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群組抱怨會被老闆解雇嗎?

你曾在上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抱怨工作或同事嗎?小心,你可能因此飯碗不保!

今年7月,netflix公司開除了3位高階主管,因為他們長期在平台slack上非議其他員工,引發同事不滿,蒐證後向上舉報。
儘管slack屬第三方通訊平台,對話形式予人私密討論感,但付費使用的卻是企業。因此,這􀀖位主管雖然在slack另闢群組,以為沒有其他人看到,但實際上,只要能進入公司slack群組的人,就能看到其中內容。

所以即使其直屬上司、原創影片行銷的副總裁強納森.赫夫格並不認為這件事情節重大到必須開除,但在更高層堅持「維護組織絕對透明」文化的原則下,3人最後在7月離開netflix。共同執行長泰德.薩蘭多斯公開回應,這3位主管最大的錯誤,是長期、私下論斷他人,這牴觸了netflix創辦人里德.哈斯廷「如果要批評,就當面批評」的核心文化。

netflix雖聲明,並沒有主動監控slack或員工的電子郵件,但這個案例說明了,只要是在公有平台上的發言,等於都是公開的。

這也連帶衍生出兩個議題:第一,員工該如何拿捏工作中的隱私?第二,企業有義務事先告知員工,內部訊息是受到監控的嗎?監控的程度、程序又應該為何?

台灣會因為批評同事而遭開除嗎

相同情境若發生在台灣,適用《勞動基準法》第􀀔􀀕條第􀀔項第􀀕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員工,員工也沒有資遣費能拿。

不過,「重大侮辱」必須是貶損人格、人身攻擊才算數。而且實際上,「解雇」已是最後手段。若員工因一時氣憤口不擇言,通常會由雇主先口頭警告,若員工不理再犯,才會走上法律途徑解雇。

以netflix的例子來說,若員工是因為私底下批評同事遭到解雇,我會認為主要適用法律為「違反公司政策」,因為netflix將「不敢在同事面前講的話,就不該在背後講」的原則,設立為該公司的職場規則。

至於在台灣的企業,可以因為員工違反公司政策解雇嗎?我必須坦誠說:「很難。」

除非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文規定,而且情節確實重大,才能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由雇主單方面開除員工。

如員工在非上班時間、用個人手機的通訊軟體,如line群組與同事聊天,這屬於員工隱私,不在公司掌握範圍。雖然職場上並不鼓勵背後論人是非,但除非對公司造成很大危害,否則雇主不應干涉。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涉及營業祕密事項,則沒有上下班之分。

老闆有權看到我與同事的對話嗎

netflix案中的另一個癥結是:公司有沒有權力監控員工在上班時間利用公司設備對話的隱私?

絕大部分公司都規定上班時間只能從事公務,不能容忍兼差或從事私人活動。基於維護資訊安全的考量,運用軟體及IT技術監督員工使用公用資訊設備及網路的行為,有正當理由,員工對此就不太能堅持隱私。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明白約定,並「明確告知」監督範圍,那麼雇主進行資安監督就沒有問題。
再擴大延伸,職業安全衛生、防治職場霸凌、性騷擾都是雇主責任。因此,公司在辦公室及工廠設置監視器,在線上以軟體監督網路使用狀況,其緣由亦可能是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為了落實雇主保障員工工作安全而為,倘若在職場出現辱罵、暴行、鬥毆等情節,雇主才能有證據進行防治,甚至解雇不當行為勞工。

因此,員工在上班時間,不應使用公司網路非議同事,乃至於購物、交友、瀏覽色情網站等與工作無關之行為,都要避免。

當然,若是超過必要範圍,且員工有合理隱私期待之處所,如員工辦公桌下、化妝室等,安裝監視器顯然屬於不必要,且可能違法。雇主應將「合理監督範圍」寫入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在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就公開聲明告知,如公司群組屬於公開環境,並非私人通訊領域,員工不應對此有過高的隱私權保障期待。

僱主是否應保護員工個資安全

反過來說,公司亦有責任保障員工在公司內的個人資料不能外洩。台灣對個人資料保護有專門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員工的人事資料,如體檢報告、結婚、子女、親屬狀況等,雇主一定要注意不能外流。嚴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依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部分,第28條第4款也規定,亦可能負擔總額兩億元之賠償責任。

對人事個資,必須有法律規定、契約明訂、當事人同意,才能蒐集利用。

回到netflix的例子。企業各有不同的文化,若真是非常重視的企業價值,最好書面放到勞動契約,或是在工作規則中明訂,並經過核備及公告。員工亦應牢記,公司資源用於工作,不要用在私人事務,是最穩妥、也最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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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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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群組抱怨會被老闆解雇嗎?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

2021/第2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