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買到漏水屋梅雨季看房3重點
漏水問題長年盤踞不動產買賣糾紛前5名
梅雨季節即將到來,三不五時還會出現暴雨,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雖然外出不便,但是,對於購屋族反而是看屋的好時機,因為他們可以利用雨勢,讓老舊房屋常見的漏水或積水問題,立即原形畢露。
買房是人生大事,尤其在現今高房價的年代,買房可能是人生中最大一筆開銷,而對大部分的購屋族來說,買房的經驗可能趨近於零,可是買房卻是一件複雜的事,不但「眉角」多,而且資訊極不對等,因此常常產生糾紛。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18年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高達1,759件,在39項消費糾紛原因中,「房屋漏水問題」、「施工瑕疵」、「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以及「隱瞞重要資訊」為前5大消費糾紛原因,其中又以「房屋漏水問題」為消費糾紛原因的榜首(詳見表1)。
其實,「房屋漏水問題」長年高居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前5名,光是去年就有221件,占所有消費糾紛原因的12.5%,相當於每8件糾紛就有1件是漏水引起。而房屋漏水的狀況千百種,處理起來相當麻煩,雖然可以請專業人士,但是經常是治標不治本,因此,根本的解決之道就是民眾在買房時就睜大眼「看」清楚。
購屋前至少要看4次晴雨日夜各檢查1次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指出,買房前至少要「晴天看一次、雨天看一次、白天晚上都各看一次。」尤其下雨天更是看屋的好時機,正所謂「下雨天,看屋天」。民眾要確認房屋是否會漏水,可以在下大雨時或連日大雨後看屋,因為下大雨時,雨水容易從頂樓或牆壁滲漏進屋內,導致牆面或天花板潮濕,情節較嚴重者,可能會直接滴水。
雨天看屋時,除了屋內每個角落與天花板都要仔細檢查之外,建議還可以到頂樓、地下室、停車場等公共空間查看排水狀況,因為只要排水不佳,這些地方就容易出現積水問題。屋頂與地下室的排水問題常常會被忽略,可是一旦出現問題其影響層面卻相當廣泛,因此購屋族一定要加以確認。
此外,台灣的房屋由於屋齡普遍偏高,因此結構老化所產生的滲漏問題在所難免,尤其老公寓更是嚴重。雖然老公寓實際使用面積大、單價低,但是修繕與維護的成本也相對比較高,而施工不良的新房子當然也會有漏水的問題。而民眾看屋時,除了檢查牆壁是否有水漬或汙點之外,如果天花板可以打開,一定也要探頭確認裡面是否有裂縫或水漬。不僅如此,一旦房屋的外牆出現色差,甚至長出青苔,都有可能是漏水所造成。
有豐富看屋經驗的「包租公律師」蔡志雄也提供3個觀察是否為漏水屋的重點:
重點1》室內牆壁重新粉刷
一般來說,有漏水問題的房子,屋主為了掩飾瑕疵,可能都會事先處理過,因此看屋時,如果看到牆壁有新粉刷過的痕跡或貼壁紙,都要注意。另外,如果是屋況比較舊的物件,看屋時發現有些角落有重新整理過或粉刷過的跡象,同樣要提高警覺,這可能是屋主要掩蓋有漏水過的痕跡。
重點2》廁所外牆油漆凹陷
房子有無漏水,廁所也是一個觀察重點。蔡志雄說,廁所都會做防水,可是,一旦防水措施老舊,廁所外牆可能會出現壁癌,如果遇到不細心的屋主,只把白華現象刮掉,沒有批土就直接上油漆,牆壁就容易會凹陷,如果看到外牆油漆凹陷,代表此處可能有壁癌。
重點3》建築物外牆容易滲水
民眾看房時最好不只要看想買的這間,因為屋主可能已經整理過了,如果可以的話,最好查看隔壁戶的屋況(例如外牆)。有些屋齡比較老舊的房子,建築結構都已經老化,下雨時外牆容易滲水,如果又是「風頭壁」(編按:迎風面的牆),漏水情況會更加嚴重,這時可以透過跟隔壁戶的比較,去推測屋況。
蔡志雄說,上述這些都是減少買到漏水屋的檢查重點,有這些現象不代表房屋一定有漏水問題,但是民眾可以從這些看幾次屋之外,也可以透過法律,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人在接受屋主委託後,必須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產權說明書」、「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等,其中,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還得詳列「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是否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是否為凶宅」等瑕疵情形,屋主在填寫時必須據實告知。
賣方若刻意隱瞞瑕疵恐吃上詐欺官司
不動產說明書製作完成後,賣方必須簽章確認,再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買方前往看屋時,不動產經紀人應該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房屋狀況,買方也可以對照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來檢查屋況。當買方決定簽約,同時在不動產說明書簽章後,不動產經紀人會交付買方或附在合約中,並且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蔡志雄說,如果賣方沒有誠實告知或填寫,而買方於受交付時,發現對方惡意隱瞞重大資訊,例如房屋為凶宅,賣方可能會吃上詐欺官司,不動產經紀人也會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另外,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交屋後5年內買方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5年後瑕疵擔保請求權會消滅。不過,並不是任何情況賣方都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蔡志雄說,賣方必須為房屋的瑕疵負責有兩項重要的前提:
前提1》瑕疵是交屋前就有以漏水屋為例,漏水的情
況必須在交屋前就已經就有,而交屋前買方未被告知;如果是交屋後地震、裝潢施工等因素所造成的漏水,就不能歸責於賣方。此外,如果賣方有誠實告知,買方在簽訂買賣合約時已經知道房子有漏水現象,且漏水位置與情況也註記在合約內,同時表明由買方自行修繕,買方也不能事後再向賣方請求賠償。
前提2》交屋後5年內發現立刻通知
根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有漏水的情況時,必須「立即」通知賣方請求修繕,如果賣方不理會,必須於通知後6個月內,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沒有立即通知或沒有在通知後的6個月內行使權利,賣方有權拒絕負責。
也因為《民法》第365條的規定,所以市場上常聽到「《民法》有6個月漏水保固」的說法,蔡志雄表示,這是很大的誤解,所謂6個月內必須主張權利是指,買屋後5年內發現漏水,並且立即通知賣方後的6個月內主張其權利,不是指買屋後6個月內就必須要主張。
蔡志雄說,漏水糾紛長年高居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前5名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就是買方向賣方請求賠償時,必須要舉證漏水問題,是在交屋前就存在,一旦買賣雙方有爭議,就必須交由法院解決。
因此,蔡志雄建議,買賣雙方在付款時可以約定,「若交屋前發現房屋漏水,賣方應負責修復,買方才付尾款」。 另外,現在有些房仲有提供漏水保固,雖然有條件限制,但是對消費者也是一種保障(詳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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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買到漏水屋 梅雨季看房3重點
Smart智富
2019/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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