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超收電費 當心挨罰

租屋新制15日上路 新簽契約適用 不溯及既往 違規最重罰鍰50萬元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東房客注意了,內政部昨(4)日表示,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上路,房東不得再超收電費,適用範圍為上路後簽訂的新租約,不溯及舊約,房東若仍違規超收,最重可罰50萬元。


租屋電費計收方式受到廣大租屋族、房東關注,為解決過去房東超收電費問題,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獲行政院核定,將於7月15日上路。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訂新租約,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緩;又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地政司長王成機表示,新制希望維護國人租屋權利、公平合理收取電費、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房東若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另外公共設施電費(例如電梯、走廊照明等)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須由房東自行吸收,不得額外收取;另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於3日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內政部目前正辦理公告作業,預計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正式生效,新簽訂租約將適用新制規定,且不溯及舊約,但若租賃雙方同意,仍可約定適用新制。

另外為使租賃雙方可在市售各通路買到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使用,地政司邀集坊間銷售租約的通路商及印刷商,協調舊版契約書下架、新版契約書印製及上架作業,同時也提醒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善用新版租賃契約,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書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閱讀完整內容
經濟日報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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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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