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限定」繼承關鍵解碼

繼承遺產擔心父債子還,只能聲請拋棄繼承?須知只要辦理限定繼承,即使遺產不夠清償債務,也與繼承人無關,且一旦償還債務還有剩餘,法院也會還給繼承人,繼承人何必急於切割,結果發生有遺產可繼承卻拱手讓人的憾事呢?
最近一則社會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四十多歲獨居男子,由於自小母親早亡,且少與自印尼來台的父親往來,直到今年五月男子從舅舅口中得知父親去世消息,並獲悉依法有繼承權利,但因為少與父親連絡,不了解其財務狀況,擔心因此繼承龐大債務,就趕緊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豈料六天後,父親委任律師告知男子,其父分別在台北市和基隆市都有房產,扣除債務後至少還有五百多萬元遺產,男子為此立即向法院撤回拋棄繼承,但法院認為書面聲請時就已產生效力,因此裁定駁回,男子為此錯失繼承父親遺產機會。

按繼承順位,其父遺產只得留給遠在印尼素未謀面的叔叔繼承,該男子悔不當初,十分懊惱。本案會發生如此遺憾的結果,應是男子與其舅舅不懂繼承相關法律所造成。

避免父債子還
除了拋棄還有「限定繼承」

其實如果擔心往生者生前債務太多或不清楚其財務狀況,只要向法院聲請辦理「限定繼承」即可,這樣一來就可以用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遺產來還清債務,如果不夠清償也與繼承人無關,要是遺產償還債務還有剩餘,法院也會還給繼承人。本案當時如果辦理限定繼承,就不會發生如此重大的遺憾。

如在台灣遇到類似個案,我向來會以專業良知奉勸被繼承者家人,處事應體恤被繼承人生前辛苦,尚能留下一些遺產而非債務,且因為父子長年就少有往來,應趁此機會將原本就屬於兒子繼承的權利,將遺產返還給他,好讓他能得到父母德澤庇佑。不管生前父子因緣關係好壞,相信藉由取得這筆遺產,能讓被繼承人後代心有感觸,並對父親滿懷感恩。能將遺產返還給已故者的家人,促成陰陽兩隔的父子關係圓滿,也是一件無上的功德呢!
也許住在印尼的叔叔經濟情況並不是很好,一筆五百多萬元的遺產,對於這個叔叔來說,簡直就像中樂透般,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況且這位獲得意外之財的叔叔從未與台灣的大嫂、姪兒碰過面,想來真是老天作弄人。如果這位叔叔有良知,或許應斟酌把大部分財產留給生活困苦的姪子。不過,這想法或許太異想天開了。

我曾經在《 熟年誌》 分享類似案例。案例中被繼承人留下配偶與一對未成年子女,但因為被繼承人姊姊覬覦弟弟財產已久,就千方百計搬出各種理由,急勸弟媳婦趕緊到法院,幫兩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註)。被繼承人遺孀因不諳繼承相關法律知識,還因此很感恩大娘姑能雪中送炭幫忙,就按照她的指示到法院幫兩名子女辦理拋棄,幸而她遇到仁慈厚道的法官,認定本案並沒有值得拋棄的理由,並以電話請她到法院來說明。經繼承人配偶一五一十向法官道明原委後,法官反問她,若兩名子女辦理拋棄後,就會變成她與大娘姑共同繼承遺產,這樣她是否願意接受?她此時才恍然大悟,原來大娘姑對她好是別有所圖,為的就是在姪兒們拋棄繼承後,藉機謀奪弟弟的遺產,想到人性貪婪到如此地步,不覺毛骨悚然。

俗話說人在做天在看,不該得的不要癡心妄想篡奪,該讓能讓的是在積德,就是最大的福報。
註:根據《民法》一○八六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這個案例發生在《民法》一○八六條修法前,修法後得聲請特別代理人。 閱讀完整內容
Life Plus 熟年誌2019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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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限定」繼承關鍵解碼

Life Plus 熟年誌

2019/1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