機會參與國家事務。這項補助金沒有針對實際的參與內容設定條件,所謂的參與被視為某種道德義務。遺憾的是,這個開明且思慮周到的民主制度──以基本收入來實現──在西元前四一一年被一場寡頭政治支持者政變推翻。就這樣,這條道路被阻斷了非常久的時間。
接著,從劃時代的《森林憲章》(Charter of the Forest)則可找到基本收入在中世紀的起源。《森林憲章》是西元一二一七年與《大憲章》(Magna Carta)同步發表(雖然西元一二一五年六月的原始《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常被指為《大憲章》,但其實一直到《自由憲章》的某些條款於一二一七年被轉移到《森林憲章》,並在當中加以詳細闡述後,縮減後的《自由憲章》才被改稱《大憲章》)。《森林憲章》聲明一般人的維生權利以及當時所謂的「estovars」──在公有地的維生手段。十三世紀時,每個教會都被要求每年必須對信眾朗讀這個憲章四次。修正後《大憲章》所增補的重大特質之一是,它讓寡婦有權利獲得「合理的公有地維生手段」;每一位寡婦都有權獲得基本收入,而這種基本收入是以從公有地拿取食物、燃料與居家耗材等的權利體現。
然而,歷史上最先詳細描繪設置基本收入的社會景象的人還是湯瑪斯.摩爾。根據他的觀點,若要減少竊盜的發生,基本收入的效果比絞刑(當時常用的懲罰方式)更好,這是一個非常新穎的辯護方式,現代也有不少人曾提出類似的觀點。他書中的角色之一說:
如果偷竊是取得食物的唯一管道,那麼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刑罰能夠阻止人民偷竊……與其處以這些駭人的懲罰,對每一個人提供一些謀生手段會更有意義,這麼一來,就沒有人必須走上如此可怕的必然──先是成為小偷,然後被處死。
十年後,一名西班牙──法蘭德斯學者喬漢尼斯.威夫斯(Johannes Vives,他是摩爾的朋友)向布魯日(Bruges)的市長提交一份詳細的建議案──對城市裡的所有居民發放能維持最低生計的收入;這個建議案促使伊普爾鎮(Ypres)針對這個概念進行一個短暫的試驗。也因如此,某些人遂認定威夫斯是史上第一個提出基本收入相關創議的人。不過,根據威夫斯的模型,他的救助(食物)只鎖定窮人發放,另外,威夫斯也是「勞動福利計畫」(workfare)的倡議者,他主張窮人必須以勞力來換取這種福利。儘管如此,摩爾、威夫斯和其他人的貢獻,讓這種以公共財源資助且由公家發放窮人救濟金的觀念得以合法化,而非完全仰賴教會或有錢人的慈善捐助來支應。
摩爾之後的幾個世紀,還有其他幾個思想家追隨他的腳步,例如法國的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一七四八年的《論法的精神》(Spirit of the Laws)中聲明:「政府必須對所有公民負起保障其生存、食物與合身衣物的責任,並確保其生活方式不會危及他們的健康。」後來,當時的開明人士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也提出類似的主張。不過,他在一七九四年被送上斷頭臺,象徵了這個概念再次遭到半途揚棄。
然而,早期最有影響力的倡議者或許是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他是偉大的共和主義者,也是《人的權利》(The Rights of Man)一書作者。他廣為流傳的宣傳小冊《常識》(Common Sense,一七七六年發表),啟發了美國獨立革命的靈感,據說當時每個美國家庭都有一本。不過他最重要的主張並不是透過這本小冊,而是透過他影響深遠的論文《土地正義》(Agrarian Justice,寫於一七九五年)提出,建議發放所謂「成年」資本補助金及老人基本收入,在他那個時代,這兩者都是極引人注目的創新提案。
