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出口管制官:美國執法不看公司大小
隨著「新冷戰」態勢升高,出口管制成了業者隨時可能誤踩的地雷。而台灣出口廠商以中小企業為主體,未必有資源、能力查核貨品終端流向,如何才能避免意外遭受池魚之殃,成為必備功課。
撰文/《報導者》記者李易安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北世貿中心某會議室,美國在台協會(AIT)出口管制官林安杰(Ariel JoshuaLeinwand)站在投影幕前,不時脫口幾句生澀的中文,引起台下聽眾笑聲連連。然而對於許多台灣廠商來說,這場由經濟部國貿署主辦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規定宣導會」,討論的卻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嚴肅議題。
去年夏天才抵台的林安杰,是美國派駐台灣的首任出口管制官。他直言,這個前所未見的職位任命,反映了台灣在全球供應鏈中的重要性:截至目前,美國在全球各地一共也只派出十一位出口管制官,負責查核美國產品出口後的最終用途和使用者。
同場登台的國貿署官員提及, 二二年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後,包括烏克蘭、歐盟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曾通過管道關切台灣對俄羅斯的出口情形,希望台灣能和歐美各國採取一致的立場,強化對俄羅斯的管制。
美出口管制分三類 台灣法規參照制定
工研院鑑定案件暴增一年四千件
出口管制為台灣政府和廠商帶來的壓力,也能從這場宣導會略窺一二。
出席宣導會的工研院代表指出,從二四年起,工研院執行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服務」將會開始對廠商收費,原因就是對俄出口管制之後鑑定案件暴增,「原本一年平均只有一千二百件,後來暴增到一年四千件。」
那麼,所謂出口管制,究竟包含了哪些類型?
精熟出口禁令相關法規的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解釋,現行和出口管制相關的措施,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首先,是針對個人或公司等實體的制裁。以美國為例,根據《出口管制條例》(EAR),這類制裁包括「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員」(SDN)、「實體清單」(Entity List)以及「未經核實清單」(Unverified List)等項目。
一旦被列入制裁強度最強的SDN清單,美國境內的所有人士和企業、以及在美國有業務營運的外國企業,皆不得與黑名單上的對象交易。若廠商要出口貨物給實體清單上的企業,則須先向美國商務部申請許可;至於出口給未經核實清單中的企業,也必須先在自動出口系統進行電子申報。
其次則是針對最終用途的管制,近期美國針對中國人工智慧、超級運算等終端用途,所執行的晶片出口管制,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最後則是針對特定貨品的管制,主要以「商品管制清單」(CCL)為代表, 並制定「出口管制分類編碼」(ECCN)來對管制貨品進行歸類。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最終用途和特定貨品的管制,並非完全限制出口,但廠商在出口受管制貨品之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產品被判定不會造成國安疑慮,便仍能獲得出口許可。
整體來說,台灣的出口管制法規和美國十分類似,同樣有「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不針對特定國家的「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及針對北韓、伊朗等特定國家的貨品清單,各項清單皆參照美國、歐盟清單制定。
俄羅斯於二二年二月入侵烏克蘭後,台灣國貿署也於同年四月跟進西方國家和日、韓等「國際盟友」,制定「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俗稱「兩俄清單」)共五十七品項,後續又在二三年一月、十二月追加清單項目,持續擴大管制範圍。
「兩俄清單」的特色是,其管制範圍比原有的「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更大,導致部分原本仍能輸俄的貨品,在「兩俄清單」公告後必須向國貿署申請「輸出許可證」,並確保最終用途、最終使用者不涉軍用,才能出口俄羅斯。
廠商未出具輸出許可 先切結就放行?
