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電子煙隨處有 台灣為何管不動?
十月七日,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證實,含尼古丁電子煙霧會對老鼠產生致癌作用,讓這項產品對人體的風險再次受到關注。但台灣因法令不完善,電子煙在市面上仍暢行無阻。
撰文‧白宜君
台灣全面禁止電子煙輸入,卻因法規不嚴謹,導致隨處可見電子煙使用者。攝影•唐紹航 九月十九日,刑事局破獲七千餘瓶由中國等地走私進口的含尼古丁電子煙油及大批原料,市價超過兩千萬元;根據警方調查,嫌犯自二○一四年起,就以各式香料調製不同口味的電子煙油販售牟利,難以估算有多少成分不明的產品,已被喜歡嘗鮮的消費者吸入體內。
台灣到處都能看見「電子蒸汽果汁」、「VAPE」(電子煙英文)招牌;網路也能找到琳琅滿目的店家資訊與商品內容,彷彿電子煙是可公開販售的合法產品,其實卻是國內現行管制法令失靈下的怪象。
電子煙最早是以戒菸、減害功能問世,但美國新創公司JUUL一五年將電子煙加上時尚造型與可隨時充電的功能後,迅速成為受年輕世代歡迎的商品,每四名美國高中生,就有一名在使用電子煙。
但這項消費品對人體健康的風險,近期引起全球警戒。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在十月十一日的報告指出,全美已發生一二九九起與電子煙相關的肺病病例,且已有二十六人死亡。
目前雖仍無法將造成肺病的原因,指向任何廠牌電子煙或配方,但因所有患者都曾使用電子煙,且病例持續增加中,美國麻州政府率先宣布禁售電子煙,密西根州、紐約州、羅德島、華盛頓州、加州也隨後跟進。
無法證明含尼古丁 不違法
在台灣,電子煙加熱液若含尼古丁成分,就是必須接受衛福部食藥署查驗並登記的列管藥品;若未經許可而製造、輸入,就屬偽藥或禁藥,依《藥事法》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販賣、供應或因意圖販賣而陳列,可處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台灣法令「完全禁止」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油在市面流通。
因此,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一八年調查國人吸菸行為,台灣成年人電子煙吸食率(編按:過去三十天內曾吸電子煙)約○.六%,國、高中生吸食率則為一.九%與三.四%;但從眾多實體與網路賣家看來,實際使用者比率極可能高於官方調查數字。
為什麼一項被法律全面禁止、且違法刑責極重的產品,能光明正大地開店展示銷售?
因為《藥事法》只管得到「尼古丁與藥品成分」,卻管不著吸食器具與「不含禁藥成分」的煙油;現行《菸害防制法》也根本沒有電子煙相關條文。因此,無論開店展示、在網路行銷宣傳、公開持有吸食電子煙,只要無法證明「含尼古丁成分」,就不違法。
只罰一千到三千元 難嚇阻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指出,現行《菸害防制法》中,只有第十四條「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勉強可用來處罰公開販售電子煙的業者。「但這項條款,對現行犯只能處以新台幣一千到三千元罰鍰,店家賣出一顆煙油就賺回來,毫無嚇阻效果。」她無奈地說。
林清麗所言並不誇張。一八年全台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產品做出的裁罰僅八十件,罰鍰四十四萬五千元,裁罰內容大部分是販賣電子煙零組件或未含尼古丁煙油。
林清麗說,幾乎各縣市的稽查人員都向她抱怨過,「到了店家,對方就是丟個一千元要你拿錢走人,羞辱公權力。」因為店家枱面上陳列的煙油往往不含尼古丁,根本不怕稽查,但熟客可在枱面下透過社群網路或密碼,取得含尼古丁或其他禁藥的煙油。
一名地方衛生局稽查人員也說,各地衛生局稽查人手不多,店家早就認熟了面孔;即使民眾通報店家有販賣事實,稽查人員到場時,如果無法逮到「正在販售」當下,並錄影拍照,也難以作為裁罰證據。更何況衛生局稽查人員不具警察身分,「就算懷疑門後有含尼古丁煙油,也沒辦法強制搜索。」
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也坦言,政府查獲的含尼古丁電子煙油,大多是在境外攔截,這些產品只要流入國內,幾乎等同進入法外之地。
為因應近乎失控的電子煙黑市,衛福部一七年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特別加入不得展示與廣告電子煙設備等條款,並加重罰鍰,希望至少先解決明目張膽的「枱面上」交易,增加民眾取得電子煙設備難度;然而,這項修法付委審查後,至今沒有任何進度,「沒完成修法,我們只能就現有法規繼續努力勸導、稽查。」羅素英略顯無力地說。
台大醫院家醫科戒菸門診主治醫師郭斐然指出,年輕人出於好玩、好奇、社交等原因吸食電子煙的情況很多,但電子煙對人體的危害程度難以評估,他就曾遇過病患想用電子煙戒菸,兩個月後卻發生心肌梗塞,因此呼籲主管機關應拿出具體作為管制。
在中央無法拿出有效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已有地方政府展開「自救」,例如新竹市在一七年已訂定《新竹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規範轄內公開吸食與販售行為;台北、新北、台中、宜蘭等地方政府也開始研擬相關辦法。
當電子煙造成的健康風險引發國際高度關注,台灣政府絕不能繼續用「已有法規處理」、「尚未凝聚社會共識」規避管理責任。 資料來源:立法院 整理:白宜君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