潘恩並不孤單,在同一個時代,英格蘭有一個激進人士也和他有志一同,他是湯瑪斯.史賓斯(Thomas Spence),史賓斯也主張將基本收入視同一種自然權利,並認為這是一種確保公平正義的作法。他設想將原本存入教區基金的部分土地租金用來發放某種「社會紅利」(social dividend),並主張每一季將這些紅利平均分配給所有常住的居民。
十九世紀時,也有幾名作家非正式地談論基本收入的一些版本。以歐陸來說,法國、荷蘭與比利時的某些思想家是那個階段最主要的基本收入倡議者,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傅立葉(Charles Fourier)、夏立爾(Joseph Charlier)與惠特(François Huet)等社會學家,其中,惠特在一八五三年倡議以遺贈相關稅收,對所有年輕成年人發放無條件的移轉金(transfer)。不過,隨著共產主義熱情的爆發,加上社會民主制度的溫和專制主義盛行,這些人遂漸被邊緣化。
在大西洋的對岸,為這個概念貢獻心力的人物包括光芒四射的亨利.喬治(Henry George),他的《進步與貧窮》(Progress and Poverty)一書銷量達數百萬冊,由此可見他的影響力四處散播且綿延不絕。另一份極具影響力的出版品是艾德華.貝拉米(Edward Bellamy)的小說《向後看》(Looking Backward!,一八八八年出版),當中詳細描述了美國在西元二千年對所有公民發放一筆平等收入的景象。
而在英國,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激進的未來主義風小說《烏有鄉訊息》(News from Nowhere ,一八九○年出版,他寫這本書一部分是為了呼應貝拉米的書),則設想英格蘭將在一九五六年成為以工藝為主的合作社會。雖然這本小說本身太汲汲營營於被視為偉大文獻,但莫里斯在描繪那個由政府發放基本收入,人民因而將工作當成一種創造性活動而不是一種只為老闆付出勞力的苦差事的社會時,終究還是捕捉到了某些特別的想法。不過,二十世紀初那幾十年間,社會主義者和共產主義者那種執拗的「勞動主義」(labourism)盛行,使收入和福利都很仰賴於工作,這份頗有遠見的作品遂迅速被那一股洪流吞噬。
第二波支持者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浮上檯面,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瑪貝爾與丹尼斯.米爾納(Mabel and Dennis Milner)、伯特蘭姆.皮卡德(Bertram Pickard)、柯爾(G. D. H. Cole)以及亨利.喬治的門徒等,都在各自著作中都提到這個概念。華特.凡特萊爾(Walter van Trier)寫了一篇引人入勝的博士論文,推舉米爾納夫婦為主張「將基本收入(他們稱之為「政府紅利」)納入實用政策」的先驅者。在他們之後不久,一九二○年代的相關著作包括英國工程師道格拉斯(C. H. Douglas)的作品。道格拉斯是「社會信貸」(social credit)運動的創始人,也是第一個受「技術變遷導致經濟產出與工人收入/購買力之間的分歧日益擴大」的前景啟發的倡議者。二十一世紀有很多思想家也抱持和他一樣的想法。
羅素從通則的角度出發,清楚闡述了基本收入的目標:
實質上,我們目前倡議的計畫可歸結為:應保證對每一個人(不管有沒有工作)發放一筆特定金額且足以支應必需品的小額收入,所以應該也讓願意從事某種被社區視為有用工作的人獲得較高收入──可能應該根據他們生產的總商品量,盡可能多發放額外的收入給他們……任何人完成養成訓練時,都不應該強迫他們去工作,選擇不工作的人應該要能領取足以維持其基本生計的收入,並保有全然的自由。
