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財產一毛分不到?

28年情斷,藝人夏光莉怒告藍文青


文/梁元齡


▲Shutterstock

藝人夏光莉(本名夏宗莉)、藍文青交往長達28年,幾年前不歡而散分手。交往期間,兩人情同夫妻、「同居共財」,不僅長期共同生活,對外表明對方是自己的伴侶,也相互提供財務跟事業的支援。

夏光莉對外解釋,兩人之所以沒有正式結縭,是因為藍文青以「命格若結婚會有血光之災」為由,拒絕跟她登記成為法律上的夫妻。

她指控,藍文青總是信誓旦旦對她承諾:一生只認定夏光莉為妻,願一輩子同甘共苦、相依為命,等到兩人80歲時再舉行「世紀婚禮」,正式迎娶夏光莉。這讓夏光莉毅然決然息影,甘以同居伴侶之姿替藍文青的事業付出,「為彼此共同的將來努力打拚」。

直到2018年底,夏光莉才意外發現,原來藍文青過去15年來頻頻出軌、出入聲色場所,甚至與第三者生下3名子女,氣得她一狀告上法院。夏光莉在判決書中指出,2人雖然沒有到事務所登記結婚,取得法律上的結婚效力,但雙方屬於「無名卻有實」的夫妻,依然提出民事訴訟,向藍文青請求分配28年來共同創業累積的財富,包括夫妻剩餘財產6,856萬元。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夏光莉和藍文青既不是法律上、也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判她敗訴,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僅僅差了一張紙,彼此的權利義務就天差地別。

夫妻財產制分3種 婚後繳房貸、保費也能平分

分配剩餘財產,是法律賦予夫妻離婚時的權益。許多人結婚後,兩人生活綁定、財富也共同累積,為了避免離婚時財產都留在其中一人身上,對另一方不甚公平,就有了分配剩餘財產的規定。通常來說,夫妻財產制分為3種:

1.法定財產制:財產分成婚前、婚後;婚前的財產歸於各人,婚後財產則共同擁有,離婚時可以針對對方婚後累積的財產,請求分配給自己(《民法》第1017條)。

2.共同財產制:夫妻間財產共同擁有,即使是對方婚前的財產(如婚前買的房子)也能請求分配給自己(《民法》第1044條)。

3.分別財產制:夫妻間財產各自處分,不因結婚而共同擁有任何對方的財產,所以離婚時無法請求任何財產分配(《民法》第1031條)。

可道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許亞哲指出,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如果沒有經過特別約定或註記,一般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是法定財產制,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時依然是屬於自己的;但婚後買的房子、保險,或是婚後為婚前房產繳的房貸、婚後累積的保險價值準備金,就必須視為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都有權請求平分。

同居算「事實上夫妻」嗎?對外互稱夫妻可能就算

夏光莉沒有結婚,卻提出「事實上夫妻」為理由來請求分配財產,看似不合理。但其實,沒有登記結婚的伴侶,法律也不是完全不保障,只是保障相對於結婚少很多。

許亞哲指出,法律中確實有「事實上夫妻」的概念,相對於「法律上夫妻」而存在,意思也就是雖然形式上、文書上這兩個人沒有登記成為配偶,但可從其他生活的實際情況,推知此兩人形同夫妻。事實上夫妻通常要符合兩個條件:

1.客觀上,存在共同「生活」、「經濟」、「性」等關係。

2.主觀上,雙方必須要有結為夫妻的意思表示。

「舉例來說,雖然沒有去登記結婚,但對外都稱呼彼此為老公(先生)、老婆(太太),親屬間也都視兩人為夫妻,就有機會被法律上認定是事實上夫妻,」許亞哲說:「曾經有案例,是男方侄子稱呼女方為舅媽,也能當作事實上夫妻的佐證。」

換句話說,只要鄰居、親戚、外界都認為兩人是夫妻,那麼即使沒有結婚,依然可以被認定成事實上的夫妻。

在夏光莉的案件中,由於兩人多次公開表明雙方沒有結婚、不是配偶,法官認為他們只能算是同居的情侶。不過,由於「事實上夫妻」沒有明文寫在法條中,因此也十分仰賴法官的認定,相對於結婚也少了很多權利。
法律上夫妻保障更確定 經濟弱勢方會較有利

法律上、實質上夫妻的權利差在哪裡?許亞哲指出有以下幾個比較重大的差別:

●夫妻財產權

分手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只存在於「離婚」的情境,有結婚才有辦法請求;如果從來沒有結婚,就無法分配剩餘的財產。

●侵害配偶權

只要是結婚的夫妻,其中一人有任何精神、肉體上出軌行為,輕至牽手擁抱、重至發生性行為,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另一人可以請求賠償。但若只是一般情侶,跟其他人過從甚密,也沒有理由限制對方的行為。

●同居義務

結婚的夫妻負有「同居義務」,如果其中一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跟對方同住,另一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同居。

●繼承權

配偶是第1順位的當然繼承人,繼承權優先於其他任何人;即使其中一人預先列遺囑,表示不分任何遺產給配偶,法律上仍有「特留分」,保障夫妻之間的繼承權益(見表1)。
針對「事實上夫妻」分手,曾經有請求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成功的例子,但實務上仍是極少數。許亞哲坦言,「事實上夫妻」請求困難,即使有,請求金額也不高。

整體來說,法院對於「事實上夫妻」認定嚴格,即使通過認定,能請求的權利範圍、金額都遠低於結婚的配偶。「若確實經過結婚登記,後續能帶來的法律保障是確定的,不會有請求依據上的困難。」對於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而言,許亞哲強調,在法律上締結婚姻是一個更好的選項。

不過他也提醒,許多人結婚時並沒有釐清權利義務關係,成為日後分手的隱憂,因為婚姻給予雙方保障,也同時帶來限制,是好是壞,端看雙方當下需求。「人們通常在結婚之初情意綿綿,認為婚姻保障了彼此的感情;但一旦感情生變,通常會反過來認為婚姻是一道枷鎖。」

許亞哲說,決定結婚前應當充分溝通,了解實際的權利義務、自己需要什麼樣的生活。比如自始至終沒有結婚的人,可不受限制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就被某些人視為一種「自由」。 閱讀完整內容
康健雜誌2023/10月 第2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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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財產一毛分不到?

康健雜誌

2023/10月 第29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