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收到錄取通知,且回覆同意報到,但新公司之後卻來訊取消錄取,這對於求職者來說不僅造成困擾,還可能損害其勞動權益,如果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自救呢?
撰文:余佳璋
案例說明
提出離職申請後 卻收到取消錄取通知
小華應徵A公司,且順利前往A公司參加面試,雙方就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商談,過程相當順利,面試後不久小華就收到錄取通知,預計1個半月後就職,於是小華也立即向原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辦理手續。
不料,準備就職前,小華突然收到A公司傳來簡訊通知取消錄取,但小華已與原公司辦妥離職手續,若無法於A公司報到的話,將會陷入失業無收入的窘境,這讓小華感到很不安也覺得很不合裡,於是向一位律師請教,A公司是否真的有權利突然取消錄取呢?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並無規定勞動契約需簽立書面才算成立,因此,只要就勞動契約必要的薪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達成合意,勞動契約即合法成立。
求職者如已回覆同意就職
不讓員工報到即屬違法
但如果公司於求職者未回覆同意前即取消錄取,因雙方意思表示未合致,勞動契約即未成立。
依據兩種不同的情況,蔡宜靜說明如下:
1.假設公司已寄發錄取通知,但求職者未回覆同意:求職者如未同意,則勞動契約尚未成立,公司萬一有其他考量而必須反悔,應盡速與求職者聯繫並撤回其錄取通知,以免勞動契約成立而衍生更多爭議。
2.假設公司已寄發錄取通知,求職者也同意:於此情形下,因勞動契約已成立,如公司不讓員工報到,等同於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及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相關失業補助。此外,員工如認為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也可提出勞雇關係存在,主張原定試用期間的薪資,且此屬於公司違法解雇,員工也無須補服勞務而照領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像案例中的小華,在報到前已辭掉原公司,甚且為了新工作而另行租屋或有其他費用支出,也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新公司主張損害賠償,但應留意須就相關請求負舉證責任。
假設求職者已經向新公司或未來新老闆允諾到職,但事後卻反悔不報到,這時公司方面能怎麼處理?蔡宜靜有以下兩項分析與提醒。
求職者可以取消報到
但可能影響業界名聲
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因此,員工即便已經報到,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的規定,仍有權利提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換句話說,求職者可以向公司取消報到,且公司必須接受。
但求職者也應留意,如果取消報到,是否因而導致公司損失。例如公司可能因此而拒絕其他面試者求職,需額外花費成本重新招募、面試,針對這部分損失,如公司有具體證據能證明,仍可依《民法》第227條主張債務人履行之損害賠償。
雖然實務上公司通常不會對員工針對上開損失求償,但員工應留意可能因此被列入黑名單而影響其未來求職。
至於公司在處理錄取通知時,應如何避免違法解雇的風險?蔡宜靜建議,如公司寄發錄取通知時,設有附帶條件,則勞動契約於條件完成之前,尚屬未成立生效狀態,對公司較有保障。
公司可於錄取通知附加「回傳到職同意書」始錄取生效、於回覆通知書備註回覆期限,或增列需檢附相關必要文件完成報到流程的規定,以增加後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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