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可以因為創新、共享,而不受政府規範嗎?

Uber是個「破壞性創新」的產品嗎?它標榜的「共享經濟」對傳統經濟模式帶來什麼挑戰?共享經濟平台真的是個去中心、沒有壟斷與剝削的理想市場嗎?Uber該不該管?
新新聞1562期
一方面Uber宣布在二月十日暫停在台灣的「共享服務」;同時,它用大幅廣告宣傳,要消費者連署留下Uber。它未來的命運會如何?目前還不能確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像這種新科技為傳統產業以及政府規範治理帶來的新挑戰,會接二連三的出現。Uber不僅不會是最後一個,而且新的創新可能來得更快、更多。

Uber到底是什麼東西?

到底Uber是個什麼樣的東西?要怎麼幫它定性定位?

首先,Uber是不是一個「破壞性創新」的產品?

「破壞性創新」這個熱門字眼是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isity)商學院教授克里斯汀生(Clayton M. Christensen)提出來的。依他的定義,「破壞性創新」會創造新市場與新的價值網絡,最終破壞了現存的市場與價值網絡。而且這種新的產品市場進入的門檻低。

傳統的計程車業被Uber這種新玩意「破壞」地快招架不住,Uber應該是一種「破壞性創新」沒錯吧?其實不然。二○一五年克里斯汀生和另外兩位作者雷諾(Michael E. Raynor)和麥唐諾(Rory McDonald)在《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發表文章否定Uber符合「破壞性創新」的定義。

Uber並沒有開創一個新的、低階市場,它和計程車是在同一個市場爭取同樣的顧客。相對的,合乎破壞性創新的例子是一九七○年代出現的個人影印機。早期全錄(Xerox)影印機針對高階企業客戶,而當低價個人影印機出現,則是針對全新的個人客戶市場,也創造出與傳統完全不同的新市場與價值網絡,最後逐漸地破壞了原本市場。

當餘裕共享遇上分工論

不過,對傳統計程車業而言,Uber已經夠創新了。這是因為傳統計程車受到管制多,所以在原有商業模式內進行持續性的創新(sustaining innovation)都很難。例如,Uber可以透過網路平台自行媒合;無線計程車隊還是要透過一個中央叫車系統派車。

政府管制不見得是因為官僚,也不一定就是在保障既得利益者。為了公民的權益與公共利益,政府管制是必要的。同理,為了公共安全與消費者權益,政府必須對計程車進行必要管制,即使一些限制可能為創新帶來較多束縛。

Uber沒有帶來破壞性創新,但它標榜的「共享經濟」的確對傳統經濟模式帶來挑戰。這種商業模式主要的特徵是利用個人的「餘裕」,創造出價值,再進入市場中轉換為價錢。而近年來共享經濟可以快速發展,主要是出現了進入門檻低的網路平台。這也是種技術變動帶來的創新。

愈見組織化的共享經濟

傳統的經濟理論告訴我們,不同地區、不同勞動力依其特長與優勢進行分工,依比較利益而出現專業化的行業,再透過市場交易,這樣可以讓資源配置最佳,每個人的效益最大。

相對的,「共享經濟」是利用每個人多出來的時間、資源創造經濟價值,加上有進入門檻低的網路平台可以媒合,降低了交易成本。乍看之下,這是個多麼理想的市場:去中心、沒有壟斷,消費者中心,生產者也不必被組織剝削。

現實經濟活動卻不盡然如此。其實不論是Uber或Airbnb,都逐漸發展出組織化趨勢。為了更有效拉客,出現了各種車隊。「民宿」也非真的某個人的家,而是專供出租,甚至愈來愈多小型地產公司包下好幾棟房,專門與客人「共享」。利用餘裕共享,也逐漸走上專業化。

而這些車隊、民宿集團可以興起,原因就是他們使用的交易平台成本比傳統交易方式低。這一方面要感謝新科技,另一方面則是要「感謝」政府還沒有能力去規範新生事物,讓這些新生事物利用時間夾縫得以生存甚至坐大。

政府常被批評對新科技、新事物反應太慢;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對政府有兩種互相矛盾的要求。我們怎麼能一方面要求政府規畫出「長治久安」的制度,一方面又要求它可以靈活到「變來變去」,隨時可以在第一時間因應新生事務?

開放平台背後卻是超級大鱷

台灣對Uber這個新生事物沒反應嗎?交通部已提出「多元化計程車服務方案」,不能說沒有反應。政府要求Uber登記、納保、繳稅,平台負責管理責任都合情合理。這些原則適用於所有進入市場的參與者,與是否限制創新無關,也看不出來是在「保障既得利益者」。

保障消費者、稅租公平、競爭公平,政府只要能把握這三個原則,不論對傳統或創新產業,對本地或跨國公司一體適用,那就站得住腳。沒有理由因為掛著「新科技」、「創新」、「共享」的光環就給它特別優惠。新的創新產品會愈來愈多愈快,但管制原則還是一樣。

全球化在美國造成川普效應的極端反彈值得警惕,而「共享經濟」平台的發展,其實也是全球化的一環。Uber、Airbnb都是有大型跨國投資公司、科技公司的資金。平台上的消費者與生產者看似小小的個體,但平台背後卻是超級大鱷的組合。跨國大公司全球逃稅避稅,造成國家財政困難,已經引起全球眾怒,各國政府開始防堵。而歐洲政府對Google、臉書也加強規範,因為利用這些平台的個人是無法以一己之力保護自己的隱私與權利。同樣的,包括強調科技創新的國家在內,各國政府也一樣規範Uber,甚至禁止。

Uber的確對傳統計程車產業帶來刺激,也讓消費者多了選擇。不過,這不代表它可以不受政府規範。把Uber納入規範,理所當然;不管Uber,才是政府失職 ··· 閱讀更多
新新聞15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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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爾德專欄】Uber該怎麼管?

新新聞

2017/2月 1562期