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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爭議 著作權法成斂財工具
文/馮震宇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Gettyimages
重點摘要
1. 《著作權法》讓權利人決定是否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加上一般人不願上法庭或留有犯罪紀錄的心態,衍伸出透過與第三人分享和解金,引入外部資源進行蒐證與控告的著作權獎金獵人商業模式。
2. 著作權獎金獵人模式可分為3 步驟:(1) 向著作權人或授權人簽約取得授權並約定和解金的分潤機制;(2) 主動將電影或影片上傳誘使網友下載;(3) 有網友下載就進行蒐證並向警方提告,在警方移送前後談民事和解取得和解金。
3. 《著作權法》之侵權認定不要求具主觀意圖、主張合理使用困難;刑事侵權由檢察官追訴,有心人士常藉此「以刑逼民」取得高額和解金等,都是有利於著作權獎金獵人茁壯的溫床。
超馬好手林義傑今年再度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只不過這次不是因為他超馬的傑出表現,而是因為他所成立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將台灣特有的著作權獎金獵人陋習,轉變成企業化經營模式,在短短1 年內就提出近千件侵權訴訟,因而被控涉嫌違反《律師法》與違法包攬訴訟。
林義傑公司所涉及的獎金獵人模式,其實源自於台灣《著作權法》特殊的刑事立法政策。由於台灣《著作權法》將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都給了著作權人,且對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幾乎不分侵害強度與是否具有主觀犯意,均處以1 年至3 年以下或更重的有期徒刑(只有少數例外沒刑責),再加上法院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認定較嚴格,使得以刑事侵權訴訟為威脅、實則藉此要求高額和解金的「以刑逼民」現象時有耳聞。
▲獎金獵人常利用P2P 分享軟體或國內網站如Mobile01 等上傳影片,引誘網友下載後透過報警查找IP,再藉此收取和解金。
不當刑罰 衍伸著作權獎金獵人
著作權案件除了少數採公訴罪(多涉及盜版光碟)的例外,均採告訴乃論的規定。但這種告訴乃論規定反而讓有用心人士有運用《著作權法》刑罰政策的機會。也就是說,透過給予「著作權人自行決定是否對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設計,以及權利人掌握「一般人不願意上法庭或留有犯罪紀錄」的心態,使得權利人得以運用《著作權法》刑罰之威懾力量,透過與第三人分享和解金方式引入外部資源進行蒐證與控告,形成台灣特殊的著作權獎金獵人(也有稱著作權蟑螂)商業模式。
也就是說,獎金獵人係透過與著作權人之合作,在取得授權後對侵權行為人進行侵權蒐證(一般稱為抓盜版或抓侵權),並透過向警方報案或提起告訴的方式對侵權人施壓,迫使侵權人同意和解後,再就所取得的和解金與權利人分潤。只不過以往此等獎金獵人多為小規模的運作模式,縱使有,也頂多上百件,但是林義傑公司卻可以在1 年內達到千件的規模,不得不說其已將獎金獵人提昇至企業化經營的程度。而其所凸顯的,不僅僅在於我國著作權刑罰制度的不合理,也浪費台灣寶貴的司法資源,更讓被控訴的民眾蒙受極大的壓力。
根據報載,林義傑公司此種企業化獎金獵人模式的曝光,是檢方於偵辦一起智慧財產權案時,意外發現林義傑公司涉嫌向影視公司包攬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在取得影視公司同意後,故意將影視公司取得授權的影片、電影,以BT 種子的方式上傳到國內分享網站,以誘使網友下載轉傳。一旦發現網友下載轉傳,該公司就會報警要求警方查出使用者IP,並在警方移送後,與被控侵權人尋求和解,以取得和解金分成。
此種獎金獵人的運作模式,在台灣早就自成生態系。其出現的主因,除了法規制度提供的誘因,也在於一般的著作權人為了抓侵權往往耗費太多資源、也不見得有效,因此著作權人乃與獎金獵人簽約,以分潤和解金的方式授權其處理。透過此方式,不但可以節省著作權人的資源,更可運用外部資源達成打擊侵權盜版的目的。
