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不應適用360行 這樣做讓勞資雙贏
根據《今周刊》民調結果,近九成民眾希望訂立專章、專法來解決《勞基法》所面臨的困境。而這原因不難理解,因為檢視《勞基法》確實充滿《工廠法》基因,還必須從源頭治本。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二○一七年十二月表示,現行《勞基法》不完善,台灣迫切需要一部真正先進的《勞基法》,將檢視各行各業需求,啟動下一階段修法。因此,《今周刊》在此次《勞基法》修法民調中進一步針對未來可能修法方向詢問民眾看法,結果顯示,有高達八八.六%民眾贊成「訂立專章或由相關部會另定專法來做規範」,九.五%表示不贊成,一.八%未表示意見。
交叉分析結果也發現,不管是任何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產業、職位、收入的民眾,都壓倒性地贊同另立專章或專法。意即,針對不同行業訂定「專章」或「專法」規範,民眾具有高度共識,認為三六○行不能全都穿在同一件衣服裡,才能讓不同行業別的勞工都得到權益保障,並享有適用於自己的彈性。
34年前「工廠」舊法 管遍醫師、櫃姐
特別是,醫師為懸壺濟世的高度道德性行業,總統蔡英文選前喊「醫師納勞基法」,衛福部原先預計二○一九年將醫師全面納入保障,但根據統計,這樣將造成全台灣醫療院所出現高達兩千人力缺口。此時,另立專法來達到「維持醫療品質」,並能「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不啻為一個適合的方向。
事實上,勞動部一五年為因應產業變遷,也針對新聞工作者、電傳勞動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等職業,公布了一份《勞工在事業工作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在辦公室、工廠外工作的行業如何認定工時,其實就是類似專法、專章的概念。
但實務上,這項「指導原則」真的只是參考原則,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說,有相關職業的員工因在辦公室找資料、晚一點走,卻被台北市勞檢員認定是被老闆硬拗留下來。在指導原則裡,「接受雇主指揮監督」才算上班,但勞動局無視這些原則,仍對企業開罰。
對此,陳業鑫建議訂定《勞動契約法》,下設服務業、中小企業專章,成為《勞基法》的特別法,才能幫各行各業量身定做、細緻處理勞工問題,解決爭議。
回溯《勞基法》源頭,八○年代,台灣產業結構是勞力密集、傳統工廠製造業為主,一九八四年政府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以《工廠法》為藍圖制定《勞動基準法》。一九八二年行政院送立法院的草案審議說明中寫到,「立法完成後, 將《 工廠法》、《工廠檢查法》、《礦場法》、《礦廠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等廢止」,可見這部《勞基法》的「工廠基因」。
問題是三十四年過去了,台灣服務業人口增加,新世代產業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生產線進化到工業四.○智慧型生產,台灣卻還是用這部舊法規範百業,對比現實經濟產業樣貌,當然嚴重不合身。
《勞基法》第三條寫明:本法適用「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業、大眾傳播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由此即可看出《勞基法》包山包海,令不少行業窒礙難行。
59%支持以「薪資水準」衡量責任制
陳業鑫指著《勞基法》第三十一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直言現在法條竟還在管礦工工時怎麼計算,「台灣到底還有多少礦工?怎麼不規範百貨公司櫃姐工時怎麼計算?」顯見這是一個過時的法令。
因應現實的需求,「責任制」也有其必要。《今周刊》民調結果顯示,有五九.三%贊成可參考美國模式,以適當的薪資水準來作為衡量責任制的標準,三五.八%表示不贊成,另有四.九%未表示意見。交叉分析也顯示,薪資愈高、在企業內擔任主管級的人士,都有過半支持這項作法。
綜觀各國,勞工法規有其歷史背景與發展脈絡。美國勞工政策較注重市場自由機制,政大勞工所副教授兼所長張其恆表示,美國的《公平勞動基準法(FLSA)》很簡單,員工一周標準工時為四十小時,若超過,雇主應付加班費,加班費按正常工資一.五倍計算,其他規範得很少,給予企業較大彈性。此外,德國、韓國向來工會強大,因此勞工法規亦相當彈性,重視勞資協商。
關於責任制,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把勞工分為「非白領豁免員工」與「白領豁免員工」,豁免員工就可以不適用一周工作四十小時的規定,類似台灣的責任制,但豁免員工須通過「薪資基準檢驗」、「薪資標準檢驗」、「職務檢驗」,也就是年收入在四萬七四七六美元以上,且負責管理與行政的月薪制勞工才適用,避免雇主濫用責任制。
縮工時、砍七天國定假49%認同
我國不如美國彈性,工會也沒德、韓強勢,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條款)明定「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其工作時間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不受《勞基法》限制。可以被核准為責任制的要件為: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
檢視勞動部所公布的責任制行業,目前已列入四十九種,包括公司主管保全人員、政府機關的工友、立委座車駕駛等。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指出,責任制應該是勞工擁有「高度自主性、工時不可預期、工時長短不影響生命安全」三大前提,像保全、駕駛等在現場待命,並不能自主彈性運用自己的工時,也被列入責任制,並不是好現象。
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邱羽凡也表示,保全人員、專屬司機等工作密度雖低,但也須全神貫注,不應被列為責任制。辛炳隆提醒,責任制絕對「不能單憑薪資來看」,否則像是科技業工程師很容易就過勞。
這次《勞基法》修法的另一個議題是,一六年修正一例一休時,兩周工時、自八十四小時縮短為單周四十小時,因此取消蔣公誕辰紀念日等七天國定假日。《今周刊》透過民調詢問民眾認為這作法是否適當,有四九.四%認為適當,四三.二%認為不適當。
目前台灣國定假日為十二天,日本、韓國都是十六天。《今周刊》民調詢問勞工贊不贊成我們國定假日增加三天?例如,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憲紀念日可放假、元旦可多放兩天。答案是有六八.四%民眾贊成,二七%不贊成,除業主或年收入超過一五○萬元者偏向不贊成外,其餘受訪者皆偏向贊成。
其實增加國定假日在立法院一直有呼聲,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就提出《紀念日及節日法草案》,五月一日勞動節全國放假,除夕與年假應從五天增加到九天,另外新設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國家人權日十二月十日等。國民黨立委李彥秀也主張多三天國定假日。不過法案都躺在立法院不動如山。
台灣在《勞基法》一年大修一回合的情況下,激化了不必要的勞資緊張關係,依據民意,未來依產業訂專章專法、釐清責任制與增加國定假日這三大方向,還是要進一步處理。讓《勞基法》與時俱進,才能達成勞資雙贏。
《勞基法》適用對象遍及製造業及農林漁牧勞工,但隨著產業升級、服務業人數暴增,要落實不容易。
攝影•陳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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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月第10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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