羅素生活在一個非常緊張的社會背景裡,當時的經濟狀況因一九一四年至一九一八年世界大戰的殘酷殺戮(有十分之一的歐洲工業勞動階級遭到屠殺)而陷入悲慘境地,所以,那時懷抱類似訴求的人非常多。不過,一九二○年在黨員年度大會中討論基本收入與政府紅利等概念的工黨,卻在隔年正式否決這些概念。一個促進不同型態社會的機會就此又被錯過。
接下來,美國也傳出少數孤獨的聲音,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休伊.龍恩(Huey Long)參議員。在英國,和打造福利國家有關的辯論也連帶提到了各種不同的相關建議案,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建議出現在一九四三年米德(James Meade)與茱莉葉.萊斯−威廉斯(Juliet Rhys-Williams)的一本早期著作中;萊斯−威廉斯之子布蘭登成為保守黨的下議院議員後,進一步推動相關概念。可惜當時「勞動主義者」版本的福利國家占優勢,該版本主張收入及各種津貼的發放應取決於支薪勞工的表現,於是,基本收入目標再次遭到放棄。
法蘭克福學派(The Frankfurt School)的心理分析學家埃里希.佛洛姆(Erich Fromm)在他一九五五年出版的名著《精神健全的社會》(The Sane Society)及後續一篇名為「保證收入的心理面貌」的文章中,倡議一種「全民生存保障」(universal subsistence guarantee)。不過,當時勞動主義者倡議的福利國家制度占主流地位,因此幾乎沒有人理睬他和其他類似的呼聲。
堪稱為第三波的浪潮是在一九六○年代展開,主要勢力是在美國,形成這股浪潮的主因是當時世人愈來愈憂慮「結構性」與「技術性」失業問題。一般人聯想理查.尼克森總統(President Richard Nixon)在一九七二年提出的家庭救助計畫(Family Assistance Plan)建議案和這個問題有關,不過,他的計畫其實屬於某種負所得稅。他拒絕採用「保證年度收入」的字眼,所以若只因尼克森提出這個建議案,而認定他改變信念轉向支持基本收入運動,實在有點言過其實。因為說穿了,他雖認同應支持「貧窮的勞動階級」──指從事低薪職業的人,卻漠視從事許多形式無報酬工作的人。
儘管如此,這個對策對基本收入的發展來說終究是個進展。可惜這個獲得公共意見調查壓倒性支持的計畫雖在眾議院通過,卻遭到參議院否決。諷刺的是,這項改革是被民主黨人扼殺,而其中某些人扼殺它的理由,竟然是認為尼克森建議的金額不夠高,這個理由雖冠冕堂皇,卻使邁向基本收入目標的道路再次被阻斷。取而代之地,稅額抵減的時代來臨。
在稍早的一九六八年,有高達一百五十所大學的經濟學家共同簽署了一份支持負所得稅的請願書,簽署人數高達一千二百名,令人震驚。另外,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在遭到暗殺前不久,也於一九六七年寫了以下意見(儘管這些意見早已被遺忘):
現在我確信事實將證明,最簡單的方法將是最有效率的──解決貧窮的方法,就是採用目前廣泛受到討論的對策:直接以保證收入來消滅貧窮……我們必須為無法找到傳統工作的人創造一些足以提升社會福祉的新型態工作……廣泛的經濟安全感勢必將帶來非常多正面的心理變化……當一個人有能力掌控和自身的生活有關的決策、當他確信自身的收入將是穩定且確定的,且當他知道他擁有尋求自我改善(self-improvement)的財力時,就能擁有光芒耀眼的個人尊嚴。
那段期間還有很多其他倡議者,不過他們支持的似乎多半都是某種財力調查式的保證最低收入。這些人包括多位榮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米德、海耶克(Friedrich Hayek)、傅利曼(Milton Friedman)、丁伯根(Jan Tinbergen)、托賓(James Tobin)、薩繆爾森(Paul Samuelson)與莫達爾(Gunnar Myrdal)。另外,諸如高伯瑞(J. K. Galbraith)等其他重要的經濟學家也支持這個概念,部分社會學家亦然,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紐約州參議員丹尼爾.派翠克.莫尼漢(Daniel Patrick Moynihan),雖然他是民主黨人,尼克森提出的家庭救助計畫卻受他影響甚深。
