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媽寶《民法》應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



當世界各國都充分賦權18歲的年輕人,台灣社會卻還不相信他們心智足夠成熟。 今年十月十日,是中華民國一○八年國慶日,也是中華民國《民法》的九十歲大壽。一九二九年十月十日,《民法》總則編施行,即使漫長九十年間的環境變化遠超過「今非昔比」所能形容,《民法》至今也經歷三十次修正或增刪條文,但「滿二十歲為成年」的規定,九十年未變。

日前,台大學生會會長凃峻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民法》規定的行為能力人年齡應降為十八歲,目前該案仍在附議階段。另一方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亦在二○一六年擔任立委期間,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二十歲降至十八歲,該案是否會在立法院本會期討論,目前未定。

無論這兩個在公共政策平台、立法院的議案,未來命運如何,但可以確定的是,在十八歲年輕人取得合理公民權的議題上,台灣已經落後世界太久。

如果說要修《憲法》,將投票權降為十八歲難度過高,那修《民法》又何難之有?至少,遠在四十五年前的德國,近在去年的日本,都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而這正是台灣《民法》制定之初,取經的兩個主要國家。

意識抬頭 帶動成年修法潮

事實上,《民法》雖在一九二九年五月頒布、十月施行,但這部《民法》早自清末時期便開始由日本學者起草,著重參考《德國民法典》,法條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的架構,完全與德國民法體系相同;至於成年年齡為二十歲的認定,被認為應是當年直接參考日本作法。

換言之,台灣《民法》可說是具有「德國血統、日本基因」。包含德國在內的歐陸各國,在十九世紀末期陸續創立現代《民法》時,普遍沿用《羅馬法》以年齡線來劃分「行為能力」的概念, 當時英、德、法皆把成年年齡訂為二十一歲,日本則為二十歲。

國際上第一波下修成年年齡的潮流,是在一九七○年前後,如英國在一九六九年、法國在一九七四年都完成將成年年齡線下修至十八歲的修法。

一九七二年九月,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議甚至對成員國提出建議,將法定成年年齡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歸納,那時的年輕人是戰後嬰兒潮世代,他們已普遍受教育、愛好和平、成長過程有打工經驗、個人意識崛起。



權責相符18歲應負完全責任

至於德國,是在一九七四年下修成年年齡至十八歲,當時除了跟進歐洲國家趨勢外,另一重要理由是讓十八歲年輕人能夠「權責相符」。

東海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李君韜指出,在修法前,十八歲的德國年輕人若觸犯《刑法》,已須承擔完全責任。另外,德國年輕人的工作與住所也早都自行安排,德國青少年研究所針對修法所做的社會學報告亦指出,「調降成年年齡,反而會讓法律規範更貼近社會現實」。

對於種種七○年代歐洲十八歲青年的描述:受過教育、個人意識崛起、須負完全刑事責任,豈非與台灣十八歲青年高度吻合?然而,台灣至今對還權青年的議題仍未臻主流。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黃旭田指出,當歐洲學運世代在爭取還權青年時,台灣卻還在爭取民主化,「一開始便落後了。」而當八○年代解嚴後,國家逐漸走向正常化, 這個議題又並非主流,「我們苦過,潛意識希望多保護孩子。」他直言,台灣在還權青年的議題上,「不自覺地與世界潮流相反。」

黃旭田說,「對超過二十歲的人,這個問題他沒感覺;對十八到二十歲的人,可能以為只不過多了一次選舉權。」但他坦率道,這兩歲的意義並不只於此,而是台灣長久習慣「照顧孩子」的社會風氣,已養成即使過了二十歲都還要父母負責,父母也覺得應該要負責的「媽寶世代」。

註:除上述《民法》規定外,《憲法》也規定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資料來源:日本法務省、台灣立法院 整理:白宜君、蔣宜婷而媽寶世代的標籤,的確已成為同齡的外籍生看待台灣年輕人的一面「現形鏡」。《今周刊》在去年針對「台灣學生競爭力」,向五所公立大學外籍生所做的問卷調查中顯示,約七成的外籍大學生認為台灣同學傾向仰賴父母提供經濟支援與人生決策,台灣父母也過度保護子女。

在亞洲國家中,目前只剩台灣、泰國、新加坡的成年年齡還在二十歲以上,而日本則是從十年前便開始討論下修成年年齡線。在一六年時,日本先將投票權下修到十八歲,去年則完成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的決議。在其《最終報告書》指出,「希望年輕人可以早日參與社會,在社會上的各個領域發揮,也能對少子高齡化的日本帶來活力。」

「這個社會,能不能相信十八歲就可以做一個很好的成人?」黃旭田問。當大多數國家都選擇放手,以培育十八歲便可完全對人生負責的國人。台灣,還想再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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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周刊第11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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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媽寶!《民法》應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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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11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