國貿署統計:均非屬管制貨品
根據現行制度,如果出口貨品落在管制範圍內,業者便必須先向國貿署申請出口許可。然而有些令人訝異的是,即使廠商沒有出具許可,只要願意切結貨品「非屬兩俄清單」,台灣海關便可放行出口;然而業界認為,如果廠商存心瞞騙、低報規格,貨品出口後也很難追查。
對此國貿署表示,台灣廠商出口貨品切結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並獲放行後,仍會逐案移送國貿署查核。根據國貿署統計,二三年一月至十月間海關移送之切結放行案件,均非屬管制貨品。
另方面, 台灣的出口實體清單也被認為不無瑕疵。雖然經濟部參照聯合國、歐美各國名單,但資料更新仍有時差,比如曾於二三年採購台灣工具機的俄羅斯列別捷夫物理研究所(LebedevPhysical Institute),雖然已被美國列入制裁,卻截至今年一月仍未出現在台灣經濟部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中。
違反管理條例 美法院「密封起訴」逮人
遭列「實體清單」台廠 面臨解散清算
但無論如何,違反出口管制的後果,絕對都不容小覷。
依美國法律,若違反《出口管理條例》,刑事罰最高可處一百萬美元或貨品總價五倍之罰金,公司負責人或職員則可處二十年有期徒刑;民事罰最高亦可處三十萬美元或貨品總價兩倍罰鍰。
此外,違反《出口管理條例》的公司可能會喪失出口權利,涉案貨品和技術也會被美國扣押;就算涉案公司在美國沒有分公司,也可能被列入實體清單,並被限制使用美元交易,且不得和美國公司進行業務往來。
更糟的是,境外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也可能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美國法院提起「 密封起訴」(sealedindictment),一旦前往美國或其他與美國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就會在機場直接遭到逮捕;美國政府有時甚至會冒充潛在買家,用「釣魚」的方式,將被告引導至美國可以引渡罪犯的地區。
但即使出口物品沒有美國技術成分,台灣廠商依然必須遵守台灣法律,也就是台灣《貿易法》,該法第二十七條明定,廠商在未經許可下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至「受管制地區」,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三百萬新台幣,並可能喪失進出口資格最高一年,或出進口廠商登記遭廢止。
此外,即使輸出地不屬「受管制地區」,只要未依規定申請許可,仍有最高三百萬元的罰鍰,並可能喪失進出口資格最高一年,或出進口廠商登記遭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沒有直接受到美國法律裁罰,光是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就能為企業帶來嚴重後果;國貿署官員在說明會上提到,二三年新竹一家IC設計廠商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消息曝光後,上游廠商為了自保便不再供貨給該廠商,銀行也不願為該公司提供服務,導致該公司很可能必須解散清算。
翁士傑指出,美國商務部會對敏感領域的產品定期隨機查核,也可能直接向美國公司或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索取外國企業的資料。如果發現可疑情事,便會聯繫該國外企業,一旦企業拒絕提供資訊,可能就會被列入「未經核實清單」;若查核後確實有不法情形,該企業則會進一步被列入實體清單之中。
林安杰並補充,除了由政府主動查緝之外,也有愈來愈多的案例,是因為被同業舉報而揭露,「因為業者也希望能在公平的條件下競爭。」
然而對比國內業者認知,多數廠商目前皆認為「賣斷給國外代理商後就無從管控」,卻不知必須負擔最終流向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對於誤踩管制紅線的風險意識顯然不足。
身為美國駐台的出口管制官, 林安杰提醒,美國執法並非只針對大型企業,就算只是一人公司,也都有義務進行查證,確認貨品最終不會流入被制裁的對象,「如果真的有疑慮,或沒有能力查證,我會建議最好不要出口。」
▲林安杰是美國派駐台灣的首任出口管制官,去年夏天上任,凸顯美國對台灣出口管制的重視。攝影·陳曉威
善用網路查核 台中小企業提高警覺
紀錄留存五年 向美證明已「盡職調查」
在此之下,台灣的中小企業可以如何在詭譎的地緣政治環境中自保呢?
林安杰建議,廠商應該留意可疑的警訊(red flag),比如買家地址和實體清單中的廠商相似、買家不願提供產品最終用途、買家所屬產業與購買貨品功能不符、願意支付高於市場價格、貨品最終目的地為貨運公司等;如果交易過程出現這些現象,廠商就必須提高警覺。
廠商在出貨之前,也應該查詢美國的「綜合篩選名單」(ConsolidatedScreening List),除了廠商名稱之外,也可以使用地址來查詢,如果買家公司名稱沒有在清單內,但同個地址卻有另一家公司被列入清單,這時就要留意被制裁的公司用其他名義下單採購。
此外,中小企業如果沒有太多資源做查核,也可以使用免費的科技工具,來確認交易對象是否可疑,盡可能避免買家將貨品轉賣給受制裁的國家或公司。比方說,「Wayback Machine」可以查詢交易對象網站的歷史紀錄,讓廠商檢查買家過去的業務範圍和交易對象,也可以使用Google Maps的街景服務來查核公司地址,確認登記地址無誤,真的有廠房、倉庫等設備。
由於美國對出口管制的法律追訴期為五年,因此林安杰也建議,所有查核過程以及和廠商溝通的紀錄,都要保存至少五年以上,萬一受到美方查核,也能證明自己做過「盡職調查」。
「以前那種只要有生意機會,不管在哪裡都可以去試試看的世界,已經不再了。」翁士傑強調,台灣企業必須意識到,地緣政治角力加劇,勢必也會增加廠商違反出口管制的風險,企業必須培養風險辨識、買家查核的能力,選擇風險較低的市場或合作對象。
更關鍵的是,若企業能建立完善的法遵機制(Compliance Program),除了可以讓員工有明文規範、標準程序可循之外,也能對執法者展現遵循管制的決心,未來萬一不幸捲入違規事件,也有證據能呈現給執法單位,減少被懲罰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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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錄自
地緣政治加劇 台廠如何自保
今周刊
2024/1月 第14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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