第四波浪潮應該是從基本收入歐洲(目前為「全球」(網絡在一九八六年成立後低調地展開。這吸引到一群從善如流的支持者,並在二○○七年至二○○八年金融崩潰後,蓄積了真正強大的動能;從那時開始,來自各方的經濟學家與評論家紛紛挺身而出,公開支持某種版本的基本收入,而他們願意為此發聲的理由,通常和技術性失業、貧富不均惡化與高失業率等憂慮有關。
第四波浪潮的支持者包括諾貝爾獎得主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安格斯.迪頓(Angus Deaton)、克里斯多福.皮薩里德斯(Christopher Pissarides)與約瑟夫.史提格利茲(Joseph Stiglitz)、學術界人士東尼.阿金森(TonyAtkinson)、羅伯特.史基德斯基(Robert Skidelsky)與曾在柯林頓總統執政時期擔任勞工部部長的羅伯.李奇(Robert Reich);傑出的經濟媒體工作者山姆.布里坦(Sam Brittan)與馬汀.沃夫(Martin Wolf),以及BIEN運動中的幾位領導人物,如德國的社會學家克勞斯.歐費(Claus Offe)以及比利時的哲學家菲利普.范.帕雷斯(Philippe van Parijs)。
後來,矽谷的幾名傑出人士與創業資本家也紛紛接受這個概念,一如我們所見,其中某些人還基於這個宗旨而提撥資金,它們包括Zipcar 的聯合創辦人羅賓.蔡斯(Robin Chase)、創業孵化器Y Combinator 的老闆山姆.阿特曼(Sam Altman)、傑出的創業資本家亞伯特.溫格(Albert Wenger)、臉書(Facebook)的聯合創辦人克里斯.休斯(Chris Hughes)、太陽城(SolarCity)、特斯拉(Tesla)與SpaceX的創辦人伊隆.馬斯克(Elon Musk),Salesforce 執行長馬克.貝尼奧夫(Marc Benioff),eBay創辦人皮耶.歐米迪亞(Pierre Omidyar),以及谷歌(Google)母公司Alphabet的執行董事長艾瑞克.施密特(Eric Schmidt)。
有些人基於相當粗魯的論述而拒絕接受基本收入概念──他們認為就是因為上述人士的支持,所以代表基本收入必然是錯的!無論如何,以眼前的階段來說,由於基本收入獲得政治領域、企業高階主管、工會領袖乃至社會維權主義者(activists)及各個社會科學領域人士的廣泛支持,目前基本收入運動的動能已蓄積到前所未見的強大水準。
回顧這四波倡議基本收入的浪潮,第一個干擾波可以說是對工業資本主義之興起所產生的種種反應,因為工業資本主義的興起引發很多矛盾與衝突;當時的倡議者設想了一個期許社會繼續保有共同體型態並重視「工作」價值的方法,以反制當時促進無產階級勞動的浪潮。第二波浪潮的動力主要來自社會正義的訴求︱這是針對第一次世界大戰的錯誤與大量勞動階級悲慘死去的必要修復。不過,由於當時社會民主主義者、共產主義者與費邊(Fabian)社會主義者所信仰的全面性勞動主義的力量完全無可抗拒,所以這一波浪潮最終也徹底被瓦解。
第三波浪潮表現出世人對技術性失業的恐懼,而當那恐懼漸漸消退,那一波浪潮也逐漸式微。第四波浪潮是受到不安全感的大規模發生與貧富不均惡化驅動,當然,人類勞工遭到機器人、自動化設備與人工智慧取代的憂慮,也是促成第四波浪潮的因素之一。隨著左派人士領悟到勞動主義的氣數已盡、右派人士體認到長期不安全感與貧富不均等問題已導致市場經濟體系愈來愈不穩定且無法永續,基本收入似乎更深入鑲嵌進公共辯論中。
名稱裡有玄機?