著作權獎金獵人的運作模式約略可分為3個步驟。首先向國內外著作權人、其在台灣的授權人(例如:影視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並約定和解金的分潤機制;其次,主動利用P2P分享軟體將電影或影片上傳(如BT 種子)或透過Mobile01、PTT、伊莉論壇等國內分享網站提供下載連結,以誘使網友下載;最後,一旦發現有網友下載就進行蒐證並向警方提告,在警方移送前後談民事和解以取得和解金。
侵權指控簡單 難以合理使用
台灣《著作權法》所採之不當刑罰政策所衍生的獎金獵人與著作權蟑螂等問題其實早就出現,只不過和林義傑公司的企業化經營模式不同之處,就是早期這類案件多半是權利人(如影視公司)自己或由其離職員工去抓,因此案件數量也較為有限。
例如: 早期即出現1 位喜愛攝影的人士,將其拍攝之照片上傳網路。其若發現任何人下載使用其照片,就會提起侵權訴訟,進而要求一定金額的和解金,若對方不願支付就提起告訴,而其控告對象包括撰寫作業的學生、小學老師,甚至台灣大學。
此事件中,台大昆蟲系於2006 年在該系所建置的「瀕臨絕種保育類昆蟲」網頁中使用了2 張該攝影人士的照片。雖然台大主張該網頁係教育目的,並無營利,進而主張合理使用作為抗辯,但是一審法院仍判決台大應賠償12.5 萬元,並於報紙全國版之第一版刊登半頁道歉啟事。台大就此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都未能翻案,最高法院也只就「侵權行為在網路上發生,但法院卻要求在實體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作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理由,可見一旦面臨侵權指控,在台灣實在難以翻轉結果,也無怪乎該攝影人士所告之人最後多半選擇和解。
▲若轉售盜版DVD,也可能被捲入侵權官司。
而在早期日劇流行時,許多代理商更是親自下海,在網路上以「跪求×× 劇DVD」等發文進行釣魚。當時若被抓到,一般會要求30 ~ 50 萬元的和解金,只有對學生有所優惠,但要價仍在20 ~ 25 萬元左右,亦曾發生因和解金過高而鬧出人命的事件。
2007 年10 月,當時1 位監察院九職等公務員在淡水投宿的旅社上吊自殺,在其遺書中只有4 個字—「被告已死」。而其之所以尋短,就是這位公務員在購買盜版日劇DVD 看完後,上網欲將該DVD 轉售,卻被代理商釣出並向警方提告。代理商要求以90 萬元的金額和解,但該公務員覺得和解金過高而不願支付,因雙方未能順利和解,檢察官即依侵害著作權之罪名將其起訴,在訴訟壓力下,此公務員最終選擇結束生命。雖然出現這種《著作權法》逼死人的事件,卻並未激起任何漣漪,主管機關與立法院均未對此等問題有任何積極作為,《著作權法》的刑責政策與制度依舊,獎金獵人反而更蓬勃發展,而被控侵權的載體則從過往的光碟、DVD 變成網路或P2P 等電子方式下載或傳輸,涉及人數也日益擴大。
▲電影發行商維護權益無可厚非,但獎金獵人這種釣魚執法的行為可能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台刑責嚴峻 美惡意侵害為主
所幸檢方已注意到此問題,並開始對獎金獵人開刀,希望遏阻其野蠻無序的成長。例如:台北地檢署在2022 年初就起訴4 名原本受僱電影公司取締盜版業務的員工。他們在離開公司後各自與得利影視、華映娛樂、海樂影業、車庫娛樂等公司簽約,以抓網路盜版方式進行和解金的分潤。
這4 人為掌握網友下載資訊,就以自行上傳正版電影作種為餌,趁網友下載轉傳時擷取網友IP 再向警察機關提告。網友為避免刑事追訴與可能的後遺症,幾乎都會選擇與影視公司進行和解。而在和解後,這4 人即可根據與影視公司所簽訂的合約,就和解金加以抽成,抽成比率從35%~ 45%不等。根據台北地檢署的起訴資料,從2014 年至2019年,這4 人分潤的和解金就超過1,578 萬元,凸顯此商業模式的高利潤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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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錄自
競爭優勢:下載小心,你可能觸法了/道德爭議 著作權法成斂財工具
能力雜誌
2022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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