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找補需謹慎 小心涉及贈與稅問

一般而言,遺產分割不會被課贈與稅,但是辦理遺產繼承後因故需重新分配,或協議由繼承不動產者補貼價金給其他繼承人,就有可能涉及贈與稅的問題,不可不慎。

趙坤麟
根據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八日台財稅第三五三一一號函,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向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如果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辦理,繼承人間無論依應繼分繼承,或經遺產協議分配,其差額均與贈與無關,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不論繼承人之間如何分割遺產,以及所分配的遺產多寡,都不課徵贈與稅。

但如果在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中有人認為遺產分配方式欠缺公允,繼承人們經過協議,願意將已繼承的遺產以贈與方式重新分配,這就涉有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如果超過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超過部分應被核課贈與稅。

因為辦妥繼承登記後,財產已轉移至繼承人名下,不再屬於遺產範疇,如果要將這份財產贈與給別人,自然應該依法課贈與稅。所以在辦理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之間應協議如何妥善分配遺產,以免有人反悔需要重新分配,導致被課贈與稅。

另外,也有因遺產分割不易或為管理方便,另有協議找補者,如果不察,恐怕容易產生贈與問題,進而被課贈與稅。
遺囑寫明避免被課贈與稅

我有個案例,有位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取得不動產,繼承人之間協議取得不動產者,應另支付其他繼承人價金,貼補其他繼承人。要是有類似情況,我建議請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交代,繼承較多不動產者,應貼補多少價金給取得較少或不分配不動產的繼承人,此時繼承人所支付的貼補亦屬於遺產分配,應不算是贈與行為,也不應被課贈與稅。

就如我著書或撰寫專欄時,常將法定繼承方式編著或詳述,依專業立場來看,如能協議概以分割協議繼承,較有節稅效益,也是坊間辦理繼承時,較常使用的方式。

雖然財政部於八十七年二月七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七八七一函再次闡釋:「……至於多人分割遺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尚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範圍。」雖與前文引用的第三五三一一號函意旨雷同,但這是針對內政部地政機關之函釋。

繼承人們如果大意或疏忽,沒有請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可能會被國稅局追查贈與稅。雖然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申報遺產稅,但是貼補通常會是以市價計價,其協議約定貼補金額動輒逾千萬元者,遭致國稅局追查機率蠻高,不得不防患未然。

註: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八日台財稅第三五三一一號函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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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Plus 熟年誌2020年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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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