幾個世紀以來,世人以很多不同名稱來代表這個根本概念,不過,不同名稱分別具有獨特的涵義。
基本收入(basic income)。這個名稱的優點是簡單與平易近人。它和「最低收入」(minimum income)不同,「最低收入」通常用來表示以財力調查為依據的計畫,政府表面上保證每一個能證明自己確實貧窮且在某方面﹁理應﹂獲得某種收入的窮人可以領取某些收入。基本收入也和「保證年度收入」(guaranteed annual income)不同,後者主要常見於加拿大與美國的辯論,它似乎代表某種財力調查式的收入保障,是某種型態的負所得稅。基本收入也和「最低薪資」(minimum wage)不同,所謂最低薪資是指雇主依法必須支付給任職員工的一筆法定金額,通常以時薪費率計算。
基本收入補助金(basic income grant,簡稱BIG)。BIG是非洲南部(southern Africa)用來形容基本收入的常用語言。而在美國,USBIG代表美國基本收入保證網絡(US Basic Income Guarantee Network)。
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簡稱UBI)。這個用語在北美和歐洲廣泛使用,它傳達平等地對每一個個人──不考量家庭或財務狀況──發放基本收入的概念。
無條件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某些從事基本收入運動的人為基本收入附加了「無條件」字眼,目的是要清楚表達不能針對給付資格設定支出、所得或行為條件的訴求。然而,「完全不設任何形式的條件」似乎又不太正確。它最顯而易見的瑕疵是,要符合領取基本收入的資格,某人必須是特定基本收入計畫所涵蓋的社區或國家的(合法)居民。所以,「無條件」字眼可能無法達到澄清效果,反而令人更混淆。
公民收入或公民權收入(citizen’s income 或 citizenship income)。這個名稱堪稱第三常用的名稱,它意味一個國家的所有公民都有權領取基本收入,而且唯有公民才有資格領取。但那樣的定義會導致問題變得加倍複雜;幾乎所有基本收入建議案都將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排除在外,而且多數建議案也都納入尚不具公民身分但已長期居住的合法居民。所以,即使這個用語確實傳達了基本收入作為一種公民權利的概念,但就文字上的意義來說,這個用語並不正確。最新常用的版本為「公民基本收入」(citizen’s basic income)。
參與收入/補助金(participation income / grant)。稍後將更詳細討論這個概念,這個名稱和它長期以來的倡議者東尼.阿金森的關係最為密切。它和基本收入有幾個共同特質:全民的,定期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但和基本收入不同的是,參與收入要求領取人必須從事某種經濟活動,以交換領取此一收入的資格。不過,這種設定行為條件的作法,導致它在某個關鍵的層面上不符合基本收入的定義。
社會紅利或全民紅利(social dividend 或dividends-for-all)。筆者偏好「社會紅利」,這個用語來自一個高尚的詞源,而且能充分體現支持發放基本收入的某個關鍵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基本收入代表主其事者將整個社會透過投資活動與財富積累活動所衍生的報酬返還給人民(見第二章)。
政府紅利(state bonus)。這個用語獲得米爾納與皮卡德等人採用,它在二十世紀初那幾十年間頗為盛行。它的吸引力在於它讓人聯想到這種收入是由政府發放的某種社會給付。
人民補助金(demogrant),這個用語於一九六○年代末期在美國成為主流,民主黨參議員喬治.麥高文(George McGovern)在最後沒成功的總統競選期間曾短暫採用這個用語。雖然他後來沒有再使用它,不過直到今天,它還是一個吸引人的名稱,因為它令人聯想到「民主」與「補助金」。
自由補助金(freedom grant)。這是曼德拉(Nelson Mandela)成為南非後種族隔離時期的第一任總統後,筆者針對南非當地倡議的基本收入補助金(BIG)所提議的名稱。11遺憾的是,國際貨幣基金與當時的南非財政部長反對實施BIG,從那時開始,貧富不均與長期的不安全感問題便如影隨形且愈來愈嚴重。
穩定補助金(stabilization grant)。這個用語是筆者提議的另一個名稱,它是指某種隨著經濟週期變動的基本收入(或基本收入的某個要素),換言之,在經濟衰退時期,這種補助金會為了鼓勵支出而提高,而在景氣好轉後,便會調降。我將在第五章進一步討論這個概念。
利害關係人補助金(stakeholder grant)。這個名稱是「資本補助金」概念的新名稱,它牽涉到對成年後的個人發放的一筆大額補助。資本補助金與收入補助金之間的根本差異是先前提到的意志薄弱問題。不過,資本補助金和基本收入之間有幾個共同的原則,像是給付必須是全民、無條件、發給個人且不可撤銷的。
上述和這個重要概念有關的眾多名稱當中,筆者最偏好的兩個是「基本收入」和「社會紅利」。這兩個名稱各有另一名稱所欠缺的優點,箇中意義將在後續章節陸續見真章。
在接續討論以前,我們要再次強調,實施基本收入並不意味自動或絕對要廢除所有或多數其他現有的政府津貼,這個立場和某些評論家所聲稱的完全相反。相對地,不管基本收入是否取代其他政府津貼,我們都應該將它視為一個新所得分配制度的理想最低所得,因為基本收入並非「福利」的另一個名稱,它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