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遠距上班的勞權保障
自從疫情升溫後,不少父母因分流必須遠端在家上班,加上孩子必須在家遠距學習,簡直蠟燭兩頭燒…這樣的防疫新生活,對既有的勞資工作關係必然帶來許多衝擊。
■黃沛聲
雙薪家庭裡的父母,可能是受僱勞工,也可能是發薪資方。在遠距工作的情況下,由於這類分流上班(即部分輪流遠端工作),或全遠端工作,均為雇主與員工之自願約定,而不是法律強制,因此注意必須依據《勞基法》所訂「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進行。
主要是由於遠端工作的勞工本人,可能上下班都不是在工作場所,因此必須事先約定「上班時間」,才能確定勞工的工作義務範圍。
換句話說,只要在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正常工時以及延長工時的規定(即原則上,每日工作八小時,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雇主可以自由與員工約定上下班不必在固定地點打卡,可以電腦或手機協助,透過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指揮勞工工作。
而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通訊紀錄或郵件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當然,若有加班等等延長工作時間需求,由於都不是在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原則上應該雙方事先同意(也就是雇主要同意)才能進行。否則雇主難以控制成本,也不合理。
不過,所謂在「上班時間」內,縱使不在工作場所,也不能任意做自己的事,若遇到疫當無法執行工作的話,除了依據《勞基法》之特休假與事假等等既有制度外,勞工還可以向雇主提出特殊請假:
一、防疫照顧假:這是為了因應主管機關宣布停課,家長於上班時間內有照顧學童之需求時申請。
此為防疫時期對於停課的特別措施,與《勞基法》之請假制度不重疊。
二、家庭照顧假:可以在因勞工的家庭成員因疫情預防接種,或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例如受居家隔離處分)而須勞工親自照顧時申請。
與防疫照顧假不同的是,家庭照顧假屬於事假的一種,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兩類請假,雇主均不得拒絕,也不能藉故認定勞工曠工、不發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等不利認定。不過,上述請假與特休假的差異在於,由於事實上勞工並未提供勞務,所以雇主也無須給付工資;而與事假間的差異在於,請假之原因並非可歸責勞工,因此不能影響全勤與考績。
在「Stay Safe, Stay Home!」已成為社會的真實問候語時,人類的社會生活仍需要繼續運作,無論企業雇主或勞工都應理性協調對於勞雇合約的認知,無論在家或在工作處所都能持續且正常有效完成任務,才能不受疫情影響,讓企業走得更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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