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贈與房產為哪樁?長輩財富傳承是門大學問

國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讓大多數人窮其一生,都會購置房產或土地,但一旦進入「傳承」階段,究竟是先採「贈與」或日後的「繼承」?都是一門大功課。

文/顏瓊真

房地合一稅在民國105年1月1日上路後,關於不動產傳承,普遍會建議透過長輩贈與現金給子女的方式,再向長輩用「市價」購買不動產,主要原因是,若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將來子女若出售該受贈不動產時,由於取得成本是以「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作為不動產的取得成本,低於市價甚多,如此一來,往往會被課予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根據統計,111年全年建物買賣移轉棟數為31.8萬棟,年減9%,但全年建物繼承移轉登記,近三年則逐年增加,分別是109年的59109棟,110年的62850棟,111年達70382棟,較110年增加1532棟,反觀111年贈與移轉登記量約5萬棟(49805),除寫下近七年新高外,更比110年的44666棟,一下子增加5139棟,顯示「送的比買的」還熱絡。

長輩提前贈與房產的原因眾多

為何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仍有長輩「執意」透過贈與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給後代?

擅長不動產稅務及保險規劃的蔡岳臻地政士分析,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點:

其一,長輩本身無現金可贈與子女。

其二,重男輕女的觀念作祟,怕女兒以後來分財產,因此,提早「贈與」移轉登記給兒子。

其三,家族龐大,且深知子女平日不睦,怕百年之後,子女為爭權而對簿公堂或打架,拿刀相向,趁著生前先做分配,想給誰就給誰,也不需要擔心百年後的繼承分配問題,即使要繳「贈與稅」,且未來子女轉售恐被課以高額房地合一稅也沒關係。

其四,長輩要傳承的不動產,本身就是供「自住」需求,日後也不會再行出售等等,因此選擇在生前就移轉給子女。

其五,其他因素,如日前發生台中五億高中生死亡案,賴生因其生母陳女與爺爺不倫所生,經賴翁「認領」,從「孫子」身分變成「兒子」,賴翁基於補償或其他原因,提前贈與不動產給賴生。

蔡岳臻指出,其實不動產傳承,透過「繼承」是最省稅的,因為生前移轉除了要繳「贈與稅」外,若非是取得農用證明的農地,也必須要繳納大筆的土地增值稅,但若是透過「繼承」方式移轉則無須繳納土增稅。

不過,若是透過「繼承」方式移轉,往往也會涉及到遺產「分割協議」繼承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全體繼承人無法達到共識,那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不動產(遺產),就只能登記為全體「公同共有」,如此一來,就真的是「不動」產,繼承人就可能陷於「看得到,吃不到」的窘境。


▲有土斯有財讓長輩愛買不動產置產,日後的傳承方式不一,所衍生的稅負也大不同。資料照片

贈與不動產節稅遭房地合一稅「翻轉」

蔡岳臻提到,在房地合一稅未上路前,贈與現金與贈與不動產要繳的贈與稅相差甚大,舉例來說,陳爸爸有2,000萬元現金送給小孩,在扣掉單人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其餘1,756萬元贈與淨額,低於2,500萬元,贈與稅級距為10%,其要繳的贈與稅為175.6萬元。

但如果他用2,000萬元買了一棟房子來送小孩,由於「土地」是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這兩項都遠比市價低,假設「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贈與總額是600萬元的話,則在扣掉244萬元免稅額,淨額356萬元繳稅課10%的稅率,則只要繳35.6萬元贈與稅。

送現金給子女購屋或送房子,贈與稅一差就高達140萬元,因此,過去很多父母站在節稅的角度,大都送房子。不過,自從房地合一稅在105年1月1日上路後,過去的「贈與」節稅模式被大翻轉。

依據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稅基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持有二年以內:45%,持有超過二年至五年以內:35%,持有超過五年至十年以內:20%,持有超過十年:15%。

假設受贈人在持有三年後,決定出售該受贈得來的房子,其「售價」為市價2,500萬元,而當初「取得成本」為公告現值及房屋評現值合計600萬元,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合計為100萬元,則出售的利得為2,500-600-100=1,800萬元。

依據房地合一稅計算公式,該受贈人持有三年後出售房子的稅級為35%,則1,800萬×35%=630萬元,因此,以上述贈與例子來說,贈與納稅義務人(富爸爸)雖然達到節稅的目的,然該子女在短期之內即出售受贈房子,則要繳的房地合一稅為630萬元,反而虧更多。

再就台中五億高中生事件來看,或許因為賴翁自知身體狀況,因此有意在生前提早將名下不動產陸續移轉至賴姓高中生兒子身上,抑或是有其他「不得不」提前傳承財產的原因,就不得而知。
提早傳承則善用「信託」

但就長輩想提早傳承不動產給晚輩,除了必須考量到「稅務規劃」外,還有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長輩會立即失去對不動產的「控制權」,也就是說不論將房產「贈與」或是「賣」給子女後,子女取得不動產後,可能會因個人財務調度而將該房產拿去貸款借錢,又或者「出售變現」的情況,這是長輩始料未及的了。

蔡岳臻指出,如果長輩確實有提前要移轉房產給子女的考量,但是又害怕失去房產的控制權,那麼建議在移轉房產給子女時同時再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也就是讓子女成為不動產信託的「委託人」,而長輩為「受託人」,透過信託登記的方式將房產登記回長輩,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房產會被子女拿去借錢或是變賣的風險。

此外,俗諺「有土斯有財」,老一輩的長者一有錢就會買不動產置產,並希望子孫能世世代代傳承下去,但是,長輩過世時,若是「窮」的只留下大筆的不動產,而戶頭卻沒現金,就要小心後代子孫沒錢繳遺產稅,不能辦繼承過戶,遺產就「看得到、拿不到」。

舉例來說,林老先生擁有大批不動產市價高達近10億元,若遺產稅預估應繳1.8億元,來日林老先生往生後,由於名下無現金存款可繳納遺產稅,其子女只能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而其名下土地市價值10億元,但公告現值卻只有2億元時,此時,國稅局依不動產實物規範認定,可抵繳價值為「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最後的結果,市價10億元的土地,幾乎快被1.8億元的遺產稅「抵繳」光了,可留給子女繼承之不動產就所剩無幾了。

預留稅源也是傳承的重點

因此,針對愛買不動產置產的長輩,如何幫後代子孫「預留稅源」呢?蔡岳臻建議,可及早規劃並善用保險。

以林老先生的案例來說,生前可透過保險規劃,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人,並指定子女為身故理賠金受益人,當保險契約條件成就(即林老先生身故),保險公司就能依據受益人之申請給付保險理賠金給林老先生的子女。此時老王子女們便能用這筆身故理賠金去繳納林老先生的遺產稅了。

蔡岳臻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因此,只要指定受益人於老王身故之後,受益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由於此筆理賠金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無須計入遺產總額,就可以拿此保險金來繳遺產稅,等順利完稅後,不動產就可以辦理繼承登記。

蔡岳臻表示,有關不動產的傳承,不管是「生前提早贈與」還是透過「繼承」而移轉,所涉及的稅負,包含「贈與稅」及可能衍生的土增稅、「遺產稅」,以及日後出售該受贈或繼承的不動產所涉及的「房地合一稅」,都需要事前規劃,財富傳承才會圓滿,達到長輩的期待。 閱讀完整內容
理財周刊2023/6月 第1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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